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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蒙冤入獄遇見真兇 未獲釋反被以其他罪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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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神 發表於 2010-11-9 01: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男子蒙冤入獄遇見真兇 未獲釋反被以其他罪關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09:56  天山網 

     死刑入獄撞真兇 冤案大白

  來源:新周報周末版  本報記者 陳玥辛 發自浙江杭州

  如果蒙冤入獄后,吳大全未在獄中撞見真兇;那麼,並未殺人的他,註定將要在高牆內消耗掉至少20年時間的生命歷程。

  幸運的是,命運之神給了吳大全一次自我拯救的機會——二審被判死緩的他,在獄中撞見元兇。真兇主動坦白,真相得以大白於天下。

  如果吳大全未在獄中撞見真兇,那麼,並未殺人的他,註定將要在高牆內消耗掉至少20年的生命。

  10月底,一則題為「浙江高院製造第二個趙作海案」的帖子,出現在國內一些知名社區、BBS、博客、微博(http://t.sina.com.cn)上。

  網帖稱,當時省高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名叫楊靈方,現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冤案發生以後,主審法官楊靈方受到的處罰只是被扣點2分,而這一處罰與浙江高院規定遲到3次,以及提審犯人時抽煙,所受到的處罰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關領導發現帖子后,專門要求浙江省公安廳「緝拿發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國家秘密」。隨後,在許多網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開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關部門既沒有出來「澄清」,也沒有「承認」。浙江高院是否「製造了死刑冤案」,一時成為一個懸案。

  10月27日,《新周報·周末版》記者趕赴浙江,對此事展開調查。

  浙江高院:確有其事

  網帖認為,死刑冤案發生后,為避免 「死刑犯」被釋放後向新聞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趙作海冤案一般的輿論,竟然以其他罪名繼續關押「死刑犯」,讓其無法申冤。

  「確有此事。」浙江高院宣傳科張興平告訴《新周報·周末版》記者,「但主審法官楊靈方因公外出不在辦公室,所以不能接受採訪。」

  張興平轉述楊靈方的話說:「案件已經得到妥善處理,沒有留下任何後遺症。」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長河鎮墊橋村。

  當日下午,來此地打工的吳大全和史畢幺買好了次日去廣州的火車票。隨後,吳大全到長河鎮和朋友告別。當晚「有點喝高了的」吳大全回到出租屋時,已是凌晨時分。

  那天晚上,墊橋村橋頭商店的店主沈秀雲被人砍死在店內。

  睡夢中的吳大全被史畢幺的電話叫了起來,因為有外人在,史畢幺對他說,到外面和他說件事兒。出去后,史畢幺告訴吳大全他殺人了,「把橋頭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畢幺告訴他,9月3日晚,他和陳全(真名班春全)吃飯的時候喝了點酒,借著酒勁兒,預謀搶劫。

  史畢幺要拉著吳大全去網吧上網。吳大全因為想睡覺沒有答應。後來,吳大全對史畢幺說:「公園那裡有個長椅可以睡覺,你騎著我的自行車去吧。」

  第二天一早,吳大全到史畢幺同在墊橋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學家取了300塊錢。隨後和史畢幺到餘姚搭上了去廣州的火車。

  在火車上,史畢幺向吳大全詳細講述了他的作案過程,並告訴吳大全,砍沈秀雲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橋旁邊的水井裡。

  棺材都準備好了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將史畢幺和吳大全抓捕歸案。歸案后,史畢幺由於是未成年人,被另案處理。

  2007年2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吳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蹊蹺的是,吳大全從未承認過「殺人」。開庭時,他大聲喊,我沒有殺人,但法官未給他申辯的機會。

  起訴書說,2006年9月3日下午,暫住寧波市下屬的慈溪市長河鎮墊橋村的吳大全夥同史畢幺(另案處理),預謀搶劫同村經營小店的沈秀雲。次日凌晨1時許,吳大全踹開木門,史畢幺進入店內持菜刀威脅沈秀雲交出鈔票,沈呼救,史畢幺在沈頭部猛砍一刀,致沈倒在床上,兩人倉皇逃出小店。吳大全害怕沈事後認出自己,為滅口,指使史畢幺務必將沈殺死。於是,兩人返回小店,史畢幺再次入室用菜刀在沈的頭上猛砍數刀,致沈死亡。「吳大全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為滅口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儘管吳大全從未認罪,但判決書還是認定「吳大全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吳大全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寧波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寧波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並無二致。因為史畢幺是未成年人,所以吳大全成了主犯。法院在判詞中說,「吳大全雖未準備犯罪工具,也沒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積極實施搶劫,又指使未成年同夥將被害人殺死滅口,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當法院宣布判決內容的時候,站在吳大全身後兩名法警下意識地向前走了兩步,扶了吳大全一下。吳大全冷靜地回頭對兩個法警說:「不用,我扛得住。」

  只有初中文化的吳大全,以為判處死刑后,立馬就拉出去槍斃,所以,他已經做好了赴死的準備。同監室的獄友也認為,他這個罪得「抵命」。而遠在貴州老家的母親,也為兒子準備好了棺材和壽衣。而他的哥哥,因為他「殺人犯」的罪名,羞於前來探監。

  二審「書面審理」

  在律師幫助下,吳大全上訴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鑒於直接持刀殺人的不是吳大全,而是未滿18周歲的史畢幺,吳大全的作用要小於史畢幺,二審改判吳大全死緩刑。

  吳大全並不知道二審何時審結,他沒有參加庭審。吳大全上訴后,浙江高院卻沒有開庭審理,而是進行了書面審理。

  2006年5月31日,時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宣布:6月1日起浙江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公開審理。但2007年進行死刑二審的吳大全案為什麼沒有開庭審理呢?記者多次撥打楊靈方法官的電話,試圖求證這一說法,但楊靈方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網帖認為,楊靈方在高院刑庭「以每年最高辦理70餘件死刑案件著稱,浙江高院一般資深刑事法官最多每年辦理不到30件。此案楊靈方審理時,草草了事,認定吳大全搶劫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所以改判吳大全死緩,是鑒於直接持刀殺人的不是吳大全,而是未滿18歲的史畢幺,吳大全的作用要小於史畢幺。」

  浙江高院改判吳大全為死緩的判決書編號是「(2007)浙刑一終字第75號」,下發日期是2007年6月29日。浙江高院的終審判決與網上帖子的內容基本一致。終審判決后,吳大全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

  一個由死刑到死緩的冤案,就這樣被坐實了。

  冤案鏈條

  吳大全被抓捕的當天,就舉報說,兇手是班春全。但辦案民警並不相信他,而是讓他坐在鐵凳子上,雙腿向前伸直,並用力向前拉,「不知道挨了多少個耳光」。

  有一次,有個警察提審,告訴吳大全說,史畢幺都承認了,是和你一起殺的人,這是你的筆錄,簽字吧。筆錄寫的什麼,吳大全根本沒有看清,就簽字了。這個簽字,後來被法院認定為「吳大全對搶劫和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慈溪市檢察院,慈溪市檢察院又將案件上呈寧波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檢察官的提審,吳大全堅決否認參與了殺人、搶劫,並舉報說,兇手另有其人。

  案件曾一度出現轉機,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曾按照吳大全的舉報,查找班春全,但沒有找到,故認為,吳大全撒謊了。偵查機關的另一個依據是,吳大全對整個犯罪過程陳述的非常詳細,不聽信吳大全「是從史畢幺處聽來的」這一辯解。

  開庭時,吳大全要求和史畢幺「對質」,但法院不讓:既不讓吳大全在法庭上說話,也不讓對質。法官指令:問什麼,就答什麼;不問的,不許說。

  記者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發現法院對吳大全定案的證據有兩個:一是吳大全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史畢幺的供述。這兩個證據都是口供,而且口供中還有多次「無罪供述」,法院僅憑兩個人的口供就判處死刑,浙江當地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認為,「實在是太危險了!」

  「人命關天,判案怎能僅憑口供?」這名律師分析說,「吳大全和史畢幺,開始都供述,是班春全和史畢幺作案,與吳大全無關。警方先入為主,非要吳大全殺人的口供不可,我們不排除警方寫好后,逼迫當事人簽字的可能性。」

  冤案得以昭雪「實屬巧合」

  二審判決生效后,2007年8月17日,吳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在經歷「屈打成招」,一審丟命,二審保命之後,吳大全竟然在監獄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時,班春全已因為另外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判處死緩刑。

  「你自首吧!」這是吳大全見到班春全后說的第一句話。網帖說,「班春全唯恐其與史畢幺共同殺害沈秀雲的罪行被吳大全揭發,迫於壓力,主動坦白了參與搶劫並殺害沈秀雲的犯罪事實」,與實際情況基本相符。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發「再審決定書」。兩周后,高院下發裁定書,撤銷關於吳大全死刑和死緩的一二審判決書,發回寧波中院重審。但裁定書沒有提及班春全自首情節,也並未說明為何錯判。案件層層「發回」到慈溪市公安局。

  吳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檢法系統引起很大震動,但有關部門下發內部通知,不準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按照網帖說法,吳大全冤案發生后,浙江高院為避免吳大全釋放後向新聞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趙作海冤案一般的輿論,竟然以其他罪名繼續關押吳大全。

  吳大全的死罪沒了,「活罪難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窩藏罪對吳大全立案偵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檢察院以窩藏罪對吳大全提起公訴:吳大全得知史畢幺、班春全殺害了女店主的情況下,和史畢幺一起找到班春全商議逃跑計劃,並幫助史畢幺實施了轉移自行車、給其叔父報信等行為。

  2010年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窩藏罪判處吳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個月,主審法官是胡慧。

  吳大全認為,檢察院和法院只考慮到他在史畢幺和班春全案中的窩藏情節,沒有考慮到他的感受和案件的實際情況。他想提出上訴,但最終放棄了。因為「一個法官說,窩藏罪情節嚴重的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上訴,就判他10年。」看守所里的人也勸他,反正還有11個月就到期,表現好點還能減刑。吳大全自己也覺得,「他們」不會讓他過去的幾年刑「做冤」的。

  在一份沒有發出的上訴書中吳大全提到:我對窩藏罪的罪名沒有異議,只是這個罪名指控來的太遲了,讓我蒙受了太多的冤屈,留下了一生的痛。

  今年8月10日,吳大全假釋出獄,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機械有限公司「打工」。一個死刑冤案,將以這種方式了結。(來源:新周報周末版)
信是智慧?無須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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