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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庇護申請「一年規則」一案例介紹 [列印本頁]

作者: lawbw    時間: 2010-11-5 07:52
標題: 庇護申請「一年規則」一案例介紹
昨日我們的文章討論了庇護申請的「一年規則」。今天我們介紹一案例說明其中一種例外:律師誤導致使客戶未能在入境后一年內提出申請。

案情簡介:L小姐2008年6月由墨西哥邊境偷渡來美,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直接證明她的確切入境時間和地點。09年5月她在德州找了一律師幫助申請庇護,簽了合約,交了第一次費用。L小姐的律師沒有在09年6月前提交申請。L小姐今年4月委託我們申請庇護。

爭議:L小姐的律師稱L小姐簽約后即無法再聯繫,也沒有將相關資料/信息交回,故他無法在其入境的一年內提出申請。而L小姐堅持說該律師的助理告訴她由於沒有文件證明她的入境日期,她任何時間申請都一樣(言外之意是說她可以隨意說她何時來美)。該助理並告訴她回家等候新的移民法出現或「大赦」。

結果:庇護辦公室以「一年規則」為由將L小姐的申請轉到移民法庭。在法庭上,移民局律師稱德州律師堅持他的說法,即L小姐自己延誤了在一年內申請。最後法官表示她最多只能將L小姐的證詞和德州律師的證詞看成各佔一半份量,因此L小姐未能盡到其舉證責任。最後L小姐獲得了取消遞解出境(withholding)。

教訓:入境一年內一定要申請(除非屬明顯例外);找可信資深的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律師的助手的法律建議。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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