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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獲罪」凸顯美國言論自由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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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5: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7月20日  中國日報

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7月20日專欄文章:從學生時代開始,我就把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奉為圭臬。即使這樣說不一定在政治上完全正確,我幹了二十多年的新聞,如今還從事著這項工作。

而兩名美國記者,44歲的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中東新聞資深編輯奧克塔維亞·納斯爾,和89歲的白宮記者海倫·托馬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他們都「因言獲罪」,丟掉了自己的飯碗。

和奧巴馬總統一樣出生於8月4日的海倫·托馬斯,因在5月27日發表不遜言論讓以色列人「滾出巴勒斯坦」而被迫辭職。

在CNN工作20年的中東新聞資深編輯奧克塔維亞,因為在推特網(Twitter)上發文讚揚被美國列為恐怖分子的已故黎巴嫩真主黨精神領袖法德拉拉,而被免職。

納斯爾後來在博客中為自己的言論道歉和辯解,她說,自己所指的是法德拉拉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立場,如禁止「榮譽殺戮」、婦女在遭到丈夫毆打時有權進行反抗等。但CNN方面不能容忍納斯爾的異見。

我無意為納斯爾和托馬斯辯解,也不在意法德拉拉是應受尊敬還是應遭唾棄。只是,最近這些案例讓我一再懷疑,美國媒體是否有真正的言論自由?難道記者和編輯要保持主流社會中所謂的政治正確,卻對真相置若罔聞?

難道像CNN這樣的新聞機構要迫使納斯爾撒謊,讓納斯爾公開表示她痛恨法德拉拉才滿意嗎?難道我們想看到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在白宮採訪過9位總統的托馬斯,只因說了一些冒犯的話就被迫辭職嗎?

這兩個事件表明,通常那些我們深信不疑的新聞並非完全真實可信,因為一些「政治上錯誤」的事實已經被媒體過濾或刪節了。

CNN不能容忍其高級編輯表達與美國大眾向左的觀點,以維護其所謂的客觀。為此,CNN多年來堅持發表頌詞謳歌本國的陣亡將士,向在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中犧牲的美國軍人致敬,卻隻字不提在戰爭中喪生的伊拉克和阿富汗士兵以及無辜平民。

就是這樣的節目,暴露出CNN及其它美國新聞機構在美軍參與的戰爭中無法堅持客觀報道的弱點。事實一再證明,美國的隨軍記者在新聞報道中更傾向於同情美軍士兵。

長期以來,美國媒體一直譏諷中國的愛國運動。而最近媒體對發生在德克薩斯州埃爾帕索的愛國主義事件的大肆炒作,卻超乎我的想象。

10天之前,埃爾帕索的一名叫博薩爾特的流浪漢在暴風雨中將一面國旗救起,並用軍人的方式莊嚴地將國旗疊好。CNN和其它媒體將這一事件作為愛國主義教材進行大肆的宣傳報道。

哥倫比亞大學校長李·鮑林格是著名的法律問題專家,主要從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言論自由等問題的研究。和鮑林格教授一樣,許多人都對當前處於經濟困難的美國新聞媒體的生存問題表示擔憂。但更令人擔憂的是,所謂的「政治正確」已經嚴重阻撓了傑出記者的客觀報道。

最近我和幾位美國記者聊天,他們說,雖然中國的媒體環境仍存在許多問題,但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媒體已經變得越發開放與專業。同時,他們也對阿拉伯半島電視台表現出的客觀、無畏與專業表示稱讚。

儘管美國的媒體環境日益惡化,但在世界其它地區,尤其是那些經常被西方媒體忽略或歪曲報道的地區,那裡的媒體開始更加勇敢無畏地堅持客觀報道,向以往的報道禁忌發起衝擊。

英文原文請見: http://www.chinadaily.com.cn/cndy/2010-07/20/content_11021992.htm。特別說明:因中英文寫作風格不同,中文稿件與英文原文不完全對應。(中國日報專欄作家 陳衛華 編譯 趙欣瑩 編輯 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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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6 05:48 | 只看該作者
此罪非彼罪,一個是免職,一個是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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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5:54 | 只看該作者
此罪非彼罪,一個是免職,一個是入獄。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6 05:48



打架鬥毆違反治安處罰條例,也許只是拘留,殺人打劫可能就要判刑。情節有輕重,量刑有差別,本質一樣。。。這道理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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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6:06 | 只看該作者
打架鬥毆違反治安處罰條例,也許只是拘留,殺人打劫可能就要判刑。情節有輕重,量刑有差別,本質一樣 ...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5:54



    哈哈,厲害。按照你的理論,那麼TG推翻國民政權與前清推翻大明,雖然打的旗號不一樣,有差別,但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民主不僅是一種理念、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制度中,過自由、平等、有尊嚴的生活,這不僅是中國人的夢想,也是人類共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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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0-10-26 06:09 | 只看該作者
自欺欺人的劉曉波「因言獲罪」論

京港台時間:2010/10/25  消息來源:新華網

  所謂「因言獲罪」是對劉曉波案判決的誤讀

  ——刑法學專家談劉曉波案與言論自由

  劉曉波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此案已於今年2月終審,正在逐漸淡出公眾的視線。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接著,有境外媒體稱劉曉波被判刑是「因言獲罪」,似乎認為劉曉波的言行屬於公民言論自由的範圍,法院不應對他定罪判刑。這種說法有道理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裡呢?帶著這些疑問,記者走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

  高銘暄教授認為,要討論劉曉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先搞清楚劉曉波實施了哪些行為。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認定的事實看,劉曉波的行為有兩項: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劉曉波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動推翻中國的現政權;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劉曉波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並夥同他人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這兩項行為都是撰寫和發表文章的事實,劉曉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認的。只不過,劉曉波辯解說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只是發表了一些批評性的言論。

  需要討論的是,劉曉波撰寫和發表文章的內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高銘暄教授認為,從劉曉波言論的字面含義,即可直觀地判斷其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現行社會制度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劉曉波說「中共獨裁政權禍國殃民」,要求「改變政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等,明明白白傳遞了煽動民眾起來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我國現行合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又如,劉曉波說:「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動所謂的「新力量」來推翻政權的目的。這些言論,已經脫離了一般的批評性言論的範疇,屬於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說到這裡,記者還有一個疑問沒有解開:凡是發表不利於現政權穩定的煽動性言論的,都需要刑法加以調整嗎?如果這樣的話,會不會影響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呢?高銘暄教授認為,任何國家刑法都講究刑罰適用的審慎原則,動用刑法手段打擊和制止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須具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該行為必須是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的。劉曉波的行為正是造謠、誹謗、污衊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例如,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名義上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是『黨天下』。」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這些顯然屬於造謠、誹謗、污衊。第二,該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審判實踐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以造謠、誹謗為手段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需要動用刑罰手段,其中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是看某種煽動行為有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標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一般的煽動性言論之間的實質界限。正確把握這個「實質界限」,也就解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劉曉波案而言,以下幾個因素值得注意:首先,劉曉波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長時間、系統性地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一連串文章,赤裸裸地對我國現政權進行誹謗、污衊,其推翻現政權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其次,劉曉波組織或者誘勸他人參加簽名,致使其煽動言論被廣泛連接、轉載、瀏覽,境外反華勢力利用劉的言行向我國發難,事實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再次,劉曉波長期從事煽動顛覆活動,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當時劉曉波痛哭流涕表示認罪服法獲得法院寬大處理);1996年9月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決定勞動教養3年。這三個因素,反映了劉曉波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大,到了不動用刑罰手段不可的地步。同時,劉曉波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性文章,並且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可見,西方媒體所謂「因言獲罪」之說,是不了解劉曉波的判決而作出的想「當然」評論。

  高銘暄教授還向記者介紹,以言辭為表現形式的犯罪行為,幾乎在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均有規定。「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3條、2385條規定,對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行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或暴亂或通過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或任何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或任何下級政治機構或政府的行為,判處刑罰。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規定圖謀廢除女皇或發表煽動上述意圖行為違法。德國刑法第90條b規定了針對憲法機構實施敵對憲法的詆毀犯罪。義大利刑法第342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參與煽動性的活動構成犯罪。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鼓吹、煽動推翻聯邦憲法或政府的行為違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條規定了煽動實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歐洲理事會反對恐怖主義公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將非法和故意公開挑動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作為國內法下的犯罪加以懲治。

  高銘暄教授還介紹,在西方國家以煽動治罪的案件時有發生。美國在上個世紀就先後審理了申克郵寄反徵兵傳單,煽動軍人反抗服役案;艾布拉姆斯印製、張貼反對美國出兵的傳單,呼籲軍火業工人進行總罷工案;LeonMack煽動反對警察案等。在美國發表威脅他人乃至國家領導人的言論也會涉嫌犯罪。據英國《獨立報》報道,美國一名28歲的男子在一個網站上發表了一首題為《狙擊手》的詩,描述射殺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殺美國總統。儘管詩中沒有提及奧巴馬總統,卻被控構成犯罪。該案將於11月2日在肯塔基州地方法院宣判,被告人因寫詩威脅美國總統人身安全而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同時可能被處罰款16.5萬美元。可見,美國的言論自由同樣是以維護其現存制度和社會穩定為前提的。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案例。比如,2005年,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德國人Zundel鼓吹破壞政府和多元社會,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威脅了國家安全,將其驅逐出境。2001年,德國一個名叫Landser的樂隊因涉嫌在網上散布含有種族主義內容的音樂而被判刑;2007年,德國法院認定Zundel煽動種族仇恨和否認納粹屠殺,對其判刑。2003年,法國判決一名製作煽動種族仇恨網頁的網站站長有罪;2007年,法國戈爾尼施因發表質疑納粹大屠殺死難人員死亡原因及人數的言論被判刑。2004年,丹麥判決在網上發布針對猶太人種族仇恨言論的一名男子有罪。2006年,英國歷史學者戴維•歐文因否認納粹大屠殺,被奧地利法院判刑。國際司法機構也有相關案例。比如,聯合國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判處通過盧安達電台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的比利時記者喬治•魯久因等人有罪。

  此外,由於文化背景、社會生活條件和法律體系的區別,各國在對言辭行為認定犯罪的審判實踐中把握著不同的標準。英美國家通常以「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THECLEAR AND PRESENT DANGERTEST)」作為定罪標準。這一原則是依據美國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發反徵兵郵件案(SCHENCK v. UNITEDSTATES)中的意見而確立的。「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所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現實的危險,產生實際禍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很有意思的是,美國大法官舉出的「在劇院中妄呼起火」的案例,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後果的話,在中國公眾的心目中,充其量只是個治安案件,但在美國卻屬於刑事犯罪。

  最後,高銘暄教授認為,美國法院就限制言論自由問題提出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於我們來說是有啟發意義的:一是言論自由是一種可以根據危害結果來衡量的可以限制的權利;二是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否之標準,是根據在一定環境下的言論給現實秩序造成的危險的性質和程度來確定的。據此,對具體的、極易引起社會動亂的煽動言論,國家必須加以限制。即便用這個美國的標準去衡量劉曉波案,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也不存在可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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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6:18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厲害。按照你的理論,那麼TG推翻國民政權與前清推翻大明,雖然打的旗號不一樣,有差別,但 ...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6:06


差別在於沒有像滿清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一樣對洋大人屈服,中國是一個有著自己文化、歷史的大國,無條件全盤西化,做洋大人的奴才的政府和個人都會被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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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6:29 | 只看該作者
差別在於沒有像滿清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一樣對洋大人屈服,中國是一個有著自己文化、歷史的大國,無條件全 ...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6:18


打自己一個耳光。早期全面親蘇,老毛子不是洋大人啊?
民主不僅是一種理念、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制度中,過自由、平等、有尊嚴的生活,這不僅是中國人的夢想,也是人類共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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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26 06: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隔岸觀火 於 2010-10-25 17:44 編輯

還有美軍士兵因為坦承自己是同性戀而被開除軍籍,受到來自政治、法制、宗教三重迫害。有時候,我真的覺得美國士兵很奴才,被人欺負成這樣還不敢反,可見美國「家」法之嚴,中國應該好好借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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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6: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10-10-26 06:52 編輯
打自己一個耳光。早期全面親蘇,老毛子不是洋大人啊?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6:29



親蘇不等於全面蘇化,蘇聯是城市包圍農村,中國是農村包圍城市,蘇聯搞的是聯邦制,中國搞的是自治區,等等,結合本國實情,活學活用,甚至勇於提出其錯誤的地方,否則怎麼會有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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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7:00 | 只看該作者
所以說,在此辯論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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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7:24 | 只看該作者
所以說,在此辯論沒有意義。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26 07:00



呵呵,沒看出你在「所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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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也跳牆 發表於 2010-10-26 11:29 | 只看該作者
一個有意思的問題,你不用說、不用寫,搞一次煽動給大家看看嘞。別說煽動不是行為。言論自由沒說不受任何限制吧。不信你站到白宮門口去喊幾句:奧巴馬你這黑鬼滾回非洲老家去,你看美國警察擼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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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14:10 | 只看該作者
一個有意思的問題,你不用說、不用寫,搞一次煽動給大家看看嘞。別說煽動不是行為。言論自由沒說不受任何限 ...
佛也跳牆 發表於 2010-10-26 11:29



呵呵,他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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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7 02:11
老美向來是指責別人的,至於自己嘛——我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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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發表於 2010-10-28 04:31 | 只看該作者
此罪非彼罪,一個是免職,一個是入獄。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6 05:48



他們的被免職,是因為他們言論有種族主義傾向,免職正因為這是一個民主國家。劉曉波的入獄則是因為反對一黨專制,也是《零八憲章》最令政府沒面子的地方。而其他地方,《零八憲章》與現行憲法並沒有很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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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發表於 2010-10-28 04:40 | 只看該作者
差別在於沒有像滿清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一樣對洋大人屈服,中國是一個有著自己文化、歷史的大國,無條件全 ...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6 06:18



    滿清與國民政府的時候就沒有中國文化?文化的好壞不是在於它的來源,而是在於它的本質。國民黨與共產黨在執政之前都高談民主,看看三民主義,看看《論聯合政府》,但是上台之後就大不一樣。其實,都是假民主,民主是上台的工具,用過之後就扔掉一邊了。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裡面寫得多好,如果按此辦理,就不會有反右,文革了。也不用平反昭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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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發表於 2010-10-28 04: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10-10-28 04:47 編輯
一個有意思的問題,你不用說、不用寫,搞一次煽動給大家看看嘞。別說煽動不是行為。言論自由沒說不受任何限制吧。不信你站到白宮門口去喊幾句:奧巴馬你這黑鬼滾回非洲老家去,你看美國警察擼你不。 ...
佛也跳牆 發表於 2010-10-26 11:29



    你的建議正好是違反人權的作為,必受懲罰。但是你在白宮門口打出橫幅要求奧巴馬下台,沒人會抓你。不信你試試。
你如果在中南海門前打出胡錦濤下台的橫幅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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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8 11:55 | 只看該作者
滿清與國民政府的時候就沒有中國文化?文化的好壞不是在於它的來源,而是在於它的本質。國民黨與 ...
研究 發表於 2010-10-28 04:40



呵呵,本質???你談一下中國文化的本質是什麼??如果滿清打敗日本,通過洋務運動改革政治、經濟,獨立自強了,也就沒國民政府什麼事了,勝利者不受譴責,這就像西方把殖民稱之為「傳播進步文化」一個意思,有哪個西方國家為早期的殖民出來道過謙??這不,直到現在還有像劉曉波這樣的狗奴念念不忘被殖民的「好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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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發表於 2010-10-28 20:00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本質???你談一下中國文化的本質是什麼??如果滿清打敗日本,通過洋務運動改革政治、經濟, ...
zjd713 發表於 2010-10-28 11:55


從民主的角度看歷史,中國的本質就是封建意識。人民總是期望一個好皇帝,一個救世主。然而,這個救世主已出現,人民的利益就不存在了,久而久之,只存在皇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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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28 20:12 | 只看該作者
此罪非彼罪,一個是免職,一個是入獄。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5 16:48

入獄是因為他私立憲章,這在美國也是要入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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