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於文化背景、社會生活條件和法律體系的區別,各國在對言辭行為認定犯罪的審判實踐中把握著不同的標準。英美國家通常以「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作為定罪標準。這一原則是依據美國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發反徵兵郵件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的意見而確立的。「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所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現實的危險,產生實際禍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很有意思的是,美國大法官舉出的「在劇院中妄呼起火」的案例,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後果的話,在中國公眾的心目中,充其量只是個治安案件,但在美國卻屬於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