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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是不會上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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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bird 發表於 2010-10-24 12: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0-24 23:56 編輯

南海網  時間:2010-10-24 11:35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勢力和一些與之呼應的人借為政治體制改革出謀獻計之名,不斷拋出以多黨制、三權分立為主要內容的所謂「憲政改革」方案,宣揚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權等,混淆視聽,迷惑群眾,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歸結到一點,就是認為我們應當照搬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認為西方的「政黨輪替」、「三權分立」、「議會制民主」等是最好的東西,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寶貝。這種認識,在思想上有錯誤的,在行動上是有害的。
  西方所宣揚的價值觀念大多是子虛烏有的,連他們自己都做不到。比如它們宣揚人權高於主權理論,但西方國家能開放邊境,讓發展中國家的巨量人口去西方國家謀一份職,享受他們乾淨的空氣、潔凈的水和衛生的環境嗎?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指出,「世界和平與發展這兩大問題,至今一個也沒有解決。」為什麼沒有解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際關係中的不民主。在處於國際生態頂端的富國俱樂部何時給廣大后發國家民主、自由,讓渡過它們把持的話語權和議價權?他們根本不會這麼做。中國人民在追求民主自由的百年征程,也不是沒有嘗試擁抱和移植西方政治民主模式,但每每都被列強和封建勢力聯合絞殺,他們只想給中國人以坐穩奴隸的自由。最終,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重壓下,找到了民族解放之途。鄧小平透徹地揭示了西方民主的實質,他說:「資本主義社會講的民主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實際上是壟斷資本的民主」。對於弱勢民族和國家來說,這些美麗的辭藻無非是意識形態圈套而已
  更何況三權分立也並不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模式。確立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的美國憲法,比起當時歐洲和其他地方的君主專制或者君主立憲制的確高出一籌,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但是之所以設立三權分立,表面上看是權力互相制衡,其實最主要的目的是限制眾議院的權力。因為美國的統治階級認為,離群眾最近的權力是眾議院,議員是老百姓選的。所以首先設立參議院直接控制眾議院,再用總統巨大的行政權力抵消和壓制眾議院,還通過最高法官否決許可權制眾議院的權力,法官又是總統任命的,而且是終身制的。參議員任期6年,而眾議員任期只有兩年。這種壓制老百姓的民主、限制老百姓的權力的三權分立,怎麼能當作民主的楷模來追求呢?
  西方政治模式形成的前提既是不光彩的,也是不可複製的。其一,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是建立在歷史上長期的、大規模的、駭人聽聞的攫取和掠奪基礎之上的。根據西方學者提供的數據,五百年來,三千萬印第安人遭到種族滅絕,資源豐富的南北美洲大陸被佔領,五千萬黑奴作為無償勞動力被販賣到美洲。其二,在全球化生產和分配的格局中,西方發達國家攫取了最多的利潤,它們的發展是建立在盤剝第三世界國家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把這個財富基礎撤掉,其所謂票選制度、多黨制度就難以存在。到目前為止,所有拷貝西方民主制度的第三世界國家基本上沒有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財富基礎。因為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如果利益衝突太大,票選就會失效,就勢必通過暴力來解決。要縮小利益衝突,只能靠由國家轉移支付的昂貴的福利制度,而這種制度的基礎是從全球盤剝來的巨額資源和財富。如果把這個基礎撤掉,西方所謂的民主制度、運行良好的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都會崩潰。比如,2005年法國的巴黎及其它幾個大城市出現暴亂,一夜之間400多輛汽車被砸。其主要原因是大量阿拉伯移民移居法國后,就業很困難,特別是年輕人找不到工作,從而對社會不滿。其深層次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財富問題,因為法國的福利制度不能把所有移民包養起來。再比如,2005年8月,美國東南部比較貧困的聖路易斯安那州和新奧爾良發生颶風后,災區出現了成規模的武裝搶劫、強姦等現象,救災部隊不得不開著裝甲車全副武裝進入災區。這樣的情景在社會主義中國根本不可能出現。在中國的抗震救災中,救災部隊是只帶著救援工具和物資進入災區的,大家看到解放軍就像看到救星一樣,而美國救災部隊是武裝進入的,它的直升機是受到槍擊的。
  西方發達國家從18世紀起到現在只有十幾個國家,其總人口大概佔世界人口的1/7—1/8,即10億或更少一些。富人俱樂部里不可能增加更多的人口,因為富人俱樂部的生活方式是無法「普世」的。例如,美國人均石油消耗量是中國的10倍以上,平均1.2—1.3人擁有一輛汽車,這個模式如果搬到中國,中國就要有16億輛汽車,全球的環境都無法負擔這種生活方式。事實是這樣的清楚,為什麼還要歇斯底里地打著自由、民主、人權和憲政旗號,「忽悠」中國百姓、打擊中國政府呢?
  鄧小平對這些論調的分析是令人深省的。他指出:「他們是要顛覆我們的國家,顛覆我們的黨,這是問題的實質。」「他們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完全西方附庸化的資產階級共和國。」事實勝於雄辯。如果照搬這些人所鼓吹的「憲政」和價值觀,不僅會帶來中國社會動亂,也會出現民族分裂的危險。看看西方一些勢力認定的「和平人士」都幹了些什麼。殷鑒不遠,2008年3月14日,達賴集團在拉薩有組織、有預謀、精心策劃的打、砸、搶、燒等嚴重暴力犯罪事件;2009年7月5日,極少數民族分裂分子在以熱比婭為首的境外「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等敵對勢力的煽動、支持下,在新疆烏魯木齊有預謀、有組織地精心策劃和製造了駭人聽聞的嚴重暴力犯罪事件。這些殘酷的事實告訴我們,在中國搞多黨競爭、聯邦制,中國必將天下大亂,他們要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絕不是廣大勞動人民不受壓迫、不受剝削和當家作主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看看如今一些國家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所造成的社會亂象,看看西方的民主模式在這些國家的政治土壤上結出了顆顆惡果,不難得出結論:照搬照用,必將產生「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的後果。
  我們當然承認並在民主實踐中借鑒人類文明的一切成果,包括西方的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經驗,但是絕對沒有理由要我們去照搬他們那一套。我們國家目前這種大好局面來之不易,特別是在國際形勢動蕩不安、經濟危機不斷加劇的情況下,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不斷體現。如果照搬西方那一套,就失去了大家共同奮鬥的思想基礎,就失去了堅強的領導核心,國家就會很快變成一盤散沙,民族復興的偉大事業就永遠可能成為水中月、鏡中花。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任長霞、王英、譚東、郭明義等各條戰線上英雄勞模,在抗洪救災、抗震救災的解放軍官兵,他們出生入死、赴湯蹈火,為國為民,是什麼精神和信念在支持著他們?是為人民服務的精神,這恰恰是我們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模式的靈魂,是整個中華民族的價值取向。這是「范跑跑」們和「劉曉波」們是無論如何都是理解不了的,也是西方一些勢力所痛惡的。我們的社會主義可以戰勝猖狂的侵略者,可以製造出兩彈一星,可以戰勝瘟疫、水災、冰災和震災,這是我們中國人不斷走向勝利的法寶。中國人民有自己選擇的科學的政治發展道路,無需「洋教條」和「洋大人」的指教。道理再淺顯不過,試想如果中國沒有民主,沒有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國怎麼會解放,怎麼會發展起來?善良友好的中國人,正以寬厚的胸懷為世界做著貢獻,不輸出革命,不輸出飢餓貧困,不干涉別國內政,是維護世界和平真正力量。對此,那些敵視中國人民的人是看不見的。妄想中國再被「殖民三百年」,讓中國人民連亡國奴都作不得的惡言惡行,欺騙不了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是絕不會答應的。正如鄧小平所言:「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力量,鞏固人民的政權,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麼輸理的地方。」這是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
  中國的道路是中國千百萬民眾用生命和鮮血走出來的一條獨立自主、艱苦奮鬥、自尊自強的全民族的新路。一些人挾洋自重,想成為一支新生的政治力量,販賣抽象的、乾巴巴的說教和政治名詞,掩飾自己的一己之私,終將為人民所唾棄!歷史現實早已昭告世人:中國人民選擇的政治道路,就是能夠給百姓長期的幸福與安康的道路,就是能夠避免中國的四分五裂和戰亂頻仍的道路,這就是共產黨領導的,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道路。凡是熱愛我們國家的人,凡是對人民大眾抱有深切同情之心的人,凡是對祖國未來心存關切的人,都要擔當起來,都要負責起來,都要清醒起來,在民主政治這條道路上,絕對不能走西方那條道路,而是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道路,因為這是被實踐證明了的,最適合中國的民主發展道路。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10-24 13:21
回復 1# sunnybird


    比CCTV還CCTV..
樓主在代表誰說話呢??
在代表自己一個人還是代表黨呢??

還是以為自己能代表其他中國人呢??
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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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24 22:38 | 只看該作者
美國搞了三權,西方國家也沒照搬(包括英國日本),為什麼要中國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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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04:15
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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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04:21
信口雌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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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10-25 05:37 | 只看該作者
南海網  時間:2010-10-24 11:35

  中國人民是不會上當的 ...
sunnybird 發表於 2010-10-24 12:51


中國人民時常上執政者的當~~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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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燈劍客 發表於 2010-10-25 06:47 | 只看該作者
垃圾文章。實在懶得費口舌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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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 發表於 2010-10-25 08:41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人民時常上執政者的當~~
cenote 發表於 2010-10-25 05:37


也經常上「革命者」的當。:lol

以武會友 交結天下豪傑
板斧如風 專砍流氓阿飛
        邪不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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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25 10:02 | 只看該作者
現在出了學生還死性不改,容易上人家的當,一般的成年中國人很難上人家的當——自己都有自己的事,誰會去聽人家的煽動?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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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17:42
所謂「因言獲罪」是對劉曉波案判決的誤讀

——刑法學專家談劉曉波案與言論自由

  劉曉波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此案已於今年2月終審,正在逐漸淡出公眾的視線。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接著,有境外媒體稱劉曉波被判刑是「因言獲罪」,似乎認為劉曉波的言行屬於公民言論自由的範圍,法院不應對他定罪判刑。這種說法有道理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裡呢?帶著這些疑問,新華網記者走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

  高銘暄教授認為,要討論劉曉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先搞清楚劉曉波實施了哪些行為。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認定的事實看,劉曉波的行為有兩項: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劉曉波撰寫並在網際網路「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動推翻中國的現政權;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劉曉波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並夥同他人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這兩項行為都是撰寫和發表文章的事實,劉曉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認的。只不過,劉曉波辯解說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只是發表了一些批評性的言論。

  需要討論的是,劉曉波撰寫和發表文章的內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高銘暄教授認為,從劉曉波言論的字面含義,即可直觀地判斷其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現行社會制度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劉曉波說「中共獨裁政權禍國殃民」,要求「改變政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等,明明白白傳遞了煽動民眾起來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我國現行合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又如,劉曉波說:「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動所謂的「新力量」來推翻政權的目的。這些言論,已經脫離了一般的批評性言論的範疇,屬於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說到這裡,記者還有一個疑問沒有解開:凡是發表不利於現政權穩定的煽動性言論的,都需要刑法加以調整嗎?如果這樣的話,會不會影響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呢?高銘暄教授認為,任何國家刑法都講究刑罰適用的審慎原則,動用刑法手段打擊和制止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須具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該行為必須是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的。劉曉波的行為正是造謠、誹謗、污衊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例如,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名義上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是『黨天下』。」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這些顯然屬於造謠、誹謗、污衊。第二,該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審判實踐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以造謠、誹謗為手段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需要動用刑罰手段,其中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是看某種煽動行為有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標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一般的煽動性言論之間的實質界限。正確把握這個「實質界限」,也就解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劉曉波案而言,以下幾個因素值得注意:首先,劉曉波利用網際網路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長時間、系統性地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一連串文章,赤裸裸地對我國現政權進行誹謗、污衊,其推翻現政權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其次,劉曉波組織或者誘勸他人參加簽名,致使其煽動言論被廣泛連接、轉載、瀏覽,境外反華勢力利用劉的言行向我國發難,事實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再次,劉曉波長期從事煽動顛覆活動,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當時劉曉波痛哭流涕表示認罪服法獲得法院寬大處理);1996年9月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決定勞動教養3年。這三個因素,反映了劉曉波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大,到了不動用刑罰手段不可的地步。同時,劉曉波撰寫並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煽動性文章,並且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可見,西方媒體所謂「因言獲罪」之說,是不了解劉曉波的判決而作出的想「當然」評論。
  高銘暄教授還向記者介紹,以言辭為表現形式的犯罪行為,幾乎在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均有規定。「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3條、2385條規定,對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行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或暴亂或通過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或任何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或任何下級政治機構或政府的行為,判處刑罰。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規定圖謀廢除女皇或發表煽動上述意圖行為違法。德國刑法第90條b規定了針對憲法機構實施敵對憲法的詆毀犯罪。義大利刑法第342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參與煽動性的活動構成犯罪。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鼓吹、煽動推翻聯邦憲法或政府的行為違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條規定了煽動實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歐洲理事會反對恐怖主義公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將非法和故意公開挑動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作為國內法下的犯罪加以懲治。

  高銘暄教授還介紹,在西方國家以煽動治罪的案件時有發生。美國在上個世紀就先後審理了申克郵寄反徵兵傳單,煽動軍人反抗服役案;艾布拉姆斯印製、張貼反對美國出兵的傳單,呼籲軍火業工人進行總罷工案;Leon Mack煽動反對警察案等。在美國發表威脅他人乃至國家領導人的言論也會涉嫌犯罪。據英國《獨立報》報道,美國一名28歲的男子在一個網站上發表了一首題為《狙擊手》的詩,描述射殺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殺美國總統。儘管詩中沒有提及奧巴馬總統,卻被控構成犯罪。該案將於11月2日在肯塔基州地方法院宣判,被告人因寫詩威脅美國總統人身安全而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同時可能被處罰款16.5萬美元。可見,美國的言論自由同樣是以維護其現存制度和社會穩定為前提的。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案例。比如,2005年,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德國人Zundel鼓吹破壞政府和多元社會,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威脅了國家安全,將其驅逐出境。2001年,德國一個名叫Landser的樂隊因涉嫌在網上散布含有種族主義內容的音樂而被判刑;2007年,德國法院認定 Zundel煽動種族仇恨和否認納粹屠殺,對其判刑。2003年,法國判決一名製作煽動種族仇恨網頁的網站站長有罪;2007年,法國戈爾尼施因發表質疑納粹大屠殺死難人員死亡原因及人數的言論被判刑。2004年,丹麥判決在網上發布針對猶太人種族仇恨言論的一名男子有罪。2006年,英國歷史學者戴維 歐文因否認納粹大屠殺,被奧地利法院判刑。國際司法機構也有相關案例。比如,聯合國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判處通過盧安達電台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的比利時記者喬治 魯久因等人有罪。

  此外,由於文化背景、社會生活條件和法律體系的區別,各國在對言辭行為認定犯罪的審判實踐中把握著不同的標準。英美國家通常以「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作為定罪標準。這一原則是依據美國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發反徵兵郵件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的意見而確立的。「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所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現實的危險,產生實際禍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很有意思的是,美國大法官舉出的「在劇院中妄呼起火」的案例,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後果的話,在中國公眾的心目中,充其量只是個治安案件,但在美國卻屬於刑事犯罪。

  最後,高銘暄教授認為,美國法院就限制言論自由問題提出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於我們來說是有啟發意義的:一是言論自由是一種可以根據危害結果來衡量的可以限制的權利;二是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否之標準,是根據在一定環境下的言論給現實秩序造成的危險的性質和程度來確定的。據此,對具體的、極易引起社會動亂的煽動言論,國家必須加以限制。即便用這個美國的標準去衡量劉曉波案,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也不存在可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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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22:47
中國人民又被代表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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