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制早報》香港廉署如何與「外逃貪官」算賬?

[複製鏈接]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八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2246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10-6-20 14: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王威(江蘇 檢察官)    2006-06-05

  香港廉政公署 30 多年來追討前「四大探長」涉嫌貪污所得的財富,終獲突破進展,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 5 月 29 日 宣布,已經與其中一名總華探長韓森的家人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對方同意交出總值高達 1.4 億港元的資產。

  說起來,韓森也該算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外逃貪官」了。他於 1969 年升為總華探長,至 1971 年 8 月退休離港時,資產總值達 415 萬元,超出其官職收入 20 多倍。香港廉署在 1976 年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起訴韓森「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符」,追溯期始於 1971 年。由於當時韓森已經移民加拿大,香港法庭於當年發出通緝令,並申請將涉嫌受韓森操控的資產凍結。其後韓森在加拿大被捕,但在引渡聆訊中勝訴,並轉到台灣定居,至 1999 年病逝。

  韓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於 2000 年代表廉署,通過民事訴訟形式向韓森的親屬追索,最終得以追回這筆過億資產。「拿的要送回來,吃的要吐出來」,本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香港廉署顯然沒有滿足於贓款的「如數」追繳,韓森的家人於 35 年後所交出的資產,是這位「外逃貪官」當初貪污數額的整整 35 倍!

  這種對貪官極其嚴厲的追贓制度無疑給我們一個啟迪。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到去年底,我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 500 多人(其中多為貪官),涉案金額達 700 億元人民幣。這不僅給國家和集體利益帶來巨大損失,也揭示出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尷尬:我國法律中沒有「缺席判決」的規定,致使檢察機關無法提起公訴;同時在「刑事優於民事」司法原則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對貪官們的財產做出判決。公款的孳息也姓「公」,贓款的孳息也姓「贓」,追繳贓款及其孳息也是理所當然。如果我們對下落不明的貪官就民事賠償部分先行提起訴訟,即使不能及時抓到他們,亦可以缺席判決,然後通過民事訴訟形式,向貪官及其親屬追索贓款及孳息——就像香港廉署這樣,在貪官客死他鄉數年後,仍堅決把其贓款及贓款的孳息追回,毫不留情地剝奪貪官及其家人因腐敗行為而獲得的利益——這種與「外逃貪官」「算賬」的法子,我們何嘗不能「拿來」呢?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18 10:46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