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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洪洋:趙作海案追責不應止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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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線 發表於 2010-5-16 1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5月16日 08:20廣州日報
司法人員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綁在一起,成為同道中人,傳遞出的信息令人窒息,我們必須超越個人追責的淺表,在更高層面反思。
「趙作海案」追責進入公眾視野,繼不久前三名辦案民警兩位被刑拘,一位在潛逃之後,據可靠消息,當年審理「趙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現在已經停職接受調查。
隨著問責的深入,應該還會有人因此要為自己十多年前的行為埋單。一位無辜公民被刑訊逼供炮製成為「殺人犯」,蒙冤11年,相關責任人被停職、刑拘,是對受害者的精神撫慰,對公眾最起碼的交代,也是對司法人員必要的警示。
當越來越多相關責任人「罪有應得」被問責,滿足公眾原始的復仇快感之後,仍讓人意猶未盡。反思「趙作海案」,釐清與追究個人責任固然需要,但止步於此顯然是不夠的。個人只能為屬於個人的責任部分負責,由個人之外的力量強加的,讓他們擔責顯然有失公允。
時任該案的公訴人鄭磊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趙作海冤枉了,我有責任,我的責任是因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輕。我應該頂,但是頂不住,即使頂住了,你(趙作海)還是被這轉動的車輪碾死。」他還說:「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公眾固有印象中,司法人員乃強勢一方,「受害」從何談起?仔細尋思,此說也不無道理。試想:辦案民警、主審法官與趙作海無冤無仇,最終卻因為該案而落得前程盡毀,甚至身陷囹圄,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何嘗不是「受害者」?正如鄭磊所言,在一輛滾滾向前、無堅不摧的戰車面前,任何個人的力量都顯得微不足道,螳臂當車只能被「碾死」。在這樣的關頭,個人所能做的選擇,要麼屈從戰車前行的慣性,要麼辭職不幹,從軌道中逃離。而個人消極抵抗、獨善其身對事件進程毫無影響。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數服從多數」把趙作海定為殺人兇手的協調會,成為眾矢之的。試問:沒有那次協調會,趙作海的冤案便不會發生嗎?未必。回顧「佘祥林案」,當地的政法委並沒有召集公、檢、法開什麼協調會,冤案一樣發生。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滿盤皆輸的負和博弈過程,非但案件的當事人是受害者,體制內的司法人員未必能夠倖免——親手製造冤案被揭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有時甚至比冤案主角還要慘烈。「佘祥林案」之後,就發生了該案辦案民警潘余均自殺事件。司法人員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綁在一起,成為同道中人,傳遞出的信息令人窒息,也折射出其間的罅隙。其尷尬還在於,即使對冤案製造者實行嚴厲的事後懲戒,也難以起到有效的事前規避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超越個人追責的淺表,在更高層面反思。
「趙作海案」之煉成,幾乎與當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轍,集諸多痼疾於一身。觀念上,「命案必破」是肇因、「疑罪從無」如虛設;程序上,「集體研究」為罪魁,「非法證據」有市場,「律師在場」成空話……都集中指向於許多知易行難的老問題。譬如司法權和行政權配置的扭曲問題,在本案表現尤為突出,本屬司法機關享有的裁判權交給了行政機關,結果導致「開會定凶」之咄咄怪事;再如囿於對實體正義的偏好,法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不夠堅持,客觀上助長了刑訊逼供的滋長。
「趙作海案」暴露的問題,遠不是個人追責所能解決的,需要深層剖切。中央政法委把今年列為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年,一個「堅」字,足以管窺司法體制改革任務之巨,道路之長,司法的自我完善確實需要大智慧、大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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