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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法 律 之 所 以 不 禁 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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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2005xin 發表於 2010-5-14 1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曾經有一個美國朋友問我,在中國六十年代文革期間,經常有抄家的事情發生,他幾乎不敢相信誰會有這麼大的膽子。作為中國人我們都知道那是一個特別的年代。美國朋友還告訴我:「你應該知道,在美國擁有槍支是一種權利,希望永遠不要去使用它」。

    美國人擁有槍支是一件很普遍的現象,法律之所以不禁槍,其中人民有權利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因為「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一七八九年,美國第一屆國會召開之際,憲法第二修正案做為一項制約國會與總統聯邦權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並於一七九一年,與另外九條憲法修正案一起獲得批准,組成了美國權利法案的前十條。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組織權力的方式。

    務使的美國人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有權開槍。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不必承擔後果,維護最後的正義。所以,沒聽說過在美國發生強制拆遷強佔土地的案件。

    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是在整個司法制度下,擁有槍支的人們應該得到保障,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美國人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統治者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為了慎重起見每次換屆選舉出來的政府,對這樣的【憲法修正案】都沒有予以更改。其原因,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視為違反」。

    最近二十年來,校園惡性槍擊事件不斷發生,給無數個家庭帶來不可挽回的悲劇,美國人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見諸世界各大媒體。政府只能通過再三呼籲為管制槍支「立法」,如限制槍的型號,買槍者必須等候核實查對,確認賣槍者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來減輕持槍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對於徹底禁槍,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
快樂是人類社會眾望所歸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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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5-14 19:27 | 只看該作者
槍的功能不止保護自己,也可以用來殺人,所以,美國的法律是保護殺人的權利的。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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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14 23:39
我只有一支槍、被逼養著,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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