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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黑老大陳坤志用錢買通公檢法 數罪並懲也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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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2-6 12: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anxin 於 2010-2-6 12:08 編輯

2010年02月06日02:05新京報塗重航



陳坤志 圖片來源:華龍網

  本報訊 (記者 塗重航)昨日,重慶市第三中院對重慶市高院腐敗窩案重要人物陳坤志等18人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陳坤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零二萬元,其中包庇「涉黑」人員的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原副總隊長謝崗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數罪併罰被判死緩

  此前的庭審顯示,從1988年12月起,陳坤志先後在九龍坡區公安分局楊家坪派出所、江北區公安分局石門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辭職。2004年以來,陳坤志以共同成立重慶萬貫財務諮詢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貸公司,拉攏、糾集被告人葉正敏、楊雲和龔剛模、魏仁康等人,以重慶市房地產行業為對象,長期發放高利貸。

  判決稱,陳坤志開設賭場,授意他人實施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發放高利貸4.872億元,非法獲利1.2404億元。

  對於為何未判陳死刑,法院認為,陳坤志在故意殺人犯罪中,起授意、指使作用,本應從嚴懲處,鑒於致人死亡的責任分散,結合「保留死刑,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對其適用了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打通公檢法律師4個系統

  此外,陳坤志案還將重慶的公、檢、法、律師4個系統一一「打通」。2006年,重慶市高院原副院長張弢曾收受陳坤志5萬美元為其串通拍賣開「綠燈」;2007年,當陳坤志因涉嫌非法拘禁、串通拍賣而被刑拘時,重慶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副總隊長謝崗頻頻向陳的受聘律師侯傑透露「機密」,而侯傑則手持受聘方的金錢四處疏通關係;重慶檢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檢察長毛建平在收受20萬元后兩次對陳坤志不予批捕,最終,陳坤志被取保候審。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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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0-2-6 12:05 | 只看該作者
重慶法官解釋陳坤志一審未判死刑原因
2010年02月06日08:05重慶晚報羅彬

昨日,市三中院對陳坤志等18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陳坤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3.002億元。據悉,這是我市目前判處的涉黑案中罰金最多的一起案件。

在昨日的宣判中,陳坤志涉黑團伙的保護傘——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原副總隊長謝崗被判刑20年,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長期向房產商放高利貸

法院查明,自1988年12月起,陳坤志先後在九龍坡區公安分局楊家坪派出所、江北區公安分局石門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辭職。

2004年以來,陳坤志以共同成立重慶萬貫財務諮詢有限公司、重慶立信投資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貸公司,入股加入重慶國恆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經濟籠絡手段,拉攏、糾集葉正敏、李虹、柯竟等人,主要以本市房地產行業為對象,長期有組織地進行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一個以陳坤志為首的組織。

證據表明,陳坤志團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發放高利貸4.872億元,非法獲利1.2404億元。

套取資金高利轉貸吃差價

另外,陳坤志、江嘯風、楊雲、賈眉四人從某信託投資公司套取貸款后,高利轉貸他人吃差價,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2610萬元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852萬元。

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大肆進行非法經營、非法拘禁、高利轉貸、行賄、強立債權、強佔股權、操縱雙方代理、串通拍賣土地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嚴重擾亂我市房地產行業的正常經營,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花錢收買經偵副總隊長

此外,組織成員葉正敏、李虹、侯傑等人還以請託、利誘、行賄等手段拉攏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原副總隊長謝崗等人,尋求非法保護。最後形成了以陳坤志為組織、領導者,以葉正敏、楊雲、江嘯風等7人為積极參加者,以李虹、戴克偉等8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查明,謝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6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27萬元,情節嚴重。民警聶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31發。

13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認為,陳坤志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賭場報復他人,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賭博罪;發放高利貸4.872億元非法獲利,構成非法經營罪;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構成高利轉貸罪;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98萬餘元,構成行賄罪;為索取高利貸債務,3次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後決定對其數罪併罰,判處死緩,罰金3.002億元。

宣判后,陳坤志、江嘯風等1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賈眉、聶奎等5人均表示考慮是否上訴。(記者 羅彬 通訊員 楊君相 譚明 邢東風 實習生 熊俊)

為何陳坤志沒有判處死刑

陳坤志犯了七宗罪,為何沒有判死刑,而是判了死緩?

審判長孫忠波:根據刑法規定,陳坤志所涉罪名中,除了故意殺人外,其他六罪都沒有死刑。陳坤志在故意殺人犯罪中起授意、指使作用,本應從嚴懲處,但鑒於致人死亡的責任分散,結合「保留死刑,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對其適用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

為何沒有認定聶奎保護傘

檢方指控聶奎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院為何沒有認定?

審判長孫忠波:民警聶奎在偵辦陳坤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初期,擬寫了不予立案的初稿,雖然該稿有虛構成份,但並未使用,無相應證據證明此時聶奎有包庇陳坤志的動機。對陳坤志刑事拘留後,雖有人找過聶奎說情,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聶奎接受了請託。在陳坤志取保候審期間,聶奎應被害人吳學權的請求介入雙方調解,因陳坤志拒絕吳學權的調解條件而未果,該行為不能證明聶奎企圖包庇陳坤志。之後,聶奎拿錢給陳坤志手下稅可放高利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事實與此前陳坤志被刑事拘留案件有關聯。

陳坤志案被告判決結果

姓名刑期 並處

陳坤志死緩 罰金3.002億元

葉正敏14年6個月罰金8千萬元

江嘯風14年 罰金5千萬元

楊雲13年 罰金6千萬元

柯競13年 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

錢元康9年6個月 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張亮9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稅可5年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侯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

李虹14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52萬元

張志剛4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戴克偉3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梅露3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熊永春2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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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2-7 00:28 | 只看該作者
重慶涉黑案主犯陳坤志一審被判死緩 罰金3億(圖)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extra=page%3D3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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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xiao 發表於 2010-2-7 00:38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判了死刑lz可能會指責律師自身受到威脅因而無法公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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