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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ewpark 於 2010-2-2 13:54 編輯
這是一篇讓人讀了后很扎心的文章,我僅僅粗讀了一遍,雖然還不能完全明白或者完全同意文中的觀點,但還是很願意與大家分享。
原文載於: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015496-4.html#comments
《關於基督徒婚姻倫理學的思想斷片》(By: 任不寐)
一、基督徒婚姻倫理學小於聖經
如果我們擁有足夠的誠實,就不得不承認,在很多時候,我們對聖經的解釋與聖經本來的意思無法完全周延。即使不是偏離,也存在很多放大或縮小。問題在於,我們不能總是保有這樣的警醒,結果不可避免地把自己的神學等同於真理本身。當然,這種觀點並不導致真理的相對主義、甚至陷入價值虛無主義的陷阱。雖然沒有人是 「保羅」或「聖經作者」;但這樣的「謙卑」不影響我們回歸聖經找到真理的絕對根據。「返回聖經」是基督徒永恆的使命和依靠,使我們不至於永遠迷路。所以我們才有這樣的吩咐:「耶穌對信他的猶太人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8:31-32)。上帝比我們的心大,因此基督教的真理只能是啟示真理。兩千年來,教會關於婚姻的某些教導就是這樣一種反面見證。如今,想起教皇制下的兩性倫理仍然讓人心有餘悸。但是,教皇制在婚姻神學以及所有領域仍然存在,這一點對於心靈敏感的人來說,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於是在今天,「持續宗教改革」開始成為共識。顯然,基督教婚姻倫理的正面意義在於鼓勵信徒在婚姻中為基督作見證,並祝福個人。但基督徒的婚姻倫理不是「律法」。新約時代的「新命令」只有一條,就是在基督里 「彼此相愛」。教會和人在基督徒婚姻倫理中常常扮演上帝的角色,這種傾向已經和利用基督徒的自由放縱淫亂,共同彎曲了真理。不能把聖經等同於基督徒倫理指南,聖經真理高於也大於任何倫理範疇。比如,聖經不是關於婚姻倫理的專著。聖經的核心啟示是在基督里的創造、審判與救贖。因此,聖經中相關的婚姻倫理教導是為這個核心啟示服務的。任何把聖經中關於具體問題的教導上升為「上帝律法」、教會真理的高度的神學,都是一種人本主義的極端。基督徒倫理是一種勉為其難的應用,這個應用必須服從「兩條最大的誡命」,並只有在這最大的誡命之下才是有意義的。而這兩條最大的誡命是為了引向基督:一方面,在其下眾人被圈為罪人;另一方面,基督成全了律法,並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成義。
二、耶穌和保羅關於婚姻問題的教導
應用耶穌和保羅書信的相關教導,首先必須按聖經整全的真理看,不能斷章取義。其次要注意具體語境。最後我們必須記住,新約關於婚姻的教導不是制定新律法。耶穌的相關教導是背對律法,面向十字架——其要點在於,沒有人——包括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能遵行包括婚姻律法在內的摩西律法,因此基督必須上十字架。耶穌的教導不是關於婚姻的「專論」。馬太福音5:27-28,「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基督來終結了以外貌取人的人類文明,宣告神的價值觀在於:神看內心。為此,耶穌必須上十字架,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說自己是貞潔的,不需要耶穌的救贖。耶穌所謂關於婚姻的教導和其他教導一樣,都是在為十字架鋪墊理由。耶穌這句話是新約中的大洪水,將全人類覆蓋在神的審判之下;聖經消滅了人間最後的道德小廟,或者以婚姻家庭為庇護所自義自憐的最後努力;每個人都不潔,這種普遍不義的狀態使每個人都只能在罪中仰望救贖。保羅的相關論述主要有兩個語境,第一是針對哥林多教會的具體情況,第二是用來類比基督與教會。在後面這種意義上,聖經把人背叛上帝,移情別神的淫亂,視為淫亂的本義或主要範疇。兩性問題的淫亂是信仰淫亂的外在呈現方式之一。
三、馬太福音5:31-32及馬太福音19:3-12
馬太福音5:31-32,耶穌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句話在馬太福音19:3-12被進一步發揮:「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又參見馬可福音10:2-12;路加福音16:18)。把這兩段經文發揮為基督徒婚姻、離婚、再婚的律法,是人間教會濫用真理的惡行之一。首先,耶穌的這些講論,與馬太福音5:27-28的用意是一脈相承的;不僅如此,耶穌進一步指出了摩西律法(申命記24:1)是神「勉為其難」的選擇;並非為了人真的能守全律法;律法不是為了根除罪,而是為了叫人知罪並控制罪。其次,耶穌自己反覆清楚地教導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換句話說,這些話不是對所有人、所有信徒的普遍誡命。最後、這些話首先針對的是律法主義盛行的猶太教,特別是法利賽主義。法利賽人的本質是以休妻為名行淫亂之實。遺憾的是,今天一些教會恰恰是按法利賽主義的方式在應用和解釋這段經文。例如:教會將「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的教導,擴大解釋為 「絕對不可以離婚」的人間倫理。這完全是沒有聖經根據的;這是在捆綁神。一方面,婚姻制度是神所設的,在原則上,婚姻必須得到尊重。正如「順服掌權者」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制一樣。但這不能排除這種情形:在實踐中,出於愛人和愛神的目的,可以順服神不順服人。換言之,不能把具體誡命上升為最大的誡命。另一方面,不能說所有具體的婚姻都是神所配的——根據聖經,亞哈和耶洗別的婚姻、大衛和拔示巴的婚姻、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婚姻很難說是神所配的;而根據生活常識,一些婚姻顯然是出於罪的目的人自己強行結合的,其中不乏因此引起兇殺的惡案——如果說這樣的婚姻是神所配的,實際上是在控告神。更直接的反證就是: 「休妻另娶」形成的婚姻顯然不是神所配的;否則,神就自我反對的,但神不違背自己。婚姻(制度)是神所設立的,但不等於每一件具體婚姻都是神所配的。有的婚姻從起源上就包含著罪、欺騙和各種不法的安排。如果濫用或極端化「婚姻是神所配的,人不可分開」一句經文,也無法理解下面這句經文:「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哥林多前書7:15)。
四、禁止女基督徒再婚是魔鬼的道理
羅馬書2:11,「因為神不偏待人」。無限制地、不顧兩條「最大的誡命」和「新命令」,從「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一句經文,引出女信徒「絕對不得再婚」的新律法,這是從中世紀以降教會流行的男權神學。這種神學不僅將耶穌塑造成蠻不講理的男權主義者;而且,將教會變成了世界上最偽善和兇殘的惡棍。竟然有這樣一種「普遍觀點」:男人可以以淫亂的名義休妻再婚;女人卻不論以任何名義被休,都無權再婚,而娶她的人就是犯了姦淫罪。有解經者甚至一邊屬靈一邊哀嘆說:姐妹無論如何不要離婚,因為路太窄了。事實上,耶穌在這裡廢除了猶太人對姦淫罪犯處死的律法,建立了「若為淫亂的緣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規定。不僅如此,馬太福音19:9的「例外情況」對女人應該同樣有效,即若丈夫犯淫亂罪,可以與丈夫離婚」(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5, 98.)。「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話的意思是:(1)如果丈夫不是為(妻子)淫亂的緣故,丈夫休妻另娶就是犯姦淫。(2)他人娶了這淫亂的被休的妻子(這是我的解讀,εἰ μή可以作這樣的解釋),也是犯了姦淫;這裡強調的可能是這樣一種具體情況:有法利賽人已經與某女人發生淫亂,因此在女人被休之後立即娶了這個女人等等。(3)如果丈夫以淫亂的名義休妻另娶,不算犯姦淫。(4)如果妻子不是以淫亂的名義被休,以其他的理由被休,妻子應當可以再婚;而妻子即使因淫亂的名義被休,如果悔改,仍然可以再婚。(5)丈夫淫亂,妻子應該有一樣的權柄休夫另嫁(加拉太書 3:28,「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無論何種原因女人都不得離婚、再婚的神學,無法面對約翰福音8章中被耶穌赦免和釋放的那位女人。毫無疑問,這個犯了姦淫罪的女人悔改重生之後,應該享有同樣再婚的權利和自由。沒有任何人有理由禁止那婦人再婚。否則,耶穌的赦免就是不完全的。我們從這裡看見,人比神更兇殘,更「屬靈」。經上說:禁止嫁娶是魔鬼的道理(提摩太前書 4:1-5),這樣的恩典同樣應該應用到「被拿的婦人」身上。因為經上清楚地教導說:「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哥林多后書5:17)。從最低層面上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哥林多前書7:9);這話對這個婦人應該同樣有效。更典型的例子是妓女喇合,她歸入以色列人之後也結了婚,而且蒙神祝福,成了耶穌家譜中的一位(馬太福音1:5)。教會裡一直有這樣的看見。中國教會裡的林慈信等人似乎就偏向哈格納(Hanger)等人的觀念。哈格納在註釋《馬太福音》19:3-12時說:「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另外一位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持類似立場:即使沒有淫亂或離棄兩大前提,若配偶一方沒有任何管理婚姻的誠意,持續地在物質、身體與精神上虐待另一方,甚至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又屢教不改,另一方為自己和子女的福祉可以考慮離婚與再婚。因此也有學者上溯到出埃及記21:10-11,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這裡可以引申出相關的原則。我支持這種主張:應該有五個理由可以離婚和再婚:一方死亡、一方淫亂、被不信的配偶離棄、感情的忽略和物質的忽略。有學者通過解釋以弗所書5:28-29尋求支持,也是頗有道理的。Andreas J.Kostenberger轉引馬太福音18:15-17來處理相關情形:「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不過面對愚蠢的控告,這樣的解釋是不可少的:「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造成更大的創傷」。此文絕非為利用基督徒的自由故意離婚和淫亂那種顯而易見的罪張目。有人見獵心喜地來控告,對於這種愚蠢或精明,我已經習以為常了。
五、哥林多前書第 7章,仍然不是律法
(因為篇幅較長,引文從略)。首先我們需要注意,哥林多前書7:1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這是整篇立論的前提——保羅針對的是哥林多教會具體情況講的。換句話說,保羅這裡的主張,更多是要解決哥林多教會的具體問題,包括方言、淫亂特別混亂的問題等等。保羅這些話不是律法。因此,第6節這樣說:「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保羅在後面再次強調:「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其中第10-15節說:「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凈。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首先,這些話是一個原則,聖經當然鼓勵對婚姻的竭盡全力的保守。其次,「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這個例外情況顯出,上面的原則不是律法。第三、「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這是維繫那些婚姻的前提之一,在實踐中,如何判斷「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只能交給神的憐憫;因為具體情形非常複雜,一些表面「情願同住」已經是虐待了。第四、 「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保羅的男女平權思想很清楚,而且,「不必拘束」可視為再婚自由的真理基礎(Ebbie Smith, Christian Ethics, Class Notes,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75)。但為了防止濫用這種自由,保羅又反過來強調:「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注意,這裡的指代很清楚,首先是針對「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和人。27節和28節同樣如此,我們不清楚那個「你」是誰,到底遇到了什麼情況。最後,一波三折,聖靈為了防止這種自由的濫用,又反過來說:「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保羅沒有將嚴酷的吩咐僅僅歸給哥林多教會,相反,基督徒最後只能靠信心、根據自己對真理的領受和對具體事實的判斷 「自由裁量」。此外,保羅在結尾的地方站在更高的層面上重新審視了婚姻:「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29-40)。從這裡我們能看見,一方面,保羅讓我們不要把婚姻看的過於當看的,婚姻也受了罪的污染,不要把基督徒的婚姻倫理視為信仰的中心。這一點,「保羅神學」和耶穌的教導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基督是我們唯一真正的安慰,根本不存在完美的愛情和婚姻這類見證——「關於婚姻美好的見證」在很多時候都是「作假見證榮耀自己」;甚至「作假見證陷害人」。聖經上沒有所謂的重生婚姻之完美見證;而生活中的婚姻見證多是在用謊言搶奪神的榮耀。
六、在恩典裡面對生活中的具體案例
律法主義是一種難以擺脫的試探。不顧具體情形「牢籠」信徒的傾向,和濫用恩典放縱自己的傾向一起,構成了教會兩方面的極端主義。後面的問題我已經有多文論述,這裡主要談第一個問題。舉例而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這句經文是否可以這樣解釋:無論任何情況,「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顯然不是。這首先是一個原則性的吩咐。比如,如果妻子為保全生命或為避免各種虐待而被迫離開丈夫,「禁止離開」和「不可再嫁」對她就不是合理的。我們必須在聖經全面的真理背景之下應用具體的經文。我們不能用啟示錄中「說謊的」要進入永火,來控告喇合與接生婆。這是一樣的道理。換言之,保羅這裡講的離開,應當是為與別人結合任意輕鬆的離開。這一情形,正好與馬太福音19:9形成對稱的關係。那裡丈夫為了與別人結合離棄妻子,這裡是妻子為了與別人結合離開丈夫。這兩種情形都是神所不允許的。當然,特例的應用要特別警惕,以免為濫用大開方便之門。在實踐中,妻子到底是主動還是被動離開的往往很難判定。但神是看人內心的。即使表面上好像妻子主動離開的,但實質上仍然可能是被動的。我們的神不是昏君和暴君,一定會按著公義和慈愛審判個人。在這一點上,每個人可以完全交託。我也同意這樣一種觀點:若夫妻其中一人受到嚴重肉體或精神虐待,可考慮離婚;這是遵循更高、更普遍的誡命:「不得殺人」。教會在這方面的極端「屬靈」的勸導要面對神的審判。一切經文應用,都要回到基督里找到最後的解決。因此歌羅西書3:17-19這樣說:「無論作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借著他感謝父神。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奉主耶穌的名」,「在基督里」,而不是根據任何神學、道德、倫理和律法去面對具體個案,乃是基督徒屬天的恩典。我在很多場合講過,關於基督里完滿婚姻的假見證陷害人的運動,應該停止了。他們說的不是真的。聖經上沒有一個這樣的見證:因為信基督,夫妻就成了伊甸園裡的一對。這種見證是人的偽善、驕傲、說謊、自義、虛假、軟弱的結合物。他們跌倒了很多人,讓那些在基督里仍然沒有那樣完美的婚姻的人陷入絕望,覺得自己還沒有像見證人那樣得救,仍然生活在神的詛咒和審判之下。某些婚姻見證是教會裡最愚昧的勢力捲起的文革運動,不斷陷進去的是一些愚蠢之人和同樣虛偽透頂的人。背後是烏合之眾的心理和左派的陰謀。
七、基督徒倫理學中的上帝不是上帝
泛道德主義的中國傳統和律法主義的西方傳統都在縮小聖經啟示的上帝。與此同時,道德左派心理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婚姻倫理中持極端保守主義的立場,顯得自己更屬靈,一方面可以作上帝審判人,另一方面在辯論中佔領道德優勢。另外,由於窺陰的人類傳統,對緋聞見獵心喜,也由於越是靈魂骯髒的人越要通過踐踏別人私生活、越要在兩性問題上作極左嘴臉秀等原因,使教會為迎合世界和自己重新解釋了上帝。然而神是婚姻的設立和祝福者,但不是婚姻的暴君。如果奉行徹底的禁慾主義倫理,就無法解釋聖經上摩西的第二次婚姻(民數記12)以及大衛和拔氏巴怎樣生下了所羅門(撒母耳記下11-12)。當然,神絕非支持這些「例外情形」;只是神在這些方面沒有人那樣「屬靈」。此外,偽道學無法解釋雅歌。雅歌的作者是所羅門,他與書拉密女的愛情是中外偽道學一直不願面對的;「靈意解經」仍然無法抹平聖經在各大宗教經典中對愛情的獨特觀念。不僅如此,聖經中關於淫亂不僅指持續淫亂,而且多用來比喻以色列人對上帝的不忠,是指人與神的關係,而不是說男女關係(以西結書、啟示錄等)。為了擠進正統的圈子急於扔石頭。這是文革的一幕。生怕被認為不屬靈,出身不好的新銳更急於表現出「左派綜合症」或「基要作秀主義」。正如一位「基督徒作家」為加入教會,就像林沖一樣只能提著幾顆同性戀的人頭才能入伙。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基督徒林沖的獵物。為了避免這種命運,每個人爭先恐後成了林沖。他們以上帝的名義審判別人;然而上帝真的站在他們那一邊嗎,只有神知道。《紅字》台下的那些暴民,真有資格審判那位抱著孩子的女性嗎?上帝也沒有釘拔示巴十字架;但人民和教會都會。不是人類比上帝更公義,而是人類比魔鬼更兇殘。我並不贊同電影《紅字》的神學觀念,但這句台詞值得深思:「可是誰又知道上帝認為什麼是罪呢?」由於偽道學的傳統,中國教會的泛道德主義傾向,比19世紀的美國恐怕有過之無不及。一位台灣的「名牧「,談起倪柝生露出鄙夷的神色,而根據我的了解,他的心靈並不比別人更聖潔;何況倪柝生的傳聞未必樣樣能夠句句定準。神說,凡事看得合乎中道。現在,到了回歸中道的時候了。
任不寐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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