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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正判決」?還是「有『過』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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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1-14 21: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時間:2010年01月10日 17:36
本文地址:http://qzone.qq.com/blog/85898863-1263116191

                                               於立生
    08年8月21日,鄭州一大學生李凱強扶起一位老太宋某,老太當時稱被撞傷腰,有多位證人稱其是「碰瓷」,但老太稱不會訛人。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學生賠償老太7.9萬元,並稱因不能判定雙方責任各負擔一半。該學生希望找到目擊證人,並表示再遇到類似事情會走開不再理睬。(1月11日《鄭州晚報》)
    「彭宇案」上演「鄭州版」,又見「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08年9月3日,交警部門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無法查證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凱強、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亦即無法斷定李凱強、宋某任一方存在責任。若是個刑事案,當是不可以對李凱強進行「有罪推定」的;而此民事案中,法院卻對李凱強行起了「有『過錯』推定」,儘管打著所謂「按照公平原則」的旗號!
    民事案件的訴訟中當遵循一條基本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既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顯示李凱強存在過錯、責任,而宋某主張李凱強賠償也未能舉出李凱強負有責任證據,那法院又憑什麼對李凱強判賠呢?
    而今李凱強表示要上訴,並「希望找到目擊證人」。找到了,也許有助還原事實真相;而找不到呢?難道最終認了?其實,無論找到、找不到,找都根本沒必要。費孝通先生曾言:「現代都市社會中講個人權利,權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利,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一個法官並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並不在教化人……而是在保護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安全。尤其在民法範圍里,他並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釐定權利。」;法院又憑什麼違悖「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反要李凱強不得不去「自證清白」呢?又有什麼權利對李凱強進行「有『過錯』推定」呢?
    法院自詡「判決公正」的「依據」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無法查證事故責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各承擔50%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實,存在曲解和「刻舟求劍」。
    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並不意味雙方即要各承擔50%責任。在已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是曾規定「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亦即「負同等責任」的前提是各方存在「過失」,而「李、宋案」並不符合這種情況,事發后「附近執勤的巡警」即到了現場。再有一種:「如果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即事故是由於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這時就應根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按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而「李、宋案」同樣也不符合,「人性因素」並不屬於「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亦即縱是「按公平原則,負同等責任」,亦是要有前提的;各負同等責任之外,還有各不承擔責任!
    而04年頒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並以之為據09年頒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後者第46條第3款稱:「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50條稱:「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或稱「無責」,或是不涉及責任承擔問題。   
    法規已然是與時俱進;法院不明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並自詡「判決公正」——「……無法查證事故責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各承擔50%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又是依照的什麼法規的哪條哪款呢?!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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