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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凍死排水溝事件豈能草草「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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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rael1 發表於 2010-1-4 0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2月17日晚,山東濰坊市臨朐縣五井中學初一學生張繼鑫被老師罰站凍死在排水溝中。該校一老師竟稱當時孩子「死得很安詳、很舒坦」。繼正副兩名校長在22日晚被連夜免職后,這一轟動全國的事件又有了新進展。24日下午5點多,張繼鑫的繼父向記者表示,目前這件事情已經「私了」解決,他們將不再追究任何部門和個人的責任。(武漢晚報12月25日)



被凍死學生的監護人的行為,引來諸多爭議。有人認為,監護人不應該見錢眼開,應該繼續追究校方責任;有人則說,監護人已經不再追究責任了,大家再摻和做啥?在筆者看來,在拿到校方的賠償之後,不再追究學校和當事教師的責任,這是監護人自身的權利,可是,這一事件,並不能因為校方與監護人之間「私了」,而就「私了」下去。而接下來調查、追究校方與當事人的責任,不是監護人,而是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東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學校教職員工要遵守職業道德,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禁止役使和變相役使學生。造成學生致傷、致殘、致死等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民間盛傳的「老師體罰凍死學生」的言論,臨朐縣縣委縣政府22日晚出面成立了聯合調查組,臨朐縣五井中學正副兩名校長在22日晚被連夜免職,具體原因不詳,但可視為對這一事件進行的行政處罰。以此反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已經對這一事件進行了一定調查,且可能認定學校存在對學生的體罰行為,或者其它疏於管理的責任,否則就不可能對正副校長免職。



在基本責任認定基礎上,學校對監護人實施的賠償,則是在承擔民事責任。可問責不能到此為止。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山東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處理這一事件,司法部門應該介入。事實上,《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條還十分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規定,當地的公安、檢察部門介入調查,是責無旁貸。



據媒體報道,12月18日清晨,發現張繼鑫倒在排水溝之後,學校老師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張繼鑫被送到醫院后,被確定死亡。臨朐縣刑警大隊法醫對張繼鑫進行了屍檢。當天下午,警方通報了張繼鑫死亡原因鑒定結果:非刑事案件,排除他殺、中毒事件的可能;屬意外事故,主要考慮張繼鑫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如果警方「認定」非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調查。但從報道所述事實看,警方的調查是不嚴密的,如果如坊間傳言所說,是因被老師罰站而凍死,這個學生雖不是被他殺、中毒而死,卻可能是因老師體罰而意外致死——對於一名初一學生在零下十多度的低溫下一站數小時,老師是應該預測到其嚴重後果的——則涉嫌刑事案件,應該深入調查,且不因監護人的不再追究,學校已「擺平」,而不再調查,草草「私了」,將有損法律尊嚴。



近年來,在處理中小學安全事故問題上,除了暴力傷害事件之外,司法機關基本上處於旁觀狀態,如果當事學生的監護人不起訴,或者當事學校不移送,安全事故的處理,就在教育系統、學校之內,當事人並未追究刑事責任,本應依法治教的教育,就這樣置身法律之外。



其實,不僅僅是校園安全事故的處理有法不依,教育管理中,還有很多司法盲點。比如,雖然一直有呼籲,要求司法介入高校越演越烈的學術不端處理,嚴查其中的學術欺詐,可是,目前高校的學術不端處理,如果當事人不起訴,或者學校在對學術不端者進行行政處罰之後,不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是不會介入調查的。這種執法局面,實則縱容了校園內的違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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