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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斯達康在中國行賄 美國政府幫中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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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ulton 發表於 2010-1-2 2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美國之音 2010-01-01

  加州通訊公司UT斯達康(UTSTARCOM)承認中國行賄指控,向美國政府交納300萬美元罰款,保證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美國聯邦司法部12月31號宣布,UT斯達康近期同美國司法部達成協議,承認觸犯美國《海外反腐敗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交納150萬美元罰金。作為交換,司法部不起訴斯達康。UT斯達康同日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和解協議,再交納150萬美元罰金,同意用4年時間完成內部整頓,杜絕此類情形再次發生。

  美國政府說,2002年到2007年,UT斯達康支付將近700萬美元,幫助中國國營通訊公司數百名僱員到夏威夷、拉斯維加斯、紐約等美國觀光勝地參加短期「培訓」,共計225次,平均每人花銷5000美元以上;2001年到2005年,斯達康向至少10名中國和泰國國營通訊公司的僱員與家屬提供美國公司的就業機會,至少僱用了3人,為他們支付了兩年工資,並辦了綠卡,這些人根本沒有為斯達康工作過;斯達康還向在美國大學讀書的中方政府人員支付400多萬美元的「培訓」費用,但「培訓」內容與斯達康業務無關。

  政府說,非法行賄涉及UT斯達康中國公司,目的是為了獲得合同。UT斯達康深圳分公司值班人員說,公司主要經營通訊業務,他們沒有聽說這件事。

  值班人員說:「主要是搞通訊設備研發的。這我們也不清楚,我們不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內容。」

  斯達康11月5號宣布,與中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所屬四川省三台縣廣播電影電視局簽訂了一項合同,為三台縣廣播電影電視局提供設備,恢復前年地震中受損的廣播電視網路。

  美國公司涉及中國市場行賄的案件近年有所增加。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說,2009年頭3個月,美國政府依《海外反腐敗行為法》(FCPA)收繳的罰款就高達 13億美元,調查的反腐案件增加到120多起,許多涉及中國。去年9月,加州閥門控制元件(Control Components)公司就承認,從2003年到2007年,向中國、韓國等國官員行賄685萬美元,以獲取訂。接受調查或認罪交納罰款的還有西門子、朗訊科技等,控罪都包括在華行賄。

  美國新興市場戰略公司總裁威廉·甘布爾(William Gamble)認為,中國盛行的關係網路,是行賄受賄難以杜絕的關鍵。

  甘布爾說:「中國被稱為關係體制。如果這個體製法律不太起作用,你就必須依靠關係。很明顯,為了培育這種關係,就永遠都有利益交換。」

  中方同時加大對通訊行業違紀行為的懲處。騰訊科技消息,中國移動有限公司於12月27日晚間宣布,「本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張春江因涉嫌個人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董事會將密切跟進情況並在適當時候做出進一步公布。」

  聯邦司法部沒有說明不起訴斯達康的原因。紐約時報說,政府通常選擇和解,因為此類案件往往「複雜」,難以證明。和解的方法是,向涉案公司施加壓力,要公司支付罰金,再保證不重犯。

  美國新興市場戰略公司總裁威廉·甘布爾說,很多美國公司在華經營,都通過顧問和中間人與政府打交道,增加了案件的複雜程度。

  甘布爾說:「證明(犯罪)意圖更難,尤其當你使用中間人時,因為如果你把錢交給顧問中介,顧問用錢行賄,司法部就很難證明美國公司的行賄意圖。但大部分白領犯罪案件都非常複雜,給陪審團聽證造成困難,通常最好都是庭外和解。」

  《海外反腐敗行為法》1977年頒布,禁止美國公司向海外官員行賄。所謂的海外官員包括所有公職人員、政黨成員以及國企和公營事業員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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