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陳禮銘 : 劉曉波入獄與史密斯法案

[複製鏈接]

1191

主題

2547

帖子

1117

積分

一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11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guaiyouli 發表於 2009-12-31 07: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陳禮銘   劉曉波入獄與史密斯法案 2009-12-27 02:07:44  《獨立評論》


溫文儒雅的劉曉波因為起草《零八憲章》而被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消息傳來,關心中國前途的正義人士無不感到憤怒,紛紛表示抗議。

劉曉波一貫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主張以和解與合作的方式與中共當局共同推動中國的政治改革。雖然就目前而言微弱的民間反對勢力跟暴虐的中共獨裁政權之間並沒有多少和解的餘地與合作的空間,而且相信劉曉波本人對此也有清醒的認識,但是對他敢於以身試 「法」的勇氣還是表示由衷的敬佩,對於他只要還有一線希望就不放棄以和平方式推動中國進步的努力也一直抱著樂觀其成的態度。

這次中共當局重判劉曉波的舉動實在是愚蠢至極。首先,《零八憲章》的內容並不是劉曉波一個人的思想,而是百多年來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爭取自由平等博愛精神的所有志士仁人的共同思想。中共可以把劉曉波關進監獄,卻永遠無法把這一思想關進監獄。一個劉曉波關進去,還會有許許多多個劉曉波站出來繼續劉曉波為之獻身的事業。關是關不完的。其次,《零八憲章》的本意是推動中國社會的和平轉型,為日益對立的各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建立起溝通的渠道,使得各種尖銳複雜的社會矛盾能夠得以緩解,以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些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以及它們在專制條件下積累的矛盾和衝突都是客觀存在,並不因為劉曉波被關進監獄就統統消失。中共當局諱疾忌醫,只會加速自己的滅亡。最後,隨著中共日益融入世界經濟,也不得不花大把銀子用於面子工程,努力營造「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可是,一旦進入公民權利領域,中共就像狼外婆一樣怎麼裝也裝不像。作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簽署國之一,竟然羅織「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莫須有的罪名來對付具有不同政治觀點的本國公民,這種流氓行為也只有中共這樣的流氓政權做得出來。

說到這裡,需要澄清一下yoke網友為中共的行為辯護時提出的觀點「美國有言論定罪的法」其實是一個誤會。

這個誤會的來源是現存《美國法典》第18部第2385章的「史密斯法案」Smith Act。(國內媒體稱之為「史密斯法」並冠以英文名稱Law of Smith,實在是以訛傳訛)。這一法案於1940年由弗吉尼亞州民主黨眾議員霍華德·史密斯提出,經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並由羅斯福總統簽署生效。

「史密斯法案」的英文原文在此。yoke網友提供的中文翻譯大致不錯,轉抄如下:

「任何人倡導、鼓動、勸說、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壞國家、州、地區、特區、政治分區政權的責任性、必要性、正當性,或任何人以推翻破壞上述政權目的,用印刷、出版、彙編、書刊、傳播、銷售、散布、或當眾顯示任何文字和印刷品,來倡導、鼓動、勸說、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壞國家任何級別政權的責任性、必要性、正當性,或企圖如此做,或任何人組織、幫助或企圖組織任何社團、小組或集會進行教唆、倡導、鼓動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壞國家政權,或者在清楚其組織目的情況下加入其組織成為成員或附屬成員者」(得判處罰鍰或最高至二十年刑期。)


「史密斯法案」的產生背景和援用情形可參見英文版《維基百科》中的Smith Act詞條及其參考文獻。大致上,「史密斯法案」的產生是為了對付共產黨徒和法西斯分子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的圖謀,然而卻導致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兩種考量之間的衝突。法案通過以後分別在1941年審判托洛茨基分子、1944年審判法西斯分子和1949年審判美國共產黨人等三大案件中被援用。前後共有三十多人被判監禁,刑期從一年到六年不等。一九五七年,美國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一票裁決因「史密斯法案」被控告者可以援用《美國權利法案》(《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有關言論自由的)來對抗「對立法程序的濫用」。這一裁決使得美國行政當局援用「史密斯法案」控告任何美國公民而勝訴的機會變得十分渺茫,因而自此五十多年來「史密斯法案」便是名存實亡。

無論如何,「史密斯法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政界面對共產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雙重威脅而驚慌失措情況下的產物。如同麥卡錫主義和種族歧視政策一樣,它不是美國人民引以為自豪的歷史遺產。即使中共政權有心拾起美國人五十多年前的唾餘,也是豬咬尿泡空歡喜,因為以「史密斯法案」治罪的關鍵是被告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而劉曉波恰好最反對用暴力推翻政府。

這幾天圍繞劉曉波案的結局論壇上出現一些不協調的聲音,其實很正常。令人十分欣慰的是論壇管理人員並沒有因為偏愛「主旋律」而封殺其他聲音。其實百多年來的中國民主運動孜孜以求的正是這樣一個兼容並蓄但未必和諧的社會。無論什麼觀點,只要言之有物,都可作為參考。另一方面,在公共論壇上發言,儘管是蒙面,還是有個社會責任問題。出言不遜畢竟不是文明人的行為。希望與大家共勉。

最後編輯時間: 2009-12-27 12:32:10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4 06:09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