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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億萬富姐」吳英因集資詐騙 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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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9 0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12月18日16:00



  中新網金華12月18日電 (記者 袁爽通訊員胡冬陽)今天下午,備受關注的浙江東陽吳英案終於有了結果,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1981年出生在浙江東陽的吳英,只有中專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東陽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徐玉蘭等人處集資達1400餘萬元。

  吳英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為資金鏈的延續,於2005年下半年開始,繼續以高息和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非法集資,並用非法集資款先後虛假註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又隱瞞事實真相,採用給付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給社會公眾造成其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

  如被告人吳英與楊衛陵等人合夥炒期貨,但卻不要楊衛陵等人承擔風險,而是給予固定的回報。楊衛陵等人投入3300萬元,吳英在炒期貨實際虧損了近5000萬元的情況下,隱瞞其已巨額虧損的事實,宣稱有盈利,向楊衛陵等人支付了1400萬元的所謂利潤。又如購家紡贈送同等價值的家電等。

  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貸的人員,其資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僅林衛平一人,所涉人員和單位就達66人。另外,吳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資外,還向王香鐲、宋國俊、盧小豐、王澤厚、陳庭秀、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非法集資。被告人吳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資外,還授意徐玉蘭向他人非法集資,徐玉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人員達14人。

  被告人吳英在負債纍纍,無經濟實力的情況下,仍對非法集資款隨意處分和揮霍。如花2300多萬元購買的上億元珠寶,不用於經營,而是隨意送人或用於抵押;不考慮自己的經濟實力,投標或投資開發房地產,造成1400萬元保證金、定金被沒收;用集資款捐贈達230萬元;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花近2000萬元購置大量汽車,其中為本人配置購價375萬元的法拉利跑車;為所謂的拉關係隨意給付他人錢財130萬元;其本人一擲千金,肆意揮霍,其供認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化妝品,同時進行高檔娛樂消費等花費達600萬元。被告人吳英不僅隨意處分和揮霍集資款,巨額非法集資款本人竟無記錄,公司賬目也管理混亂,三個會計師事務所均無法進行審計。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英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英的行為屬正常的民間借貸,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為保護公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故作出以上判決。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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