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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悲劇性的個案如何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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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1 05: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12月10日00:00  來源:人民網


  用現代法治文明重新審視城市拆遷立法,不僅是化解衝突的需要,更是構建和諧城市發展秩序、推進政治文明的長遠之計
  

  近來接連發生的拆遷暴力事件,促使人們再次聚焦城市拆遷制度,以及作為拆遷基本依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日前,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和《物權法》相抵觸,建議立法機關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建議國務院對《拆遷條例》進行修改。

  這是繼2003年「孫志剛案」法律學者上書之後,學者又一次就行政法規上書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這不僅進一步推動了人們對拆遷制度的檢討,也為推進位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機。人們期待這一次能夠像6年前一樣,悲劇性的個案最終能推動制度的進步,讓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更多現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類事件的再度發生。

  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後,我國拆遷制度就受到質疑,此次如果能順應民意和法治潮流,對《拆遷條例》中與上位法相衝突的地方進行徹底修改,無疑是眾望所歸。而從長遠來看,要實現城市拆遷法治化,還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術」。

  在立法理念上,應實現由「權力保障法」向「權利保障法」的轉變。現行《拆遷條例》本是為了配套《城市規劃法》而由國務院制定的,當時為了加速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雖然經過2001年修改,但其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於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範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拆遷法治化的首要路徑就是確立權利保障理念,通過立法控制和規範政府拆遷的權力。

  在拆遷模式上,應在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分而治之」。現行《拆遷條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沒有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是公權力與開發商合作,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此,應該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導公益性拆遷,此時公民在「正當程序」和「合理補償」的基礎上有服從的義務;而商業性拆遷則應由行政法回歸到民法領域,由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在衝突化解上,應突出司法的權威以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濟。現實生活中,公民個體在與公權對抗中之所以選擇「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制度框架內的利益疏導機制存在梗阻。法治社會中,社會衝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決,所以在政府主導的拆遷中,應當著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業拆遷中應改變現有的由政府裁決的做法,將爭議交至法院作出最後裁斷,而所有強制拆遷則必須經過司法審查方能實施。

  總之,用現代法治文明重新審視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權利保障、正當程序、民主協商、司法救濟等現代法治基因,這不僅是從根本上化解拆遷中官民衝突的現實需要,更是構建和諧城市發展秩序、推進政治文明的長遠之計。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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