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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拆遷多部法規均涉嫌違憲 僅修改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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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thinkpad 發表於 2009-12-9 12: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華商網-華商報

12月7日,憲法學者王錫鋅等5位北大教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法規審查備案室寄去特快專遞,要求對2001年修改實施的城市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這不是全國人大接到的第一個關於拆遷條例的質疑。知情者透露,此前數年中,全國人大接到的類似公民申請多達五六十件。

徐州市民李玲即是其中之一。昨日,李玲的代理律師崔武告訴記者,面臨拆遷的李玲,一直在為自己的權益抗爭。早在2007年,她就以公民身份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就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這位網名叫「站著說不」的女性,博客的名字就是「唱衰強制拆遷」。

2003年,杭州百餘市民上書全國人大,要求認定拆遷條例違憲。質疑拆遷條例是「惡法」的聲音,從2004年憲法修正案公布,到2007年重慶「釘子戶」事件,伴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一路達到高峰。

縱觀近年以來頻發的拆遷血案,唐福珍這個名字的背後,是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發生在全國各地的拆遷亂象,以及政府「經營城市」理念背後的「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複雜糾葛。

拆遷條例違憲早該廢止

法律法理千條萬條,最終要回歸到基本的理性與良知,要回歸到我們的生活。如果一部法律會讓我們原本正常的生活頃刻間化為烏有,它的理由無論看似多麼莊嚴神聖都是邪惡的,這樣的法律不可能不是惡法。」12月5日,中國政法大學學者蕭瀚在自己的博客里,直斥拆遷條例是「惡法」。

唐福珍的遭遇並不是孤例。2003年,南京市民鄧志華和丈夫因為抗拒拆遷,丈夫自焚死亡,被多處燒傷的鄧志華被控犯有縱火罪,面臨審判。崔武律師為她據理力爭辯護。最終,她被免於刑事處罰。「拆遷條例明顯違背憲法和物權法這樣的大法,早就該廢止了。」昨日,曾多次代理拆遷戶維權案件的崔武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真正出於公共目的的公益拆遷,才能成為政府的行政行為,而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應該通過商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公平協商解決。但在土地已經成為地方政府「錢袋子」的現實情況下,政府其實已經成為利益主體,根據拆遷條例,政府又是拆遷的仲裁人,這就導致根本無法保證拆遷的公正。

依法拆遷也不能漠視生命

2008年5月,遼寧本溪青年張劍,面臨拆遷者闖入、已威脅到妻女安全時,憤而反抗,殺死了一名拆遷人員。此事被報道后,引起媒體廣泛關注。曾參與處理湖南嘉禾拆遷血案等多起拆遷案的王才亮律師為張劍做無罪辯護。2009年9月,本溪中院一審宣判,認定張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最終判刑3年,緩刑5年。「那些為拆遷而自殘的人,當他們選擇維權成本時,選擇了最大的代價,那就是人的生命。」昨日,王才亮告訴記者,這個案件的意義是法庭認定了張劍的行為屬於「防衛」,當強拆者闖進他的家非法拆遷時,他守衛的是自己的家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王才亮認為,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在悲劇發生時,唐福珍的生命權被強拆者忽略了。政府即使是依法拆遷,法律也並沒有說,你要不顧一切代價去執行。當在執行中,汽油已經澆在身上,已可能造成人的死亡時,拆遷卻沒有停止,這就有間接故意的嫌疑,在漠視中剝奪了人的生命,所以,即使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強拆行為也已是違法行為。

「選擇性」執法致拆遷亂象

對北大5位學者的上書和建議,王才亮表示,僅僅修改或廢止拆遷條例還不夠,必須廢除現有的拆遷制度。而這個拆遷制度並不是城市拆遷條例造成的。事實上,構成拆遷制度的多部法規都有違憲之嫌,立法的規定頗為混亂,導致了政府「選擇性」地運用法律,造成一系列拆遷亂象。

拆遷條例實施這麼多年來,在政府「經營城市」的思想主導下,政府已經成為市場主體,有了自己的利益。這也是拆遷成為社會矛盾聚焦點的根源。「政府成為一個市場主體時,就可能和其他的市場主體勾兌,公民的權利被漠視了。」他認為,在這樣的拆遷制度之下,拆遷條例之「惡」只是其中的一個表現而已,事實上是整個拆遷制度本身出了問題。他回憶,當初拆遷條例就是作為城市規劃法的一個配套法規出現的。到2007年,又出現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該法中,明確了該條例也是配套法規。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已經就和憲法以及物權法的規定違背了。

以唐福珍為例,最初認定唐福珍的房子是違章建築,按照城市管理法,確定要拆除。但拆除應該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中,政府又根據城鄉規劃法「政府可組織強拆」的規定,自己去拆除。所以,在拆遷中,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選擇了對自己有利的那一部分規定適用。「這是為我所需的執法,其實是選擇性執法,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王才亮說,事實上,正是這些糾結不清的問題,使得被拆遷人往往維權無門。

專家建言

『上書』學者王錫鋅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拆遷制度改革阻力越大更應推進

「上書」學者、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以下簡稱王)昨日接受本報記者(以下簡稱記)專訪時指出,拆遷條例在各地的拆遷中,無論是政府,還是開發商,使用起來都「最順手」。

記:為什麼要採取公民建議的方式「上書」全國人大?

王:近年來一些因拆遷引起的個案、群體性事件頻發。作為法律學人,我不僅關注個案,也關注個案背後存在的法律制度問題。事實上,個案如果頻發,地方政府只能想法應對,但如果沒有制度優化,只能是疲於應付地解決個案,那拆遷的問題就不能一攬子解決。

記:2003年孫志剛事件發生后,3位法學博士曾「上書」人大,提請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此次也有公眾希望這成為另一個孫志剛事件,廢除拆遷條例。你覺得二者有相似之處嗎?

王:向全國人大提交建議書,其實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有序參與社會的方式,也是公民的責任。我們是一群法律學者,更是立法法中所說的公民。

說到孫志剛事件,可能相同的一點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建立,一定是公民、政府、司法機關相互促進的,要依靠法律、立法來實現。我們掌握的是,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已經有五六十起,這些都表明了法治的進步。從這些個案中,也說明政府、立法機關也在依法進行審查,自我調查,希望這成為一個良性互動的案例。

記:對結果懷有什麼樣的期待?

王:我們這次提出建議有兩個原因:一是物權法已經正式生效了。物權法的頒布,使得憲法中落實私有財產保護的精神落到了實處。我們也是從物權法的角度,來提出進行違憲審查的理由。二是,近年來,政府也越來越關注發展與民生的問題。我們期待,這個公眾關注的話題,能引起立法者重視,並有一個回應,能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事實上,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早就開始相關調研了,這是完善立法的機會。

記:和當年的收容遣送辦法涉及的部門利益相比,拆遷條例涉及到的地方政府利益更複雜,會不會使得改變這個制度也更困難?

王:拆遷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利益,中央政府不存在利益。進行改革,地方政府可能會有阻力。但阻力越大,中央政府就更應該推進。地方政府基於經濟發展的局部考慮,首先考慮的是經濟利益,短期利益,但中央政府必須從社會公正等各方面去考慮。

記:一些人認為地方發展需要效率,而拆遷條例能保證這個效率。

王:要看是什麼樣的效率。如果沒有問清是誰的效率,是不行的。在拆遷問題上,憲法和物權法都強調,正當的公共利益是第一的。如果沒有公平和正當性,那麼這種效率越大,危害也越大。城市化要進一步加強,在涉及面也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該到對發展過程中的拆遷問題進行通盤考慮的時候了,應對拆遷制度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改革。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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