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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網民代言有罪案中案.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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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hangyin 發表於 2009-12-5 10: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轉自《亞洲周刊》網路版
http://www.yzzk.com/cfm/Content_Archive.cfm?Channel=ag&Path=219293031/49ag1.cfm

福建網民代言有罪案中案 .毛峰

福建網民范燕瓊、游精佑和吳華英,因為關注嚴曉玲死亡一案,被當局推上被告席,罪名從誹謗罪變為涉及國家機密罪,再變為誣告陷害罪,當局為了拔除眼中釘,視司法為兒戲。此案的案中案是福清爆炸案。


×××
福建公權力扭曲司法舊帳未了再添新冤案。繼福清爆炸特大冤案歷時八年至今未予糾錯,福建當局被指責以非正常司法手段和莫須有的「誣告陷害」罪名將三名網民推上被告席,試圖製造比「以言治罪」更為荒唐的「發言人無罪但傳言人有罪」的新冤案,讓政府的公信力不斷墮落,讓社會無法和諧。

十一月十一日,引發了海內外廣泛關注的福建三網民「因言獲罪」案在福建省會福州市馬尾區法院開庭。法院內外出現了極具諷刺性的一幕:被當局確認為同案「主角」林秀英在法院門口繼續擺出了「女兒嚴曉玲被輪姦致死」的控告書並強烈要求進入法庭作證,訴說事實真相。而法庭內,三名曾幫助林秀英代寫文章、拍攝視頻並上傳到網上的網民范燕瓊、游精佑以及既未代寫又未攝製的吳華英卻被指控為涉嫌誣告陷害罪而受審。

最典型的濫權枉法

北京律師劉曉原對亞洲週刊說,三名被告網民的辯護律師均依法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並指出了「代言有罪」這是最為典型的濫權枉法,根本上顛覆了誣告陷害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也是對言論自由的粗暴踐踏。如果假設福州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成立的話,那涉及誣告陷害的本案「主犯」應該是林秀英,幫助林秀英寫文章拍攝錄相的范燕瓊、游精佑最多也只是一個「從犯」,而吳華英更是被強拉進來的「從犯」。現在「主犯」繼續在法庭外「誣告陷害」而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但三個網民「從犯」卻被指控為「誣告陷害罪」,這豈不是太可笑,也太荒唐?!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一日,閩清縣女青年嚴曉玲突然死亡,嚴母林秀英及家人在目睹死者身上留有抓痕,聽到護士在驗尿液後說「有精蟲」以及「被七八個人強姦」等情況後,堅持認為女兒嚴曉玲是被多人姦殺,儘管警方以法醫鑑定為依據做出了「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的結論,嚴母林秀英認為警方結論不可信,要求對屍體做異地鑑定但遭拒絕。為此,林秀英一方面至今堅持不火化女兒的屍體,另一方面不斷逐級上訪,要求「查明此案,嚴懲兇手,追究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今年六月,林秀英在上訪中結識了福建網民范燕瓊。隨後,范燕瓊根據林秀英的講述和提供的資料,整理成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二十六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姦屍、慘無人寰、訴告無門》一文並發到境外網路,引起網民關注。六月二十四日福州市警方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嚴曉玲死於宮外孕」的結論,宣布網帖「純屬謠言」,但仍有大量網民表示質疑。於是,看到網貼後的福建網民游精佑為林秀英拍攝了一段口述此案的視頻並傳到網上,目的是「讓死者的母親自己訴說情況,把兩種不同說法傳播到網上,可以讓網友來判斷事實真相」。隨後,福州市政法委牽頭督辦成立了專案組,不惜動用大批警力,先後刑事拘留了涉及此案傳播的八人。本案從誹謗罪到涉及國家機密,拒絕律師會見後,又變為誣告陷害罪,其「變臉」之快,「易名」之易,豈不是把法律當兒戲,把本應嚴格按司法程序刑事偵查當作在商場上買衣服「套不上那就再換一件」嗎?無論嚴曉玲是「宮外孕死亡」還是「被輪姦致死」,又怎麼扯得上「國家機密」呢?

福州檢方指控范燕瓊等三人存在誣告陷害的根據是,福州公安部門已經開會公布了嚴曉玲死於宮外孕等事實調查結論,但范燕瓊繼續發表網文,游精佑上傳「輪姦致死」的視頻,屬於明知真相而故意歪曲事實,是「誣告」。而指控吳華英「誣告陷害」的事實是吳曾在拍攝現場教唆林秀英作出痛苦的表情以及事後將他人傳給她的林秀英視頻轉發給其他五個網友。

游精佑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認為,司法機關以此為據定罪,本身就是無理無法、本末倒置的權力腐敗。人民納稅供養的政府是有義務保證民眾獲得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內的公共服務,包括有義務對一些公共事件作出解釋與說明,但這不是公民有義務必須接受政府的結論。恰恰相反,中國憲法與法律賦予公民始終有自己尋找真相的權利,具有質疑或不接受政府部門有些調查結論的權利,也包括依法在網路上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

劉曉原指出,此案的更大荒唐在於:檢方指控三網民的所謂「誣告」事實經與林秀英一一核實,林秀英均承認是自己所說所言,而且林秀英至今仍堅持女兒是被輪姦致死的看法,繼續進行上訪甚至繼續在法院門口進行被檢方指控的「誣告陷害」。試問,有哪一種法律規定,「誣告陷害」的「主犯」可以逍遙法外,繼續為所欲為,但為「主犯」代書傳言錄像的「從犯」,卻要被從嚴懲處的?!這種荒謬顯示了公權力可以利用司法手段無限度侵害私權的可能性和隨意性,加深了對網路自由的侵害。

視吳華英為眼中釘

吳華英的辯護律師林洪楠對亞洲週刊說,吳華英是零口供,她一直在問馬尾公檢法:「我誣告了誰?陷害了誰?」但至今未得到回答卻被推上被告席。林洪楠說,權力腐敗突出表現是以權謀私和濫權枉法,特別是當一些地區和部門的公權力發生某種腐敗變質時,政府部門信誓旦旦地做出的一些調查結論或發表事件真相就往往缺乏公信力,根本經不起檢驗和質疑。在周老虎、躲貓貓等事件中,政府新聞發布會上言之鑿鑿的結論,事後不都被證明是錯誤的嗎?司法系統是通過嚴格的程序正義來最大限度接近實質正義,保證公平公正。如果司法系統被濫權枉法的權力所操縱,那法律勢必成為可以被隨心所欲解釋歪曲和戲弄的工具,審判也會成為對公平正義的諷刺。

林洪楠指出,八年前發生在福清紀委的爆炸案,當時不也是在權力的操控下被公布為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楚的「鐵案」,但實際上它卻是一個經不起推敲的「豆腐渣案」,是一個在刑訊逼供下造成的特大冤假錯案。荒謬的是,被指控確認用電雷管實施的爆炸案,結果卻連究竟是誰提供了電雷管這一基本事實都沒有查清,被認定五人共同作案,環環相扣的基本犯罪事實鏈、證據鏈也完全斷裂,沒有人提供電雷管又怎麼能夠實施用電雷管進行的爆炸犯罪?但福州中級法院一次次屈從權力,喪失了最為基本的法律原則,仍判決所謂爆炸案「主犯」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執行。如此冤案在二零零六年第二次上訴至福建省高院後又違法拖了三年之久,嚴重超期羈押、超審限至今未得到改錯。

林洪楠說,此次「因言獲罪」的吳華英就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犯」吳昌龍的姐姐,八年來她堅持依法上訴申冤,不斷揭露福建警方在爆炸案上嚴重刑訊逼供、以權壓法、濫權枉法的真相,特別是今年四月中央紀委組織部巡視組到福建,吳華英向巡視組反映了福建八年來壓制福清紀委爆炸案改錯的冤情,因而成為某些當權者的眼中釘、肉中刺,必欲治其罪而安心,以便捂蓋子,封殺其繼續上訪上網的訴冤之路,封住其要平反冤案,要尋回社會公平正義良知的吶喊。這其實也是司法機關為何僅僅憑吳華英在視頻拍攝現場只是說了要林秀英實事求是講述等幾句話就硬被套上「誣告陷害罪」的根本原因,這也是三網民「因言獲罪」背後的案中案、冤中冤。所以,福清爆炸案不糾錯,就會產生同樣荒唐的新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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