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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大陸法系刑法專家余振化教授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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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間閑人 發表於 2009-10-9 09: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轉加拿大約克網消息
《著名大陸法系刑法專家余振化教授訪談》
最近,網上《徐木匠的死該找誰負責》(http://www./forum/200909/qglt/66375.shtml)這樣一個帖子,有圖片、有視頻,有真名實姓,被炒得沸沸揚揚,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大陸、新加坡、英美華人華僑中引起熱議。為此,我就此事專門採訪了著名的大陸法系刑法專家余振化教授。
余教授一語定性:此案屬「教唆自殺」。
教唆自殺是指以某種欺騙手段故意唆使他人自殺。徐木匠的死,從主觀方面看,徐木匠留下的日記和臨死前的字條這些物證,都表明徐木匠本人並不知道自己是在自殺,他只是一廂情願的誤解自己會「圓滿」,會「升天」,去「過好日子」,因此,自殺並不是徐木匠的本身意願,而正是法-*-功「白日飛升」這些理論讓徐木匠信以為真,受了李-洪-志的誘騙,才選擇了這條不歸路。從客觀方面看,李-洪-志不斷地讓**看他的書,聽他的磁帶,這種對**全方位的洗腦行為,足以誘使****們走上自殺這條路。而從因果關係分析,正是***的那些「圓滿」、「升天」的「因」,導致了徐木匠自殺的「果」。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是一起典型的「教唆自殺」案。
對於教唆自殺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犯罪,一直是國際刑法界爭議的問題。從現行的各個國家的法律來看,以構成犯罪者居多,日本刑法典除在第199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普通殺人罪之外,還在第202條規定了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徒刑的教唆自殺犯罪;中國台灣地區2005年新修訂的刑法典除在第271條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普通殺人罪以外,還在第275條規定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徒刑的包括教唆自殺在內的加工自殺罪。中國大陸刑法典雖說僅規定了普通殺人罪,沒有就教唆自殺行為作出規定,但中國大陸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教唆自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在實際量刑中,可以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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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山間閑人 發表於 2009-10-12 10: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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