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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鋼暴徒殺人及破壞社會主義生產而產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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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illac 發表於 2009-7-30 11: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幾天來讀到新聞東北吉林發生惡性暴力事件,眾說紛紜,經過歸納總結,認定大概以下事實:
1) 有工人抗議或者鬧事;
2) 有工人阻撓公安執法人員執法(如阻撓公安人員營救受困人員);
3) 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多座高爐被非生產性停產;
4) 造成人員死亡:總經理死亡;
5) 總經理因公殉職:總經理在執行其職務期間在廠區死亡。

其他的眾說紛紜,沒有證據。

關於工人抗議或者鬧事本身沒有法律規管。工廠本身不屬於公眾場合,工人集會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遊行示威法管轄。但是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參與抗議示威,違反相關的生產規章制度,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及國家財產,工廠應該開除這些擅離工作崗位的工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吉林省公安部門有義務捍衛國家法律的尊嚴,所有參與阻撓公安人員公務的人都應該逮捕並以相關罪名由監察機關公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鬧事工人有憤怒沒有人有異議,鋼鐵廠高爐被非生產性停產業沒有人有異議。因此可以認定有關人員至少由於其他個人目的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高爐停產會造成國家和人民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是一連串的高爐停產,因此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吉林省公安機關應該不負人民的重託,追到天涯海角也要把犯罪分子緝拿歸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吉林省國資委的說法,總經理死亡是因為「不明真相」的群眾所致,因此可能屬於過失殺人。但是網上有人叫囂鬧事群眾不是不明真相,因此這些人在開庭的時候應該到法庭指證工人故意殺人。殺人兇手及幫凶應該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海內外影響極其惡劣,檢察機關應該對這些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階級敵人全部以死刑起訴。從重從快,如果犯罪分子太多,可以參考這次新疆的經驗,先一次性處決190人以上以慰民心。

國有企業總經理因公殉職,家屬應該可以要求乃至到法院起訴企業給予賠償。一個合理的標準是20倍年收入。如果此總經理是年收入為300萬,家屬可以要求6000萬的賠償。如果企業無力償還,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將企業清盤。

總的來說,工人是企業僱用用於生產的人員;國有企業工人是人民委託國家雇傭以實用國有資產從事生產的人員。如果工人擁有股票,其權益也僅限於其股權的範圍,絲毫不能改變企業是國家所有的事實。任何國有企業工人無權因為自己的私利而破環生產甚至在國有企業內從事違法犯罪(如殺人)活動。任何破環社會主義生產的人都是人民的公敵,是無產階級專政不可戴天的敵人,必將受到無產階級專政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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