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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首度會見律師,強調起草憲章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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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II 發表於 2009-6-27 11: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劉曉波首度會見律師,強調起草憲章不犯法

[論壇] 自由亞洲電台/《零八憲章》起草人之一、北京學者劉曉波被捕后,兩位律師星期五下午在當局嚴密監視下與當事人首次會面共半小時。劉曉波承認起草《零八憲章》及在網上發表文章,但強調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大陸五十多位知識分子及湖南十幾位《零八憲章》簽署者就劉曉波被捕分別發出聲明和呼籲,除了要求立即釋放劉曉波之外,也希望倘若日後劉曉波因《零八憲章》被定罪,他們也希望承擔相關責任。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心語的採訪報導

《零八憲章》起草人之一、北京學者劉曉波被捕引起海內外聲援不斷,各界要求立即釋放劉曉波。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尚寶軍和丁錫奎兩位律師,星期五下午三點多會見了劉曉波。尚律師於當天晚上六點多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我們是隔著一個玻璃,然後是通過電話,兩個話筒,我們兩位律師一人一個話筒,劉曉波在玻璃對面拿著一個話筒在跟我們講話,持續的時間應該在35分鐘左右。當時預審處的張警官在我們兩位律師身後大概一兩米的樣子,也就是說我們說話,張警官是聽得到的。」

記者:「曉波先生有對他說當局所宣稱的,他都已經招認了他的罪行,這方面有說法嗎?」

莫少平:「是的,按照新華社的說法,是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劉曉波)跟我們說,偵查機關主要涉及的兩大塊內容,一個就是《零八憲章》的問題,他簽署、起草《零八憲章》的這些問題。還有就是01到08年他在網上發表的二十幾篇文章,他是承認的,就是沒有任何問題。就是說,他並不否認他做了什麼,但是他強調,都認為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範疇,他絕不認為自己這種(行為),包括簽署、起草《零八憲章》,在網上發表一些評論啊,文章啊這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相反他認為這是一種愛國行為。」

尚律師還轉告說,劉曉波說他自己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的確是被關在一間沒有窗戶的屋子裡,同時也沒有放風的機會,但轉到看守所之後,情況比以前改善,而他在被拘押期間,並沒有遭到嚴刑逼供,最長的一次審問時間,大約是四小時。 尚律師告訴記者,劉曉波妻子劉霞暫時不能和丈夫會面,而原本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因在警方的堅持下暫時無法為劉曉波繼續辯護,劉霞已經將案件轉交給他們兩位律師。 大陸50多位學者、律師及傳媒界人士,包括徐友漁、茅於軾、張思之、秦暉、杜光、賀衛方及梁文道等星期四在網上發出公開呼籲,要求立即釋放劉曉波。 呼籲書籤署者之一、北京學者徐友漁向本台表示,劉曉波始終生活在嚴密監控之中,不可能違反法律,「使用這麼一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來懲罰劉曉波,我認為是個非常荒唐的事情。劉曉波長期以來都在嚴密的監視和控制之下的,如果他的言論跟行動有問題的話,那麼早就該逮捕了,早就該有問題了。明明你簽署了《零八憲章》又過了半年,你偵查半年有什麼好偵查的?他寫的東西,一寫出來就擺在全世界面前,這不是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事情嗎?」 另一位簽署者、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冰點》周刊創刊編輯李大同表示:「現在就是有些人在胡折騰,瞎折騰,是在國際社會面前專門給中國當局抹黑,最高當局應該立刻制止這種愚蠢行為,你馬上釋放(劉曉波)。這是故意向國際社會證明你是一個肆意侵犯人權的國家。」 湖南十幾位零八憲章簽署者也就劉曉波被捕發出聲明和呼籲,表示劉曉波日後如因起草、簽署、宣傳《零八憲章》而被定罪,他們這幾位簽署者願意與他一起承擔責任。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駐香港特約記者心語的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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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 發表於 2009-6-27 12:34 | 只看該作者
1# 無維II

為還原歷史真相而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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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神 發表於 2009-6-27 12:39 | 只看該作者
靠,他是律師還是別人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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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hito 發表於 2009-6-27 12:54 | 只看該作者
在大陸不知要到民國幾年,才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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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神 發表於 2009-6-27 13:03 | 只看該作者
在大陸不知要到民國幾年,才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akihito 發表於 2009-6-27 12:54



是啊,所以台灣人為了更自由拋棄了民進黨選擇了GMD
對毒運輪不能講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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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II 發表於 2009-6-27 15:01 | 只看該作者
在大陸不知要到民國幾年,才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akihito 發表於 2009-6-27 12:54

民國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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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nkzhao 發表於 2009-6-27 19:13 | 只看該作者
在大陸不知要到民國幾年,才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akihito 發表於 2009-6-27 12:54

等到把國號裡面的人民二字去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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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6-27 19:29 | 只看該作者
別太幼稚,「有真正的言論自由」的國家,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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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6-27 19:50 | 只看該作者
看看下面的18條: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徵兵卡作為抗議,他們在審判中每以焚毀徵兵卡是象徵性言論,而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絕。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3、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頭髮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
  4、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羅克福德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鄰學校上課的公共場所蓄意喧鬧,擾亂學校上課時的安靜與秩序。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的新聞業被告,從來沒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的絕對特權的先例;散布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資格享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新澤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擴音器或其它喧鬧樂器在大街小巷作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商業宣傳,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締並送審,幾經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該市命令並未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關於監犯應否享有組織監犯工會權及言論自由權,聯邦法院認為監犯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同獄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權力兩相比較,公權力大於私權利,對監犯的言論自由的限制顯然是基於維護獄政安全的公權力的必要性及優先性,否則,監犯工會與典獄官對立必定要出事。
  9、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與平民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之限制及約束程度自亦不同。
  10、軍事基地不是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197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著名小兒科醫生施帕克在競選時,偕員曾在某軍事基地進行競選活動,散發競選傳單,發表政治演說,遭到當局取締。被告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決:「軍事基地旨在訓練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輿論場所,官方軍事活動不應涉及任何政黨政治競選活動」。言論自由及競選活動不得在軍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國定例。
  11、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所謂招致衝突的言論是指對任何個人具有強烈侮辱性及挑釁罵人,而有造成對他人傷害,或立即招致反擊鬥毆的惡言惡語包括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等言論。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溝通的意義」,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內。
  12、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例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台,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該電台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1973年10月某日紐約市一家電台播出長達十二分鐘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1970年「艾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被判罪不服,經最高法院裁決,「涉訟當事」人如不服法官勸告即可採取三項措施:(1)可將其嘴用布封閉並綁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審;(2)將其帶出庭外,等其恢復平靜並承諾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軍首長為立法目的索取有關資料為立法行為,但將該項所得資料作為競選活動之用則為政治行為,不受保障。還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向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泄密,受控告。
  16、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18、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凡情況所說不實,或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如果有人認為西方世界有言論自由,不妨試試。但再蠢也不要在任何地方做這樣的自由言論:我要Explodes the airplane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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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9-6-27 21:51 | 只看該作者
呵呵,能說話了倒還算不錯。

絕對的光明找不到,難道相對的光明的也看不到?除非是瞎子。
紫 徐 東 來

笑世間可笑之人,鳴天下不平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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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27 22:13 | 只看該作者
呵呵,能說話了倒還算不錯。

絕對的光明找不到,難道相對的光明的也看不到?除非是瞎子。
mm021 發表於 2009-6-27 21:51

瞎子看到的是你看不到的顏色——黑色。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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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27 22: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隔岸觀火 於 2009-6-27 22:19 編輯

憲法是國家大法,劉曉波沒有制定憲法的權利,只有遵守憲法的權利。因為劉曉波不是民選總統。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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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9-6-28 05:19 | 只看該作者
劉曉波首度會見律師,強調起草憲章不犯法

[論壇] 自由亞洲電台/《零八憲章》起草人之一、北京學者劉曉波被捕后,兩位律師星期五下午在當局嚴密監視下與當事人首次會面共半小時。劉曉波承認起草《零八憲章》及在 ...
無維II 發表於 2009-6-27 11:46


那一個國家允許有兩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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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28 08:13 | 只看該作者
敢情這劉曉波原來是個法盲,那就難怪了,無知所以無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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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L 發表於 2009-6-28 09: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aHL 於 2009-6-28 09:50 編輯

真笑話,另寫憲法還想不坐牢。想改朝換代還想不死人,好事都他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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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6-28 10:56 | 只看該作者
劉曉波首度會見律師,強調起草憲章不犯法

[論壇] 自由亞洲電台/《零八憲章》起草人之一、北京學者劉曉波被捕后,兩位律師星期五下午在當局嚴密監視下與當事人首次會面共半小時。劉曉波承認起草《零八憲章》及在 ...
無維II 發表於 2009-6-27 11:46
愛國可嘉,言者無罪!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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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6-28 11:52 | 只看該作者
愛國可嘉,言者無罪!
Hanxin 發表於 2009-6-28 10:56


啊,原來法律制定出來就是要來犯的,而不是用來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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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6-28 12:01 | 只看該作者
要是真的允許會見律師到是件好事!!說明政府想按法律程序處理這件事。(雖然按法律程序處理的天經地義的,但很多時候還是一種恩惠,一種奢望)。最好能公開審判,看看倒是犯了哪一條法律,也算普法教育,總的讓百姓知道寫什麼犯法,以後就不寫了,或者不能叫憲法了。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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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30 13:08 | 只看該作者
白紙黑字都是一「立國憲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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