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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楠:就鄧玉嬌案致高一飛先生書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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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tes 發表於 2009-6-25 1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敬呈重慶必揚律師事務所律師高一飛閣下:

  鄧玉嬌案一起,閣下一月內連撰雄文三篇,輿論嘩然。網路「哄客」暴起,一時間飛禽走獸之屬,皆無辜受閣下株連。閣下雄文直斥我等,於情於理,我輩自當作一回應;遲遲未復,一則事務繁忙,不願徒擲精力,節外生枝;二則夏霖顧念校友之誼,不願在閣下人人喊打之際落井下石。然來而不往,畢竟有失禮數;眼下鄧案既結,結果尚可接受;研討閣下學案,想來時日正好。投桃報李,不恥下問,以此復函,就於閣下。

  閣下於《鄧玉嬌案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一文中,首指我二人缺乏律師職業素養。在下年輕識淺,於刑辯一道,不過一初出茅廬小學生而已。吾師夏霖,執業經驗不多,不過短短十八年;刑事案件經驗太少,不過區區百餘件。小子無知,願求教於閣下,若有自我感覺良好的經典案例,可否示範一二,以供不才及各位同行瞻仰?

  閣下直指我等「缺乏基本的證據學常識和實事求是的態度。……稍有常識就知道,內衣內褲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麼『指紋』,至於暗示還有指紋以外的『其他物證』,製造已經強姦、留下體液的謠言,不顧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意在混淆是非,擾亂視線,缺乏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的精神。」

  在下嘗聞1996年美國JonBenet Ramsey被害一案,案發十年之後,法醫從被害人的內褲上提取了真兇的表皮細胞Touch DNA,為嫌犯洗冤。本案名動一時,曾被時代雜誌列為全美十大懸案之一,據說閣下曾留洋數月,歸國之後言必稱美利堅。只是不知大洋彼岸,可有閣下這般「常識」?不知美國法學界,可有閣下這般無知者無畏?

  閣下又指我等缺乏證鑒程序常識:「鑒定人員必須以他人書面申請為前提才能進行鑒定,現在律師居然希望他們主動來進行鑒定,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程序。」

  而夏霖的原句分明是「……請他們趕快回復:事發11天以後,殘留在乳罩、內褲上的指紋或其他物證還能否找到、監測提取」,當日所求者,無非一個專業判斷;當晚連走公檢兩家彙報情況,請求上級機關進行監督,對關鍵證據進行緊急封存。偵查階段律師本無權取證,更何談「希望鑒定人員主動來進行鑒定」?又不知閣下如何從「其他物證」聯想到了「已經強姦、留下體液」?此番言論,是否已經涉嫌誹謗?

  至於「不顧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之說,更令魯鈍如在下者不知所措。在下本以為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是《刑訴法》及《律師法》賦予律師之固有權責;卻原來律師辦案,要以偵查機關查明的案情情況為基礎!閣下不愧為一代名師,一言點醒吾等法治夢中人!

  閣下又放高論曰:「因為如果她有精神病,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律師了解了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律師應當保持沉默。」

  閣下貴為刑訴教授,資深刑辯大律師,當知《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二十一條之分量:「被鑒定人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其時可證明鄧玉嬌遭遇強姦未遂的重要物證,未經提取、業已滅失。法庭之上,將僅存一言辭孤證。而以「無訴訟能力」五字,實體上可削弱直至抹煞其供述信度、程序上可越俎直至褫奪其訴訟權利;且刑法上防衛之抗辯,亦須以防衛人對非法侵害具備認知能力為前提。閣下「精神病有利於當事人」之高論,是否大智若愚的太過了些?

  閣下以為,冒充精神病人,即可一病永逸。而刑法十八條第三款強制醫療之規定,閣下知其然否?不妨一讀三月十八日《南方周末》所載鄒宜均案。廣州女子鄒宜均被綁架到精神病院強制收治,備受摧殘凌辱。所幸朋友黃雪濤律師為她儘力奔走,幾經波折,三個月後終於脫離苦海。然鄒宜均已經身心受創,最終出家為尼,法號果實。在下抵鄂次日,果實師父及黃雪濤律師即輾轉來電,直陳精神病院種種情狀,千叮萬囑,務必為當事人利益謹慎權衡。言猶在耳,敢不甦惕?會見鄧玉嬌之時,其陳述在院期間遭遇虐待情況,慘不忍聞。鄧玉嬌精神狀況,眾多媒體相詢,如不據實以告,豈非缺德之至?

  閣下稱「律師並不是普通人,他們被認為是『法庭官員』。」又因為「我國律師法缺乏對律師言論限制的規則」,翻出美國同行的執業規範,試圖從中找出對我等「應當由律師協會依照會員處分辦法給予處分」的依據。可惜的是,北京司法局及律協領導對我等的關懷讚許,未能遂閣下之願。

  秋風先生已經提醒閣下,我等不是在美國辦案,而是在中國辦案。話雖如此,美國同行的職業精神與職業地位,我等雖不能至,心嚮往之;美國同行的辦案規範,我等亦願參詳對照,反躬自省。

  依閣下所引用之ABA規範,「律師可以申明的內容包括:……(5)為得到證據和證據所必須的信息尋求幫助;(6)當有理由相信對某個人或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可能性存在時,關於相關人員行為危險性的警告;以及被告的身份、位處、職業和家庭情況;如果被告尚未被捕,必要的協助逮捕此人的信息;逮捕的事實、時間和地點;調查和逮捕人員或機構的身份以及調查時間的長短。另外,律師對於必要的平息最新不利宣傳的信息時,也即對於已經出現的不利於被告的言論進行回應時,可以發表相應的有針對性的聲明。」

  鑒於關鍵證據未經提取,我等向證鑒專家公開諮詢,為證據所必須的信息尋求幫助;鑒於關鍵證物存在滅失可能並將對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傷害,我等向公檢機關及媒體進行了關於相關人員行為危險性的警告;鑒於嫌犯黃德智仍逍遙法外,我等向公安機關提交控告,提供了必要的協助逮捕此人的信息;鑒於警方兩份通報皆迴避第一現場水療房的發案經過,並已造成不利於鄧玉嬌的言論(例如閣下高論),我等發表了相應的針對性聲明。請閣下再次對照美國同行的執業規範明示我等,到底觸犯了哪一條?

  拜閣下指點,我等今日方知原來身負「法庭官員」的身份,實在不勝惶恐。如此之崇高身份,我等不敢奢求;所望者,惟律師偵訊在場權、保密會見權、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信息申明權、職務言論豁免權。按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這些可以有;按吾國《刑事訴訟法》,這些真沒有。

  刑訴法向有「活憲法」之稱,律師權利與嫌疑人人權保障有莫大關聯。回想會見當日,若有權謝絕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有權自行調查取證,恐怕事態將不同於今日,不會有閣下「為了自己出名」的誅心之論,不會有閣下「暗示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欲加之罪。人心自有公道,功成不必在我,可是我十二萬同行,頭頂尚有刑法三零六條利劍高懸!

  再回頭看閣下在案件實體因素中的大打文字遊戲:「在洗浴場所,整體上是公眾場所,如果要強姦或者強迫賣淫,被強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實現。」、「即使強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沒有任何意義,也會受到報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發現的心理特徵。」

  按照閣下的「常識常理常情」,所在勾欄妓院之中,盡多善男信女、從無逼良為娼;在場老鴇龜奴之輩,皆願見義勇為、不憚驅逐嫖客;而酒壯色心的兩位嫖客,定會如「冷靜、理性」的閣下一般,以退為進,謀定後動。閣下年過不惑,身經百戰,何苦作此很傻很天真之狀?

  再看閣下對鄧貴大犯罪心理的高論:「鄧貴大感覺到自己的尊嚴受到了損害,對鄧玉嬌進行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鄧玉嬌拒絕時被損害的面子……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經不是把鄧玉嬌拉回去搞異性洗浴了。」閣下與鄧貴大心心相印,相知至此,鄧貴大若泉下有知,安能不感嘆人生得一知己足矣,縱做鬼,也幸福?

  閣下以為 「國家沒有任何否定評價,認為是正當防衛,是義舉、是壯舉,是見義勇為,那我們的國家豈不變成了水泊梁山?」原來閣下心目之中,早將鄧玉嬌當成了孫二娘?以在下拙見,水泊梁山的「哄客」們,無非是在呼籲法辦那位不學無術,專事鑽營媚上的高衙內。「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撫今追昔,誠哉斯言!

  順便一提,比閣下更大智若愚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教授,運筆如刀,著文稱「洗浴場所的女工鄧玉嬌在工作期間,與當地官員發生肢體衝突,憤而刺死、刺傷官員……」被何三畏先生撰文質疑「肢體衝突」之後,喬教授致函南方周末,發出天真一問:「請問,『拉扯推搡』和作者所描述的『肢體衝突』,有何區別呢?」

  喬教授好精彩的一問!在下嘗聞坊間傳言,有網友不忿,欲親臨武漢,對喬教授行那「拉扯推搡」之事。若喬教授果然遭此不測,拉到派出所筆錄曰:「喬新生與網友發生肢體衝突」,並稱「為了行文簡潔,在描述案情的時候使用這種概括性的語言,當然不是別有用心,而是想說明當事人之間所處的狀態。」想來喬教授是會欣然畫押的。

  刀筆一字,生殺兩間。好一個「傳播法研究會會長」,好一個「為了行文簡潔」!西政中南,為我法學界兩座巍巍高山,在下向來肅然仰止。可哀何時如此藏污納垢,幾不下於雄風賓館?!

  閣下聲言「法治的執法和司法,要求親歷案件情況的人,在公民的監督和其他國家權力的制約之下,理性地作出結論。」此言深得我心;不過既然閣下亦認為理性結論需要親歷者為之,何以自命為案內之人,理性地作出結論,言之鑿鑿 「公安機關對鄧玉嬌案的定性(防衛過當)符合法理和情理」?不知閣下到底是在場目擊的妓女之一,抑或巴東楊立勇局長率領的班子成員?事關閣下貞節,不得不發此一問,以表關切。不知閣下可否面向公眾作一澄清,以正視聽?

  一年前,在下作拙文一篇,探討「三個至上」;蒙賀衛方先生轉載作按,並以閣下為例明確提出「喪失基本的學術紀律」的問題。賀衛方先生提問:「三個至上誰至上?」小子魯鈍,直到如今方才醒悟: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皆是等而下之;惟高教授的高論至高無上。不知高教授此番高論,是否能得上頭高看一眼,在職場高升一步?

  閣下另有大作《學術領域的四種變態》一篇。按照閣下的總結,「在學術作品中,通過批評他人達到抬高自己的目的,但是又沒有明顯的證據說明其動機、沒有明顯的證據表明存在對他人有名譽侵權」便屬於第四種變態。閣下聲稱「學術批評應當充分發揮批評自由的武器,讓這些自以為高明巧妙的學界偽君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並在該文末指某位許姓教授「學術界的批評足以讓他自省、反思 ,也可以讓其他同志引以為戒了。」

  此言大善,吾願與閣下共勉。只是未知前些日子秋風、蕭瀚、王建勛、賀衛方諸位學者對閣下學術道德的批評,閣下可曾清夜捫心,攬溺自照?又可曾「自省、反思、引以為戒」?

  華一 夏楠
  六月十八日於京東慈雲寺

本文轉自網易時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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