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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全過程
5月12日:鄧玉嬌被非法強制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並未進行檢查鑒定。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稱,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 ...
Hanxin 發表於 2009-6-18 11:35 
新華網武漢6月16日電巴東縣「鄧玉嬌刺死官員案」16日上午經巴東縣法院一審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處罰。就此,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接受了新華網記者獨家專訪,對此案進行了法律解讀。
問:鄧玉嬌的行為為什麼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答: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她主觀上並無殺害鄧貴大的故意,只是意圖造成他一定的傷害,制止對她的侵害。她沒有想到她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行為人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於過失,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鄧玉嬌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問:被告人鄧玉嬌為了制止鄧貴大侵害的防衛行為,有人認為是正當防衛,法院判決認定為防衛過當,您認為怎樣認定是正確的?
答: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防衛過當,是正確的。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規定,鄧玉嬌為了防衛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鄧貴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用水果刀傷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為是防衛行為。至於是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關鍵在於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事實看,鄧貴大的侵害行為不是很嚴重,並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權利,鄧玉嬌卻用刀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致死,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而難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衛,而應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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