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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互聯網在,鄧玉姣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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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ton2008 發表於 2009-5-21 01: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有互聯網在,鄧玉姣無虞

作者:安慶仁    文章發於:烏有之鄉    點擊數:1110    更新時間:2009-5-20             ★★★ 【字體:小 大】


有互聯網在,鄧玉姣無虞

  鄧玉姣的案子並不複雜,案情非常清楚,一方是強姦民女,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涉嫌強姦,而是已經有了強姦的具體行為;另一方是殊死抵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中又特彆強調,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實際上,這個案子根本就不需要律師的參與,只要能發到網上,就可保鄧玉姣平安無虞。鄧玉姣是否患有抑鬱症,跟這案子毫無關聯,因為法律並沒有說,患有精神病的女人在遭遇強姦時其防衛的正當性需要另當別論。換句話說,法律給所有女性提供同樣的保護。所以我們在這裡必須分清這樣一個問題,法律跟法官是兩回事,法官可能會利用「自由心證」的原則看人下菜碟,但法律是不會這樣做的,因為法律條文都是死的,只要事實特別清楚,法官對強姦犯也許會從輕發落,但對被強姦人則肯定要提供保護。
  在鄧玉姣一案中,強姦的事實非常具體,無論某些人怎樣在辭彙上做手腳,也改變不了強姦的性質,因為這裡邊還要涉及到發案場地的問題。假如說是在大街上,「推倒」和「摁倒」這兩個辭彙就有了不同的含義,「推倒」可能是打架,「摁倒」則涉及到性犯罪。但如果是在特殊的場合,比如很封閉的辦公室、電梯間、地下停車室,讓美國、英國、日本或者台灣和香港的法官來審理,無論「推倒」還是「摁倒」,性質都是「強姦」無疑。至於鄧玉姣一案的案發現場,就更不用過多地分析了,因為去那種地方的男人,其動機就是要與女性發生性關係。
  有人在水果刀上大做文章,其實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即便水果刀是鄧玉姣購買的,也不能證明鄧玉姣就是在密謀殺人。是否構成犯罪那是要講證據的,沒有證據,僅憑猜想,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否則要是誰買了把水果刀誰就有殺人動機,刀具生產廠家不告到國務院算怪了。再比如說,夏天的大街小巷,賣西瓜的攤主們手裡都拎著明晃晃的刀子,難道說,就因為人家手裡有把刀子,就有殺人動機么?至今沒聽說有哪個警察,動輒就把賣西瓜的抓起來拘留。
  鄧玉姣一案所以變得複雜,不是因為該怎樣處理鄧玉姣的問題,而是有人對那幾個好色的老爺們下不去手。道理其實很簡單,巴東縣屁大個地方,小小的官場上,圈套圈的親戚。誰要是不信的話,可以去查一查,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縣、鄉政府的,十個里少不得有八個人是親戚,如果再七拐八拐的一粘連,大家其實都是親戚,所以大家才你看我、我看你,都裝聾作啞。細細的去想,他們無非是在等上邊說話罷了,假如上邊有話說放人,他們則順水推舟,對那幾個老爺們自然也就有了交代:你們可都看到了,不是我不幫你們,是上邊的意思啊。
  鄧玉姣一案所以搞得轟轟烈烈,問題就出在那個糊塗警察身上,進去就把鄧玉姣給綁了,結果搞的所有人都騎虎難下了。假如是個曉得事理的警察,低調處理一下,死了的算白死,殺人的免予追究,也就那麼回事了。當今中國,但凡哪個官爺在那種地方讓女人給捅了,肯定不是什麼好鳥,其一必定是好色之徒,其二肯定有經濟問題。給這樣的官爺幫忙,最明智的選擇就是別聲張,殺人者無罪、被殺者也無罪。否則必定是脫褲子上吊,即丟性命又兼丟人,倘或弄不好,生前擔驚受怕撈來的錢財也得還回去。如是之,豈不幫了倒忙哉。
  最後給大家吃顆定心丸,就我的分析來說,鄧玉姣肯定不會有事,不日即可回家。但通過鄧玉姣一案,本人倒覺得有必要提醒一下廣大女性朋友,平時手包里放把水果刀是很有必要的,遇到色狼該出手時就出手,一是當今中國男女比列嚴重失調,不得不防;二是有些男人也的確該殺。女性朋友不必擔心法律問題,但凡屬於性侵犯性質的案子,雖然要耽擱些時日,但最終結論肯定是正當防衛。在此斗膽說一句狠話:有些男人其實就是用來供女人宰殺的,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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