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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雅虎論壇管理員恐嚇、敲詐等網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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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lili 發表於 2009-5-17 04: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ruilili 於 2009-5-17 04:34 編輯

雅虎論壇管理員通過採取諸如「掛馬」(將網頁上附著病毒)、「拿站」(採用黑客技術竊取某些網站的控制權然後在網頁上附著病毒),更或者是專門建立含有病毒的網站、製作這類網頁,將病毒傳播到網路上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然後通過被感染計算機發回的竊取信息,實施金融恐嚇、敲詐等進行網路犯罪。 附證據圖  
 

(1)根據刑法規定,證據圖中的行為人不僅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已經影響了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導致了系統及個人電腦系統癱瘓等嚴重後果。刑法第219條規定,給商業秘密之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就構成該罪。後果嚴重還包括行為人用木馬病毒盜取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進行誹謗中傷人身攻擊等行為造成的後果。



(2)關於恐嚇

有關恐嚇單純的恐嚇行爲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爲也構成犯罪,如:1、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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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ilili 發表於 2009-5-17 04:1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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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09-5-17 13:05 | 只看該作者
雅虎論壇管理員通過採取諸如「掛馬」(將網頁上附著病毒)、「拿站」(採用黑客技術竊取某些網站的控制權然後在網頁上附著病毒),更或者是專門建立含有病毒的網站、製作這類網頁,將病毒傳播到網路上惡意破壞計算機 ...
ruilili 發表於 2009-5-17 04:10
嘿嘿,這裡也不是投訴的地方啊!
美國《金錢》雜誌網站5月21日文章,原題:我為了償還5萬美元的債務來到中國,這是我有生以來作出的最佳決定之一,全文如下: 名校學歷以及多次出國旅遊經歷,讓我看起來過得不錯,但5萬美元負債讓我惴惴不安。 2016年2月,已當上兼職英語教師的我決定邁出更大一步,開始學習英語教師職業培訓課程,因為我得知在中國教英語收入頗豐。隨後,我接受了中國的一份工作,登上了飛往中國南方的飛機。 儘管離家萬里之遙,告別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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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ilili 發表於 2009-5-17 18: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uilili 於 2009-5-17 18:45 編輯
嘿嘿,這裡也不是投訴的地方啊!
韓冰 發表於 2009-5-17 13:05


呵呵。。。版主的頭像特可愛。不是來投訴,是希望引起人們注意,不要無辜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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