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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火災通稿:讓領導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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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一覺醒來,央視大樓火災的通稿已經發布,學習了一下。總體印象是:這到底是「通稿」呢,還是「通搞」?



第一:「這次火災是由於工程項目業主管理單位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雇傭人員,違規燃放煙花釀成的。」

好一個「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雇傭人員」!十二個字,已經決定了追究責任方案:領導基本免責,建設工程辦公室負責人頂雷,「擅自被雇傭」的人員倒霉。有興趣的同志可以追蹤一下誰是這個頂雷的負責人,他是不是那個真的負責人,恐怕又有故事了。

雖然大火一來領導就要先走是我國慣例,但這次走得實在是太牽強了,怎麼走得了呢?!如此特殊的節日,如此大規模的煙火慶祝,又在自己即將建成的新居門口,這麼大的好事兒這央視的領導們竟然事先不知道?!再者說,如此規模的煙火和設備,花費隨隨便便恐怕就要幾十萬,領導們都不知道,這預算哪裡來的?!CCTV如此財大氣粗,視錢財如糞土,難不成自焚真是為了扯動國家內需?





第二個出場表演的是公安部門:「央視網消息:記者從北京市消防局了解到,央視新址北配樓火災是由於業主單位的人不聽民警勸阻執意燃放A類煙花所致。」注意,A類煙花「是北京市明令禁止燃放的產品」。

這裡的要害在於「不聽民警勸阻執意燃放」和「明令禁止」。這就好比一個舉著火把在鬧市區狂奔的瘋子,隨時準備找到目標縱火,公安部門人員神勇的履行職責,對其進行勸阻。瘋子不聽:「老子就要放,就要放,就要放」。民警說:「這樣不好吧,不好吧,不好吧。我們也很難做,很難做,很難做。」瘋子說:「老子就要放,就要放,就要放。」民警說:「出了事兒可別說老子沒警告過你。」於是履行職責完畢,回家靜候火災發生,然後再堂而皇之的出來,現在瘋子據報道「已經被警方控制」。

這麼看來,民警的素質比城管可高出不少,確實做到了文明執法。要是我隔壁吳老二想在同樣地段生起火來弄個烤串或者攤個煎餅,遇見的可就不是「勸阻」了,而肯定是雷厲風行迎頭痛擊。對,沒錯,「迎頭痛擊」,字面意思。





第三個出場的是央視:「火災給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中央電視台深感痛心,給周邊群眾造成交通擁堵和生活不便,中央電視台表示真誠的道歉。」

該法辦的時候道歉,而本來不用道歉的人被法辦,這種例子數不勝數。如果說「國家安全」也是靠錢來保證的,那麼給「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呢?政府也是靠錢來維繫的,幾十億付之一炬又算不算「陰謀顛覆政府」 呢?所以那些還在裡面的各路好漢,「深感痛心」一下吧,「真誠道歉」一下吧,搞不好就能回家和親人團聚了。





最後出場的消防部門:「消防部門現有裝備滅火能力最高只能達到九十多米,因此造成當時滅火困難。」

我看到的另一則報道是說「六十多米」,這可差著十層樓呢!到底是六還是九,還是糾纏不清的六九,拜託新聞媒體搞清楚了再說。

這裡我有個純粹的技術上的疑問:如果裝備的滅火能力只能達到六九米,那高度遠遠高出這個數字的建築是如何防火的?我不相信偉大首都在奧運會之後的消防水槍還裝備落後,我也不相信美國消防隊的水槍就能射到世貿頂層。但,高層著火究竟要如何滅火呢?請知情人士指點!

這裡還是要含淚勸告一下未來要在大褲衩里工作的央視人員:沒事兒不要靠近檔中央,一來那裡是最高處,上了火水槍射不到。另外一旦出現情況,緊急疏散起來很麻煩,必須先跑到兩頭的褲腿部位才能下來,這個時間差可能是很危險的。
那邊奴隸當總統了,這邊廂主人還豬狗不如。
沙發
SB-3duVIII 發表於 2009-2-12 18:2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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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thinkpad 發表於 2009-2-12 18:44 | 只看該作者
寫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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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t 發表於 2009-2-12 19:0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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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ayashma 發表於 2009-2-12 19:5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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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9-2-12 21:21 | 只看該作者
三度越來越有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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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零下三度VIII 發表於 2009-2-12 21:53 | 只看該作者
呵呵FZ兄,不是我寫的。是我從某低俗網站「牛博國際」轉來的。呵呵。出國太久,現在寫字有點困難了。
那邊奴隸當總統了,這邊廂主人還豬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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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iji 發表於 2009-2-12 21:5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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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9-2-12 22:0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零下三度VIII 於 2009-2-12 21:53 發表 [央視火災通稿:讓領導先走!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呵呵FZ兄,不是我寫的。是我從某低俗網站「牛博國際」轉來的。呵呵。出國太久,現在寫字有點困難了。

太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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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3duVIII 發表於 2009-2-13 01:1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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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9-2-13 02: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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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7112 發表於 2009-2-13 04:2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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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發表於 2009-2-13 08:46 | 只看該作者
轉貼要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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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零下三度VIII 發表於 2009-2-13 09:4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kumar 於 2009-2-13 08:46 發表 [央視火災通稿:讓領導先走!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轉貼要註明。

註明了那叫給別人做廣告,總版主已經提醒過我一回了。很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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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佳水清 發表於 2009-2-13 11:1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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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w2000 發表於 2009-2-14 02:4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零下三度VIII 於 2009-2-12 18:10 發表 [央視火災通稿:讓領導先走!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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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59 發表於 2009-2-14 22:2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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