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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二審結果情況最新爆招:殺出的劉子龍及<<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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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08.1 發表於 2008-10-14 0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劉子龍 - 法天下法律博客
     (

    地址:http://www.fatianxia.com/blog/47663/
   
    原文如下:
   
    控 告 書
   
    控告人:劉子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
   
    執業證號碼:19020711009209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據此,控告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控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楊佳襲警一案中的種種違法辦案行為,請予以調查,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一、該案從案發就受到了上海市委某部門負責人的非法干預,為暗箱操作留下隱患。
   
    2008年7月1日,楊佳襲警一案發生,整個社會為之震驚。社會各界紛紛關注發生如此血案的原因和背景,據媒體透露,上海市委某部門負責人向上海市及閘北區公安分局下達了「速報事實,慎報原因」的指令,不允許辦案機關向媒體和社會透露案件發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蓋上海市警方一些警員欺壓百姓導致對立加劇的真相。其非法干預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導致了該案件在偵、訴、一審判決中出現數不勝數的違法和程序失當,為上海市司法機關公正裁判此案製造了障礙。
   
    二、上海市公安局拒不公布楊佳此前對閘北分局部分警員的投訴內容,拒不公布及提交2007年10月5日把楊佳滯留在芷江西路派出所6小時的全部錄音錄像資料,僅公布開始4分鐘的內容,檢察、審判機關對此重要情節諱莫如深,極力掩蓋激起楊佳憤怒導致襲警發生的前因,掩蓋閘北警方的過錯和違法在先的事實。
   
    2007年10月5日,楊佳到上海旅遊,因騎租來的自行車在街頭遭到閘北民警的盤查,因楊佳對無端之盤查具有抵觸情緒而產生語言衝撞,楊佳被帶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審問滯留,直到次日清晨才離開該派出所。在這滯留的時間裡發生的事情即糾紛產生和血案產生的原因。之後楊佳採取網上、信件方式多次向上級公安機關及閘北分局投訴,要求賠償和處罰有關民警。閘北分局為此曾兩次派員到北京與楊佳及楊佳母親協商賠償事宜。因對上海警方處理此事的方式及處理結果不滿,楊佳開始懷恨並計劃行兇報復。
   
    對此至關重要的事件起因,上海閘北分局只拿出了警方在街頭開始盤查楊佳的一段四分鐘時間的對話錄音,而對其餘內容拒不出示及提供;從所出示的四分鐘對話錄音來看,楊佳的行為、態度並無不妥之處,反而是盤查警察居高臨下、盛氣凌人;楊佳騎租來的無牌自行車也構不成滯留的理由,楊佳租車憑證攜帶在身卻被拖到派出所長時間滯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而對接下來關鍵的六個小時時間內發生的事實及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上海警方卻拒不向公眾出示,這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檢察院、法院在審判中也拒不對此關鍵情節進行調查、認定,是嚴重的掩蓋真相做法,造成此案審判後事實不清,判決無公信力。應撤銷原審判決,指定異地法院重審。
   
    三、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應主動迴避此案的偵、訴、審而未能主動迴避,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本案中的11名被害人均為閘北分局的警員,如果說在案發現場閘北分局警員介入此案僅僅是制服楊佳則無可非議,但接下來的介入審訊及介入審查起訴過程中則應向上級請示,至少在程序上也應有迴避的請示提出;而我們看到閘北分局卻是一直是懷著深仇大恨地在審訊楊佳,接下來連閘北區檢察院也毫無依據地介入 「共同審訊」,可以看到,我們面前的閘北分局、閘北區檢察院都沒有自動向上級提出迴避的申請。可以想象:審訊殺死同事的兇手的心態與審訊其他普通案犯不可能沒有區別,因為他們是帶著仇恨、怒氣和殺機來審訊楊佳的,某些人恰恰又是楊佳要刺殺的對象,讓這些人審訊此案不可能有公正性可言。由於上海警方未能依法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影響了案件偵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玷污了證據,影響了證據的效力;作為同一個「政法委」領導之下的檢、法機關接下來的起訴、審判,均應迴避而未迴避,起訴及審判行為的客觀性、公正性都必然受到了影響。
   
    四、上海市公安機關為楊佳聘請律師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六部委的規定。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此案中,當楊佳在案發現場被控制后,他拒絕回答警方問話,提出要有律師在場,但提不出具體的聘請對象。此時,閘北公安分局應當按六部委的規定,通過當地律協或司法局為其推薦律師。而事實是:閘北分局和閘北檢察院卻越俎代庖地把他們熟悉並信任、有密切合作關係的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謝有明律師召喚到了現場,但並沒有告訴楊佳謝是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這一事實,事實也證明謝有明律師沒有辜負閘北分局和閘北檢察院的舉薦,說出的都是偵、檢機關想說而沒有人相信的話。
   
    非常明確,偵查機關(當然也包括檢察機關)沒有依據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或推薦律師,不但沒有通知當地律協或司法行政機關推薦,還藉機推出了他們信任的律師。該推薦行為嚴重違反了六部委的明文規定,是一個違法且無效的行為。
   
    五、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執業規定》,其辯護行為無效,應視為楊佳沒有得到辯護。
   
    《律師法》第39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該法第31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無罪、最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根據閘北區人民政府2008年1月8日《閘北區人民政府關於組建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團的通知》公告,謝有明乃閘北區人民政府第三屆法律顧問團的成員,而楊佳襲警的對象就是閘北區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謝有明作為閘北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又去給襲擊其任法律顧問的閘北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的楊佳辯護,具有明顯的利益衝突,明顯違反了《律師法》第39條的規定。謝有明律師因為是該所主任,謝晉律師的辯護身份同樣違反該規定。
   
    謝有明在7月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講道的「楊佳精神狀態正常」、「楊佳十分冷靜,頭腦清醒,邏輯思維清晰」、「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等等說法完全是站在上海警方的角度在講話,講的全是上海警方想講而沒人信的話,所講的話沒有一句是維護楊佳權益的,證明其在為上海警方服務而不是在為楊佳維護權益,謝有明的行為明顯違背了《律師法》第31條之規定。
   
    上海公安機關安排謝擔任楊佳的辯護人,除了直接違反了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規定之第10條的規定外,其身份也同時違反了《律師法》的規定,其所作所為更是直接損害了楊佳的權益,充當起了編外公訴人;據看過宣判錄像的人士講,宣判后謝有明律師一言未發,連楊佳是否上訴都沒有問,證明上海警方安排謝有明為楊佳「辯護」是假、配合掩蓋真相、配合製造黑箱死刑案是真。其樂意接受上海警方安排、配合上海公檢法機關剝奪楊佳權利的目的得到了證實。
   
    六、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第二檢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拒絕楊佳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為其辯護是侵權行為,行為違法。
   
    楊佳是否接受其父為其聘請的律師為其辯護,應由楊佳自己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的權利。即使楊佳不同意兩位北京律師為其辯護,也應該由楊佳在與律師見面后當面申明,上海檢方沒有任何理由和依據阻擋楊父聘請的律師會見楊佳。當北京律師見到上海檢方后,上海檢方先是拒絕會見,隨後就跑到看守所提審楊佳,然後拿出一份其給楊佳所作的筆錄作為楊佳不接受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證據拒絕北京律師會見楊佳,這是違法且經不起推敲的行為:
   
    1、楊佳在未與其父溝通、未與北京律師見面的情況下,他是怎麼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說明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提前將此消息與楊佳溝通過,提前溝通之目的何在?溝通時都講了什麼?如何能證明不是上海檢方借楊佳之口在拒絕北京律師?
   
    2、北京律師與楊佳並不熟悉,更不知楊佳寫什麼樣的字、簽什麼樣的名,在未見面之前,上檢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如何能證明筆錄上的字就一定是楊佳所簽?明顯是在阻撓外地律師介入此案,在公然剝奪楊佳的辯護的權利;有沒有捏造「楊父已聲明與其解除父子關係」之類的話?
   
    3、在手拿所謂的「楊佳簽名的筆錄」接待北京律師時,上檢二分院和上海二中院是楊佳的指控人及審判人,可是他們在北京律師面前卻又在充當著楊佳的代理人,檢、法既沒有依據代替楊佳拒絕楊父所聘請律師的權利,也沒有代表楊佳傳達意願的資格;
   
    4、上檢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稱楊佳只信任其母為其聘請的律師,此說法也令人無法相信。對楊佳的起訴程序已正式啟動,而除了辦案機關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楊佳母親在何處,楊佳的姨媽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報警尋人,楊佳更不知其母在何處,楊佳母親怎麼能、何時才能「為楊佳聘請律師」呢?這不等於說沒有楊佳母親聘請律師楊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檢機關共同為其聘請的律師了嗎?
   
    七、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為楊佳所作的精神鑒定結論系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其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人體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由以上法律和規定可以看出:不是醫院則沒有資格對精神狀況進行鑒定,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不是醫院;司法部作為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它沒有權利設立鑒定機構,違反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而設立的鑒定機構就是非法的鑒定機構,非法的鑒定機構給楊佳所作的精神鑒定自然是無效的。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委託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做司法鑒定的請示」回復時明確否定了「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作司法鑒定的資格。
   
    顯而易見,在沒有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楊佳進行精神鑒定的前提下,就以一張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書為憑據認定楊佳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將楊佳判處了死刑,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
   
    八、上海市執法機關與謝有明涉嫌偽造楊佳母親王靜梅簽字的授權委託書,達到佔據楊佳辯護律師席位、相互配合共同侵害楊佳辯護權利的目的。
   
    據楊佳的姨媽王靜榮舉報,她的妹妹王靜梅自2008年7月2日被上海和北京公安從家中帶走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鄰居發現王靜梅的窗戶自7月2日離家時半開著到兩個多月來一直沒關。王靜榮向大屯派出所查詢,該所民警叫王向上海警方詢問而不是北京警方詢問,叫與上海警方聯繫,王靜榮與上海警方聯繫,上海警方各部門均互相推諉不作答覆。而與此同時,遠在上海的謝有明、謝晉律師卻稱已在北京見到了王靜梅並與其辦理了委託手續。
   
    楊母王靜梅一直失蹤,遠在上海且素昧平生的謝有明們怎麼可能、有何神通獲得王靜梅的簽字委託呢?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非常明顯:謝有明所持有王靜梅的《授權委託書》是偽造的。
   
    為了證明這一事實,2008年9月10日上午,楊佳父親楊福生在幾名律師陪同下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探望楊佳並查看案卷中謝有明委託書的簽字情況,葉建民等兩名法官在楊父等了兩個多小時后出來只說了兩句話:1、關於楊佳母親,法院不知道情況;2、關於楊佳案一審已結,我們不管了。說完回頭便跑,既不回答是否讓楊父見楊佳,也不提供委託書原件給楊福生看;
   
    2008年9月10 日下午,楊福生等一行人來到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了解委託書簽字及案件情況時,謝有明、謝晉不但不與楊福生見面並拿出委託書備份讓楊父查驗真偽,竟向110報警、調來警察驅趕楊父及北京律師。
   
    無論是從時間上、可能性還是從事後法院及律師緊張、膽怯的表現,均可以發現所謂楊母委託謝律師們的簽名系偽造。這是一起罕見的公、檢、法、律師串通偽造委託書侵害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行為。
   
    九、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達到秘密審判之目的故意遺漏受害人家屬附帶民事訴訟內容,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是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楊佳上海襲警造成六死五傷的嚴重後果,不但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同時也給受害人及其家屬的造成了一定的財產及精神方面的損害。按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檢法機關在偵、訴、審此案的時候理應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屬向辦案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彌補因楊佳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判令被告人對因行兇而給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精神損失進行賠償,是刑事立法的一項原則,與賠多賠少、能不能給付沒有關係;這也絕不是執法機關可以隨意省略的內容。可是我們通過一審判決看到,辦案機關卻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無視受害人及其家屬之損失,僅僅是為了掩蓋真相,為了避免更多的人介入訴訟,在這一舉世矚目的兇殺大案中,卻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遭受的財產及精神損失進行保護,且未作任何說明,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即使本案已由上海市公安機關出錢代楊佳向受害人及家屬作了賠償、楊佳襲警上海市公安局買單,也應在判決中註明,而不能有法不依,違反及遺漏程序。
   
    十、上海公安機關以「誹謗罪」之罪名逮捕發帖公開楊佳襲警原因的蘇州青年郟嘯寅,是迫害證人的行為。上海警方濫用公權;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構成犯罪,上海警方對此案也不具有管轄權,這是故意超越管轄權辦案的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郟的行為明顯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246條關於規定的「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此條犯罪位列於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項下,說明制定此條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機關;其次,從條款中可以明確看到,構成這一犯罪的受害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體;第三,構成此種犯罪損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譽」;而上海公安機關所承辦的郟嘯寅誹謗一案卻稱是「 郟嘯寅誹謗了公安機關的名譽」,非常明顯,即使郟嘯寅具有所稱的「捏造事實」行為也構不成此項罪名:因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機關」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不可能成為「誹謗罪」的受害主體。如此不計後果、膽大妄為足以證明上海警方內心的恐懼和掩蓋事實之目的,是在製造法律醜聞。另外,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且郟居住於蘇州,上海警方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
   
    十一、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挾持並關押楊佳母親王靜梅,侵犯其人身權益,株連無辜,以達到封堵知情人之口、掩蓋真相之目的。其行為屬於非法綁架證人之行為。
   
    根據楊佳姨媽及鄰居稱,楊母王靜梅自2008年7月2日被北京警方配合上海警方拉到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之後至今一直沒見蹤影。其姐王靜榮多次與大屯派出所、朝陽區分局反映及報案,北京警方要求王靜榮與上海警方聯繫,經王靜榮與上海閘北區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聯繫,都互相推諉,既沒敢說毫不知情,又不敢承認王靜梅控制在他們手中。除了楊佳外,王靜梅是另外一個知道楊佳與上海警方衝突真相的人。況且她也參與了對上海警方有關人員的控訴與舉報。而自從被上海警方從住處接到大屯派出所之後就再沒回到慧忠里小區的住處,其居室門口積累的信函和留言條的時間也可證明。
   
    而就在王靜梅的家人遍尋不著的時候,遠在上海的謝律師們卻稱在北京找到了王靜梅,並取得了王靜梅《授權委託書》的簽字;楊佳案件一審宣判后審判長王智剛稱楊佳母親已領取了判決書:這分明是告訴公眾,王靜梅在上海警方的控制之中。一個家住北京、北京的家人苦尋不著的人,而與她從無任何關係的謝律師們(在連到北京的憑據都不能出示的前提下),怎麼可能在北京取得王靜梅的簽字委託?也只有在上海警方控制了王靜梅並且能保證封住王靜梅的嘴的前提下,才膽敢偽造王靜梅的簽字,才能保證其造假行為不被王靜梅拆穿。顯而易見,王靜梅處於被上海警方非法扣押之中。
   
    十二、秘密審判、拒絕監督、封鎖案由,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該法第 191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楊佳上海襲警兇殺造成六名警員死亡五名重傷的嚴重後果震驚社會,已成為舉世關注的重大案件,且本案既不涉及國家秘密也沒有個人隱私內容,更不屬於未成年人犯罪,沒有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是我們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委某部門的操控下進行「周密安排 」,除了上海市委、公安局的內部人士外,未向社會發放一張旁聽證,拒絕了媒體的旁聽,連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也被拒之門外,把一場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變成了一場全由內部人士參加的秘密審判,剝奪了媒體的監督權和廣大人民的知情權。依據《刑事訴訟法》191條第一款規定,一審判決應當撤銷,予以重審。
   
    十三、一審法庭剝奪了楊佳的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侵犯了楊佳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楊佳提出舉證要求,申請證人出庭為其作證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審判不能缺少依據,而一審法院卻拒絕證人出庭,就是為了掩蓋真相,說明審判機關在審理之前已經有了判決結果,未審先判,因拒絕事實真相,從而拒絕證人出庭。
   
    十四、一審開庭所有重要證人、鑒定人員均未傳召及允許出庭作證及接受質證,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從一審判決書中可以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佳一案時,對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重要證人幾乎都沒有傳喚到庭,主要證據(包括鑒定結論)都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核實、質證,但卻又都被一審法院所認定,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十五、宣判不公開、隱瞞事實、封鎖事實,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但是在一審法院2008年9月1日上午的宣判中仍然是秘密宣判,不準公眾及媒體進入法庭旁聽判決,只是在宣判後期於其他房間設置的錄像中允許少數人旁聽了經過篩選的宣判內容,主要是聽審判長讀判決書。通過錄像轉播的宣判畫面看到的楊佳是目光獃滯、表情木然、一言不發,竟對判其死刑的判決沒作出任何反應。楊佳不是精神病發作就是被注射了藥物,楊佳已成為一個不具有表達能力的木頭人。這樣的宣判告訴公眾,上海市司法機關仍然在掩蓋著怕人知曉的真相,從各個方面隔絕著楊佳與公眾的近距離接觸。
   
    十六、原審判決事實嚴重不清。
   
    據一審判決中楊佳在庭審中陳述,他並沒有對閘北政法大樓一樓保安室的人員行兇;楊佳刀刺十一人,被擒獲時身上竟無血跡,不能排除另有其他人作案或嫌疑犯共同作案之可能。一審判決所查明事實不清,為了掩蓋真相,遮遮掩掩,含糊其辭,無法讓楊佳服判及公眾服氣,應予以撤銷原判,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異地法院重審。
   
    十七、宣判時楊佳目光獃滯、表情木然、一言不發,儼然是在聽一件與他毫無關係的事,連對案件的判決也沒有反映,符合精神病特徵或是被注射了鎮靜藥物,成為了木頭人。
   
    從上海警方披露的楊佳作案事實經過可以看出,楊佳是一個體魄強壯、性格暴躁、性情殘忍的兇手。從上海警方在現場控制楊佳的照片可以看出,根據上海警方授意發表的作案經過也可以看出這點。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宣判時的楊佳卻像換了個人,這是極其不正常的。既不符合楊佳的性格,也不符合一個行兇殺人者在面對法庭時的急於辯解、為自己殺人找理由的心態。公眾有理由懷疑,楊佳要麼是已表現出明顯的精神病癥狀,要麼在被羈押期間遭受黑刑大腦中樞受到破壞。上級司法機關應重新委託權威機構為楊佳作精神鑒定,並對其遭遇進行調查、查明真相,懲處執法機關私刑剝奪犯罪嫌疑人申辯權的野蠻無恥的執法行為。
   
    如上,楊佳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從案發到一審,一直受到權力干擾;偵、訴、審機關掩蓋真相;違反迴避原則;執法機關指派律師違反六部委規定,未通過律協和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律師;安排利益衝突者擔任辯護人;檢察機關拒絕親屬委託書律師;鑒定機構無資格、鑒定結論無法律效力;涉嫌偽造委託書簽名;秘密審判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宣判不公開;羈押證人干擾作證;綁架犯罪嫌疑人知情之親屬;……從實體到程序充滿了違法,從程序到實體掩蓋真相,是一場處處違法、漏洞百出、無法令社會接受的判決。敬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司法機關公開審理此案,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維護司法公正(至少應維護程序上的正義)、維護廣大公眾的知情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司法機關的聲譽。
   
   
   
     控告人:劉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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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活著 發表於 2008-10-14 08:07 | 只看該作者
如果這次二審還是暗箱操作,我將對政府失去最後的希望,本人將會變為一個堅定的反共者!是中國政府自己一定要把我推到反共的陣營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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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是一人 發表於 2008-10-15 10:11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不敢用北京律師而要非法指定歸上海司法局管轄的律師?不公開審理,這樣案件的公正性怎麼保證?楊佳的母親到底在哪裡?難道一個上海公安局就可以一手遮天?沒人可以管嗎?希望楊佳父親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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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2u 發表於 2008-10-15 19:57 | 只看該作者

上海公安局可以一手遮天, 民心不服。。

楊佳恨到殺人,上海公安局有一定的則任。
去年看到一篇報導,抓到真的殺人強姦犯。可疑犯已在3年前就槍斃了。才22歲。他的老奶奶天天盼他回來。

殺人罪不可赦可好多是被逼出來的。如果你/我過一次楊佳的經歷,那時的判斷才是公平的。

其碼上海公安局不敢讓案件透明,一定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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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松楓 發表於 2008-10-15 23:55 | 只看該作者

楊如果在美國

早就被警察亂搶打死,根本用不著審判。挺楊的人本身心理和道德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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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10-16 05:0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人間松楓 於 2008-10-15 23:55 發表 [楊佳二審結果情況最新爆招:殺出的劉子龍及<<控告書>> - 社會縱橫 -  backchina.com]  
早就被警察亂搶打死,根本用不著審判。挺楊的人本身心理和道德都有問題。

問題就在這裡,上海警方連亂槍打死都做不到、都做不到嗎?上海警方挺楊說明本身心理和道德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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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i007 發表於 2008-10-16 07:41 | 只看該作者
中國政府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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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了 發表於 2008-10-16 09:29 | 只看該作者
北京人,團結起來到南方去,再來個揚州十日,嘉定三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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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dT 發表於 2008-10-17 00:1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人間松楓 於 2008-10-15 23:55 發表 [楊佳二審結果情況最新爆招:殺出的劉子龍及<<控告書>> - 社會縱橫 -  backchina.com]  
早就被警察亂搶打死,根本用不著審判。挺楊的人本身心理和道德都有問題。

先看看你自己有沒有心理和道德都問題。仰或其它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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