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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國家現行的法律對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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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來 發表於 2008-9-15 12: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根據2001年4月21日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朱容基簽發第302號國務院令發布《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於違反本規定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特大安全事故追究的七類事故:1。特大火災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根據2007年4月19日溫家寶總理簽發第493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將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所以敬請各位對於山西省長孟學農的辭職不必給予太多的讚揚,對於河北三鹿的毒奶粉事件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應給予足夠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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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8-9-15 13:53 | 只看該作者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人生苦短,及時行樂!--------天涯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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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雨來 發表於 2008-9-15 15:2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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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處分由國務院做出。
行政處分的種類是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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