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性政策的制定是政治學關注的一個重點,哈羅德·拉斯韋爾(Laswell)認為,政治就是「什麼人、什麼時候、怎樣獲得什麼」的過程(Who get what, when and how.)。[2](p.4)政治系統的主要功能,就是根據社會系統的需求,通過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對各種資源或價值進行權威性分配。希爾斯曼稱政策制定為「政府的產品」,它包括法律、法院的判決、總統的政策、行政系統的規章,以及作出決定之後所採取的行動。[7](p.1) 但政策制定是一個複雜過程,在現代的美國表現得尤為明顯。「一個完整的政策制定過程的周期包括以下五個階段:提出問題和政策構想;擬定各種供選擇的政策方案;政府制定出政策;執行政策和反饋;評價政策和修改政策,產生新的政策。在這個長期的政策制定周期中,政府是『直接的決策者』,而參與和影響政策制定的則還有其他各種力量和角色,例如企業界、金融界、法律界、基金會、大學、新聞界文化機構以及民間組織(婦女、種族、民族團體)等。政府作為『直接決策者』 就處於政策制定的後期階段,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機構則積極參與前兩個階段,並且發揮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4](pp.534-535) 可見,在美國政治中,政策是集團之間、集團與政府之間相互作用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