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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團與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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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gcd 發表於 2008-7-11 20: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利益集團是美國權力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學者戴維·杜魯門(David Truman)給利益集團下了一個被人們廣泛接受的定義:「利益集團是一個持有共同態度、向社會其它集團提出要求的集團。如果它通過和向政府的任何機構提出其要求,它就變成一個政治性的利益集團。」[1](p.37) 也有人稱:「利益集團,就是一部分人組織起來為追求共同利益而對政治過程施加壓力。」[2](p.182)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必須具備三個要素:首先是一個有組織的集團;其次,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標;最後,它們為了共同目標向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施加壓力,使政策符合他們的利益。[3](p.19)



    在美國社會,人們的經濟地位、政治信仰、文化背景、價值觀念差異很大,利益的多樣性和多元化體現得十分典型,這是形成利益集團的根本原因。美國利益集團興旺發達,數目和種類之多,堪稱世界之最。「一項全國調查表明,60%以上的成年人至少參加一個社團。」[4](p.274) 數量龐大的利益集團在決策過程中扮演著其他政治行為體無可替代的政治角色。



    美國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在最直接的決策者和選民之間還有參與政策制定的「中間結構」,杜魯門把這些組織視為政府機構的一部分。「這種中間結構,包括一大批利益集團、公司、工會、教會、各種專業性團體、新聞媒介、政黨等,這些組織介於政府和人民之間,成為政府機構和人民聯繫的紐帶。它們既不處於從屬地位,也不處於統治地位。這種多元化的結構是美國社會權力分配的重要表現形式。」[5](p.237) 利益集團之所以能在美國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如美國獨特的歷史背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美國社會利益的多元化等。更為重要的是,美國的政治制度允許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政治過程,保證各種利益都能反映到政府的決策層中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自由,有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的權利。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證各種不同的社會成份有充分參與政策制定的權利。根據憲法原則,美國政體有意識地鼓勵那些非權力機構對政府的決策施加影響,這些組織行使相當一部分決策權,並因此成為美國權力結構的組成部分。多元化的權力結構使得多種力量在決策過程中起作用,美國的政治過程表現為許多權力中心之間的相互作用。



    在美國政治中,政治的基本場所是社會而非國家,國家的權力是分散的,並非由政府或某個單一集團所控制。社會中包含許多在利益和價值方面相互衝突的群體,它們由個體組成,個人通過參加群體來集中利益、影響政策。「在競爭性的政治市場中,各種群體依據自己的資源即支持率取得影響力。」[6](p.3) 利益集團自身不圖謀組織或取代政府,但它的積極行動對政府構成壓力。(在這個意義上,利益集團又被稱為「壓力集團」。)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相互競爭,確保社會中的多種利益要求有組織地進入政治過程。



    權威性政策的制定是政治學關注的一個重點,哈羅德·拉斯韋爾(Laswell)認為,政治就是「什麼人、什麼時候、怎樣獲得什麼」的過程(Who get what, when and how.)。[2](p.4)政治系統的主要功能,就是根據社會系統的需求,通過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對各種資源或價值進行權威性分配。希爾斯曼稱政策制定為「政府的產品」,它包括法律、法院的判決、總統的政策、行政系統的規章,以及作出決定之後所採取的行動。[7](p.1) 但政策制定是一個複雜過程,在現代的美國表現得尤為明顯。「一個完整的政策制定過程的周期包括以下五個階段:提出問題和政策構想;擬定各種供選擇的政策方案;政府制定出政策;執行政策和反饋;評價政策和修改政策,產生新的政策。在這個長期的政策制定周期中,政府是『直接的決策者』,而參與和影響政策制定的則還有其他各種力量和角色,例如企業界、金融界、法律界、基金會、大學、新聞界文化機構以及民間組織(婦女、種族、民族團體)等。政府作為『直接決策者』 就處於政策制定的後期階段,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機構則積極參與前兩個階段,並且發揮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4](pp.534-535) 可見,在美國政治中,政策是集團之間、集團與政府之間相互作用的產物。



利益集團的運作

利益集團對決策的影響是通過它們在美國政治過程中的具體運作來實現的,集團的運作包括它們的活動及活動手段。



利益集團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採取多種多樣的方法。集團活動的常用方式主要有遊說、法院訴訟、影響選舉,還可以通過現代社會所能提供的所有媒體——報刊、電視和廣播以及一切能夠使用的現代宣傳技術來影響輿論。集團活動的渠道是通向政府組織機構的,而各種決定就是由這些機構作出的。各個集團可能試圖對選舉、立法過程、政府計劃實施方法或法院等施加影響,也可能試圖影響初選和大選中各級政府公職候選人的挑選,為將來影響政策打開通道。



國會的特徵和它在美國政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這個立法部門對利益集團的重要性。議員直接由選舉產生,是選民的代表,因而,國會與選區和選民有著更為密切的關係;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國會對作出大量決策的行政系統起著重大的制約作用;國會身負的立法、撥款權力是決策的重要內容,而這直接關係到利益的分配;立法從倡議到最後形成法律,是一個冗長、複雜的討論並不斷修正的過程,這就為利益集團施加影響留有較大的活動餘地。另外,國會與行政的權力鬥爭始終存在,越戰後,國會權力有上升趨勢;兩黨政治也成為利益集團可利用的因素。因此,國會是利益集團活動的主要對象,集團試圖多方面影響國會議員的行為。



集團最常用的手段是對國會的遊說(lobbying,又稱院外活動)。就集團對國會的遊說來看,它們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同國會議員和其助手直接接觸;出席各種有關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利益集團可能安排選民向議員發出大量竭力主張它們觀點的信件和電報,或者打發一批批的選民到國會大廈向他們的議員去面陳它們的看法。更為有效的是,它們可能準備詳細的意見書,在國會的常設委員會作證時遞交,或者用來說服一些國會議員,使他們相信它們的理由是正確的。許多利益集團在華盛頓或州的政府設有常駐辦事處,以便同國會議員和州議員保持密切的個人接觸;其它集團雇傭專門對議員進行疏通活動的專職人員,這些專職人員可能代表好幾個無力派出自己代表的集團。「集團雇傭專職人員在立法過程中進行院外活動謀求利益的做法歷來已久,今天美國法律全書中的很多重要法規來源於利益集團的辦事處。」[9](p.122)



    利益集團對政府各項決定的關注並不只限於立法方面,行政系統也是它們施加影響的對象。美國的行政機構是按業務範圍分工的,管轄著涉及不同利益的部門,部門之間有合作也有矛盾,與之相關的利益集團恰恰利用這一特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許多立法倡議來自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也立法,即行政法規,更何況它還制定許多重要的政策。各司其職的各部、特別是行政系統管理範圍更為專門的獨立的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 agencies),每天都作出其管轄範圍內的決定——制定政策或提出立法建議,這些都涉及到十分具體的利益,既維護某種利益,同時也就可能損害了其他利益。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關稅委員會,制定某項外國進口商品的指標和確定徵收的關稅;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的決定則既涉及勞資雙方,又可能關係到不同工會的利益。有的獨立機構甚至通過作出決定,確定供電公司或鐵路運輸公司的收費價格,或者給予發行大量證券的權力,消費品保障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甚至關係汽車生產成本的提高。上述諸多決定必然會引起不同利益的關注,因而會通過集團的力量去支持或阻撓這些機構作出某一決定。



利益集團同政府機構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如勞聯—產聯同勞工部,各農場主集團同農業部,各企業集團同商業部,都有密切關係。重要的利益集團在政府機構中都有它們的聯繫渠道;政府部門的高級官員多有利益集團的背景,一些內閣部長是由利益集團的推薦或同利益集團協商取得其支持以後任命的。



利益集團在美國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力

   

    利益集團在美國政治中的影響力是巨大的,許多學者都把影響力看成是權力的重要體現。羅伯特·達爾(Robert Dahl)認為,「影響力是行動者之間的這樣一種關係:一個或更多行動者的需要、願望、傾向或意圖影響另一個或其他更多行動者的行動,或行動傾向。」[10]p.37) 毫無疑問,政府在政治生活中擁有最大的影響力,其表現方式是直接制定政策。相反,利益集團的影響力是間接地體現出來的。集團的目標不是上台執政,而是通過其活動影響政府的政策來維護和爭取本集團成員的利益,維護和實現本集團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利益集團的活動不僅受到憲法的保障,而且集團可以通過選舉或輿論決定官員們的政治命運是集團影響政策行之有效的手段,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必然要考慮集團的意見。


雖然不能無限制地誇大集團對政策的影響,但美國政治生活中作出的每項決定,不管是國會中有關委員會的法案,總統的政策聲明、有關法律方面的意見,或是一項有關政府機關的規定,都影響著美國社會中的一個或更多的集團。受到影響的集團正愈來愈意識到政府一系列重要決定的作用,并力圖對之能夠有所影響

在事關國家安全的關鍵時刻,由於對決策效率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及時、果斷地制定相應對策,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益集團幾乎無法參與決策。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參議院以82票對0票,眾議院以388票對1票通過了對日宣戰的決議。宣傳孤立主義最賣力的「美國第一委員會」在珍珠港口事變后自行宣告解散,並在一項呼籲書中要求其成員支持政府為戰爭作出的努力。[12](p.251) 1962年9月,美國飛機發現了蘇聯在古巴建立的導彈發射場,美蘇之間的緊張局勢頓時加劇,引發古巴導彈危機。10月16日,美國總統肯尼迪組成國家安全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絕對保密的情況下,執委會整天開會,研究對策,最後肯尼迪決定對古巴實行封鎖。[13](p.249) 事實上,這類問題是由權力精英決定的。依筆者管見,除了事關國家安全的危機問題的決策,利益集團的影響力涉及美國政治所有的政策領域。     

              

    利益集團對政府施加影響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集團的活動是通過政府機構及政府不同部門的相互作用來進行的。利益集團的壓力政治導致美國政治生活中多元的矛盾、鬥爭和妥協,無數的集團成為美國權力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早期的制憲者承認社會上有不同的利益集團,但不承認它們在政府中的作用。倒是利益集團的發展和運作在很大程度上貫徹了美國憲法的精神實質,而且在政治進程中填補了憲法留下的空白。由於利益集團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集中和反映各種利益,它們被看成是政黨政治的補充。在實際生活中,政府機構、利益集團和政黨已經成為美國政治體系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三個主要方面。



利益集團作用的利弊



學術界已經提出了很多關於集團在美國政治制度中的作用和集團是否可取的理論,其中有些是肯定的,有些是否定的。公眾對集團的注意力傾向於集中在院外活動的一些行賄受賄的腐敗行為上,但作為政治學所要儘力解決的,卻是一些更為廣泛的問題,其中心是集團對政治和政策可能會起的和真正起到的影響。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同的觀點已經共處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國人在利益集團和院外活動這個問題上的一種深刻和持續的矛盾心理。



對集團持肯定態度的觀點認為,集團間的相互作用是民主政體的本質。杜魯門表示,他對很多各種不同集團的利益的「一致」和「相互調整」感到滿意,並認為集團是民主國家管理過程中必要的和重要的組成部分。[14](pp.17-18)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利益集團的積極作用。



   (一)利益集團代表和集中各種利益,是美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



美國的民主似乎已經由憲法、選舉和三權分立制度提供了保證,然而僅有這些是不夠的,還需要在人民和決策者中間建立一種利益傳遞機制。作為公民反映利益、參與決策重要渠道的利益集團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體現了美國政治民主特徵。



    「政策制定過程至少包括決定問題、擬定供選擇的政策方案和制定出政策三個階段。這樣,政府作為『直接決策者』就處於政策制定的後期階段,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機構則積極參與前兩個階段,並且發揮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4](pp.534-535) 因此,美國政府政策的制定決不只局限於政府最上層領導人,還必須考察利益集團等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機構的作用。



政治學家萊瑟姆(Latham)認為,「現代社會中,人們珍視的主要價值觀是通過群體來體現的。這類群體不計其數,而社會的組合又是種類繁多而且非常複雜的。」[7](p.608)利益集團起著代表和集中各種利益的作用。集團對一定範圍內的活動、問題和困難持有共同的態度,許多集團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在其成員中起著統一觀點的作用,由此形成共同的目標、確定哪些是主要目標,打算如何實現這些目標等。無數的集團進行組合和重新組合,以反映集團成員多種多樣的、不斷變化的要求,這樣就有助於政府在政策出台之前協調各種利益,決策者可以權衡利弊;同時集團的參與有利於判斷政策的後果,使政策基本上能夠為社會上相關的利益所接受,最終有助於形成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多數。



每個公民都有投票權,但是僅僅一票的能量是很小的。社會變得更加複雜化及社會成分相互依賴的加深,使得越來越多的人感到有必要通過集團的力量和活動來保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共同的利益、目標把特定的人們聚集在一起,使他們形成有組織的集團。作為利益集團的一員,一個人變為集體的一部分,從而他的潛在能量就大大增強。在一個共同的目標下聯合起來,單個的投票就獲得了巨大的政治力量。事實上,利益集團的特殊代表性與政黨及民選政府官員更廣泛的代表性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通過增強個人有效選擇政府政策的能力,利益集團為個人提供了增大他們自身力量的途徑,並幫助實現了多元化及自由選擇的民主價值觀。



   (二)調和各種利益,保障政局和社會的穩定



美國是一個利益十分複雜多樣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人們認為只有積極地維護為社會生存所必須的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政治自由才能得到保證。「美國政治體系的一個重要作用必須被看作它在具有潛在爆炸性的多種多樣形態的社會裡保證最低限度一致性的任務。」[9](p.7)  可見,協調多樣性與一致性之間的矛盾,既是美國的國情,也是美國歷史對其政治制度提出的要求。要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性,客觀上就要求權力分散的政體與之相適應。美國建立了一種獨特的社會秩序,它給出一條道路,允許人們通過政治安排反映他們的利益,它提供了保護個人權利的制度基礎,使得社會在自由的基礎上得以維持穩定。「保證這種社會秩序的原因是一種特殊結構,一個徹頭徹尾的以公民社會為基礎的權力多元化的結構。在人類政治史上,或許美國是絕無僅有的一例。」[6](p.6)利益集團影響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分配。但是各相關集團之間的利益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利益矛盾的激化有可能導致社會的動蕩。眾多集團通過決策程序表達一己私利,最後通過民主的程序,實現各種利益的妥協。政府在決策時,必須考慮到各個集團的利益,還必須考慮整個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只順從某個集團的利益,而完全置其他利益集團於不顧,尤其在涉及面廣的重大問題上。否則,政局就不能穩定。因此,政策是在各個利害相衝突的集團調和各種利益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結果,是各有關利益集團相互協調、妥協、平衡的結果。例如,企業和工會之間經常舉行談判,以求達成協議,一旦由立法機構通過,就成為法律。 而這種妥協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的穩定。



   (三)彌補政黨政治的局限



政黨的作用主要有:集中來自不同地區和不同社會階層的黨員的利益,清除一些次要的思想分歧;選出官員候選人;籌集競選經費;動員其追隨者投票使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勝,為組織政府奠定基礎。[7](pp.341-346) 政黨政治和選舉制度是建立在地區劃分基礎之上的,議員是他們所居住的州或地區的代表。但是在一個地區內可能有很重要的集團利益沒有被代表。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種族、民族背景、收入水平或職業的人們,會有其不同的政治利益。由於政黨政治的局限,美國的政黨組織不太適合於表達特殊利益和特殊立場,利益集團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空白。[15]利益集團能夠跨州、跨地區或在全國範圍內組織起來,能夠根據情況需要組織單一的、全國性的機構。一個南部小鎮里的零售商,能夠就零售價格同紐約市或洛衫磯的雜貨店的老闆們聯合起來,以便達到共同的目的,即使在其他所有問題上,他與自己同行業的人有意見分歧,也並不妨礙在一種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有組織的集團。



整個利益集團結構,是當代龐大複雜的社會得以有效地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小V.O.基(Key)指出:



這一體系成為社會各特殊組成部分的喉舌,其部分原因是由於在一個極為錯綜複雜的社會裡,僅僅依靠地域上的代表性是不夠的。在一個不那麼複雜的社會裡,某一個地域在利益方面多少是一致的,代表性的問題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地區代表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是在一個龐大而錯綜複雜的社會中,比如,一個大陸洲那樣大的社會裡,要照顧各個地區的各種利益,僅僅依靠本地區選出的立法者是不能辦到的。有組織的集團對於地域代表制起了補充的作用。



政治並不僅僅是選舉,政治的真正本質是制定政策、或者說是就政府和社會應該做什麼作出決定的過程,而選舉僅僅是邁向這一本質的第一步。兩次選舉之間的決策政治,才是政治的基本實質,才是個人和集團所爭奪的財富和榮譽。要對政治過程形成一個站得住腳的概念,就必須考慮到各集團、各種利益和決策的政府各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此外,一個站得住的有關政治過程的概念,還必須給有組織的利益集團留有一席之地,它們不僅試圖施加影響,而且它們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5](p.263)



另外,就政策制定而言,處於國會和總統之外的政黨機構力量較弱,這就造成了一個真空,需要由利益集團的複雜結構來填補。政黨權力的分散和政黨的削弱,使它們無力控制本黨的候選人。「這種把選擇領導人的職能同制定政策和影響政策的職能相對分開的做法,賦予美國政治體系以一種特殊的風格和複雜性。」[9](p.107) 政黨政治和壓力集團政治縱橫交錯,相互融合在一起,產生了一種不斷變化的立法和行政機構進行工作的格局。



   (四)政府機構助手的作用



    政府部門,尤其是國會議員們指出,院外活動者和利益集團對他們的工作起著重要的助手作用。對行政部門來說,也具有這種作用。利益集團為他們進行深入而精闢的研究工作。在關係到自身利益的問題上,為了要對決策者施加影響,必須對有關問題做深入的研究,以此來說服決策者,這正是決策者所需要而往往又無力進行的工作。利益集團搜集的情況,從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各方面提出論點來支持國會或行政部門的觀點,為決策者所利用,起到了助手作用。它們還經常提醒行政和立法機構,某項立法條款既草率又粗製濫造。國會議員們說,如果他們要把這類工作做得象利益集團那樣有價值、有用處,他們需要一批更精通專業、數量上要比現在多好幾倍的工作人員才行。行政部門的官員對利益集團的工作依賴較小,但是他們仍然覺得這部分工作對他們也是有用的。政府官員同樣需要集團在諸多方面提供情報、支持、援助。



利益集團還起著重要監察員的作用,集團可以通過各種輿論手段把政府的情況告訴人民。一些利益集團根據自己的標準,對國會議員在「關鍵性表決」中的投票記錄進行評議,分別打分。有很多集團每年公布它們的評議結果,議員們一般都很重視這些集團的評議,因為評議與選舉密切相關。這種評議的主要目的是為利益集團及其成員在今後的國會選舉中支持或反對這些議員提供依據,但它對選民的影響則超出了本集團成員。由於政黨的削弱,利益集團的政治支持的份量也相對增加。「環保行動組織從1970年起,根據議員們的投票記錄把一些議員列為『反對環保』分子,給他們戴上『骯髒的人』的帽子,集中力量在選舉中擊敗他們。從1970年起,被戴上這種帽子的31名議員,到80年代只剩下7人仍在國會繼續任職。」[4](p.305) 利益集團通過輿論報複議員並間接地影響下一次選舉,直接關係到議員們的政治前途,客觀上對他們的行為起到了監督作用。



然而,利益集團謀取的只是自身局部利益,具有很大的狹隘性,因此利益集團在政治生活中起一定積極作用的同時,必然有其消極的一面。麥迪遜認為集團是「為某種共同的感情或利益的衝動所驅使而聯合起來的一些公民,不管他們佔全體公民的多數或少數,而他們的利益是損害其它公民的權利或全社會永久的和總的利益的。」[16](p.45) 集團利益這種特性使得它們不願為整個社會的利益作出必要的犧牲,集團利益之間、集團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無法從根本上避免。從美國的現實政治狀況來看,利益集團的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於金錢的作用,利益集團政治導致不平等



    特殊利益集團通過向公職候選人捐助競選費,為他們進行所謂「獨立」競選活動,以影響競選結果,為今後直接遊說打開通道。集團代表制具有一種偏袒上層階級的和親企業界的偏見,那些能在華盛頓擁有一些有經驗的院外活動人員的集團,在影響國會方面佔有很大的優勢。一些集團是通過在競選運動中的捐獻和「內部」聯繫,來取得接觸國會的途徑的,而並非由於它們成員的多少。這種施加影響的方式嚴重地歪曲了代表制的過程。美國著重於利益集團的政治制度,不僅意味著許多集團是政治進程中的重要角色,而更為重要的是,特殊的利益集團將會居於支配地位。美國有民主程序的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最有勢力的利益集團謀取私利的掩飾。[14](p.20-21)



    美國的競選法允許公司、工會、特殊利益集團和其他團體建立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s, 簡稱PAC)向國會議員候選人和政黨直接捐款,還規定 PAC為總統和國會議員競選所進行的「獨立」活動開支不受限制。這一規定為利益集團合法地直接或間接影響各級選舉,尤其是國會選舉開了綠燈。1984 年全國保守派 PAC 宣稱花了1200萬美元,爭取保守派多數基金會花了200萬美元「獨立」地為里根競選。同年,PAC 為國會議員候選人進行「獨立」競選開支了3900萬美元。[4](p.258) 無疑,這給美國的選舉罩上了一層金錢政治的色彩。



   (二)造成政府工作效率低下



無數集團組織的活動及其效果造成美國政治權力中心的進一步增多。權力分散有利於制定折衷的政策,這類政策往往調和了各集團之間的分歧,代表了利害相關集團之間分歧最小的意見。但在那些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有效行動的關鍵性政策範圍內,這種折衷方法似乎起著潛在的破壞作用。根據意見一致的原則而產生的妥協政治,使利害相關的集團有機會拖延並大量修改終將形成的政策。政府無法高效地解決那些需要集中管理的、涉及到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許多事務。
   (三)集團利益的狹隘性使得公共利益受損



    由於美國允許和鼓勵利益集團影響決策的政治體制,一些規模小、組織嚴密且目標單一的利益集團在一些涉及面較窄的問題上具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在範圍狹窄的問題上,此類集團沒有或很少有反壓力,即沒有什麼抵消力量,同時,他們的利益又恰巧和有影響的國會議員或聯邦行政機構主管單位的利益一致,這時,一些小的利益集團(如美國醫藥協會、胡桃種植協會等)能對政策制定施加很大的影響。



美國全國步槍射擊協會的成員不足一百萬,但影響力相當大。雖然民意測驗表明60%的美國人贊成制訂法律控制槍支,但是就在這一問題上,步槍協會多次壓倒了所有的對立面,使有關槍支控制的立法遲遲不能通過。作為一個特殊利益集團的步槍協會在這一問題上的獲勝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憲法規定公民攜帶武器的權利,



    為規範利益集團的活動,美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如《聯邦遊說活動管理法》(Federal Regulation of Lobbying Act,1946),《遊說公開法》(Lobbying Disclosure Act,1996) ,《稅收法》和《聯邦競選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1971) 等。但是,這些法律主要是針對利益集團的腐敗行為的,而對付其它弊端卻沒有什麼有效的辦法。美國人同意麥迪遜的看法:抑制派系的「治療法」比疾病本身更糟糕,僅僅因為自由滋生派系就廢除自由是荒謬可笑的。[16](p.46) 由於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證,完全禁止院外活動無疑是違憲的。作為美國政治制度的產物,利益集團的弊端無法從根本上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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