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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律 師 公 會 為 習 近 平 補 了 一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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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 發表於 2008-7-11 16: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 律 師 公 會 在 維 護 法 治 、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果 然 比 其 他 團 體 都 要 堅 決 , 都 要 旗 幟 鮮 明 , 甚 至 不 惜 跟 中 央 政 府 最 高 層 官 員 唱 反 調 。

中 國 國 家 副 主 席 前 幾 天 在 香 港 訪 問 及 會 見 特 區 各 界 人 士 時 突 然 表 示 ,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三 個 機 構 應 互 相 了 解 、 互 相 支 持 。 習 先 生 所 謂 的 「 互 相 了 解 、 互 相 支 持 」 是 甚 麼 意 思 他 並 沒 有 說 清 楚 , 但 這 樣 的 說 法 顯 然 跟 《 基 本 法 》 設 定 的 體 制 , 跟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的 傳 統 不 相 符 , 更 好 像 把 法 院 及 法 官 變 成 政 府 的 一 部 份 。


面 對 這 種 背 離 法 治 傳 統 及 《 基 本 法 》 的 說 法 , 大 律 師 公 會 隨 即 在 星 期 三 發 表 聲 明 , 重 申 《 基 本 法 》 規 定 香 港 必 須 保 持 司 法 獨 立 於 行 政 、 立 法 架 構 外 , 司 法 機 構 不 能 被 視 為 政 府 管 治 團 隊 一 部 份 , 因 為 只 有 司 法 真 正 獨 立 , 才 可 確 保 政 府 守 法 , 才 可 確 保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的 法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各 項 在 香 港 實 施 的 國 際 公 約 。


我 們 認 為 ,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聲 明 不 僅 合 時 , 不 僅 捍 衞 了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 更 是 對 中 央 領 導 人 特 別 是 主 管 香 港 事 務 的 國 家 副 主 席 習 近 平 先 生 及 時 的 提 醒 , 讓 他 明 白 法 治 及 司 法 獨 立 的 真 義 , 讓 他 了 解 一 國 兩 制 的 真 正 精 神 。


中 國 政 府 在 香 港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政 策 不 僅 僅 為 了 令 香 港 順 利 回 歸 , 而 是 因 為 香 港 獨 特 的 社 會 制 度 、 法 治 體 制 有 它 的 優 越 性 , 有 它 的 合 理 性 。 其 中 香 港 的 司 法 獨 立 體 系 更 是 香 港 安 定 繁 榮 的 基 石 , 更 是 香 港 繼 續 保 持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的 保 證 , 不 能 有 任 何 動 搖 及 削 弱 。 然 而 , 剛 剛 接 掌 港 澳 事 務 的 習 近 平 先 生 看 來 並 不 了 解 這 個 情 況 , 他 不 但 把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三 個 該 互 相 制 衡 的 架 構 混 在 一 起 , 更 要 求 他 們 互 相 了 解 及 支 持 。 可 是 , 一 旦 司 法 機 關 及 法 官 成 為 支 持 政 府 或 行 政 機 關 的 力 量 , 要 按 政 府 的 需 要 及 政 策 辦 事 ; 法 院 便 成 為 政 府 的 附 庸 及 工 具 , 不 能 再 依 法 保 障 市 民 的 權 益 , 不 能 捍 衞 《 基 本 法 》 賦 予 市 民 的 權 利 , 不 能 繼 續 成 為 不 同 利 益 的 仲 裁 者 。 這 對 市 民 及 社 會 固 然 不 利 , 跟 一 國 兩 制 政 策 也 是 相 違 背 的 。 大 律 師 公 會 能 及 時 向 習 近 平 的 說 法 提 出 異 議 當 然 值 得 歡 迎 。


更 何 況 《 基 本 法 》 已 列 明 香 港 法 院 的 獨 立 地 位 。 例 如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特 區 法 院 除 涉 及 國 防 、 外 交 事 務 外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不 受 特 區 政 府 以 至 中 央 政 府 左 右 。 第 八 十 五 條 則 規 定 法 院 獨 立 進 行 審 判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這 兩 個 條 文 清 楚 確 立 法 院 的 獨 立 地 位 , 清 楚 表 明 法 院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更 不 要 說 配 合 、 支 持 政 府 的 工 作 了 。 習 近 平 先 生 卻 偏 偏 提 出 跟 《 基 本 法 》 條 文 相 違 背 的 要 求 , 大 律 師 公 會 當 然 有 責 任 提 出 異 議 , 當 然 有 必 要 提 醒 習 先 生 要 按 《 基 本 法 》 辦 事 了 。


也 許 , 習 近 平 先 生 太 習 慣 內 地 的 政 治 體 制 , 認 為 權 力 該 「 一 手 抓 」 , 認 為 行 政 機 關 大 權 獨 攬 , 其 他 機 構 互 相 配 合 是 自 然 不 過 的 事 。 但 誰 都 看 得 到 , 權 力 由 政 府 「 一 手 抓 」 已 在 內 地 造 成 大 量 濫 權 、 貪 污 的 問 題 , 並 大 大 妨 礙 中 國 邁 向 真 正 的 法 治 。 中 國 本 身 已 有 不 少 聲 音 要 求 打 破 權 力 集 中 的 政 治 體 制 , 要 求 引 入 更 多 監 督 、 制 衡 的 力 量 , 從 而 令 政 治 體 制 變 得 更 合 理 。 作 為 未 來 中 國 領 導 核 心 的 習 近 平 先 生 有 甚 麼 理 由 開 歷 史 的 倒 車 , 反 過 來 要 香 港 放 棄 法 治 及 制 衡 呢 ?


幸 好 , 還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願 意 挺 身 而 出 , 為 習 近 平 先 生 的 法 治 觀 念 補 補 課 , 希 望 他 能 聽 得 進 去 , 往 下 來 不 會 再 視 法 院 為 政 府 管 治 團 隊 , 不 會 再 要 求 司 法 機 關 支 持 行 政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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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水怒戰鬥隊 發表於 2008-7-11 18:41 | 只看該作者
感覺這位「習五代」說話經常出錯,思維混亂,還不如胡錦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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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gcd 發表於 2008-7-11 20:31 | 只看該作者
不早就有了,一代不如一代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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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7-11 20:51 | 只看該作者
法盲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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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世好貼 發表於 2008-7-11 22:23 | 只看該作者
嘿嘿,「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應互相了解、互相支持」如何變成「法院便成為政府的附庸及工具」?大律師公會似乎只會空喊口號加胡亂揣測,似乎對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極度無信心,如此無信心的公會,如何能成為維護司法獨立的中堅力量,令人生疑。
習副主席並非隨口說出這番言論,而是看到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出現溝通理解不足的現象而作出的善意提醒,大律師公會只需發表簡短聲明表示有能力解決不足之處和有信心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就可以很得體地、不卑不亢地回應習副主席的言論,然而這次選擇玩針對,卻令人看出大律師公會的水平下降和底氣不足。



以下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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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港期間在會見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司法機關成員以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時,重申中央對港既定的方針不變,並以4句話共8個字——「通情,達理,團結,高效」寄語特區整個管治班子。他解釋其中的「團結」一詞說:「團結,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3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香港來之不易的繁榮穩定。」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6年法律年度開啟禮上致辭說:「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他強調法院只能決定案件的「合法性」,當案件涉及政治、經濟等複雜議題時,則應該透過政治過程解決。他又指使政治過程恰當地發揮正確的功用,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這不是法院功能,是政治過程的功能。」李國能的致辭強調,經由政治過程恰當地發揮正確的功用,覓得合適的折衷方案協調各方面的利益衝突及各考慮因素,其實亦包含行政、立法、司法3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之內涵。

習近平有關講話,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認同和讚揚。輿論和各界指出,習近平的出發點是為促進香港社會和諧,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和港人願望。

 輿論指出,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缺乏互相理解及支持的現象,例子之一是西九文娛區項目,如果行政、立法互相理解及支持,香港的經濟建設效率就會很顯著,否則,空有項目大計,卻停留在議而不決的階段。例子之二是漢普頓酒店事件演變成國際笑柄,如果特區行政與司法系統處理漢普頓事件能夠互相理解,法院發出頒令之後,及時知會行政部門跟進,根本就不會發生這宗貽笑大方的事件,因為旅遊業是特區經濟的重要支柱,國際形象更是得來不易,稍有差池,足以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旅客訪港意慾,影響旅遊收益,禍及民生。

輿論和各界指出,細心思考習近平的有關講話,正好反映他深刻理解基本法規定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之間的關係。習近平使用的字眼是「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而不是把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3個機構混為一談,更不是要求特區司法放棄獨立性。但是,大律師公會在其發表的聲明中,卻針對習近平的有關講話,指香港必須保持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架構,不能被看成政府管治團隊的一部分,強調必須重申和確認司法獨立。言外之意,不言而喻。

筆者認為,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首先有自相矛盾之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一方面不認為習近平的言論有任何企圖干預《基本法》所確保的本港司法獨立,但另一方面卻又針對習近平的言論,強調必須重申和確認司法獨立,強調香港司法不能被看成政府管治團隊的一部分。其次,習近平使用的字眼是「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而不是忽視和否認司法獨立,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有移花接木和偷換概念之嫌。

此外,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不是「司法至上」,香港法院雖享終審權,實行司法獨立,但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權的制約。1999年2月26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一致判決:「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說過: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的條文(包括上述條文)所約束。」「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

[ 本帖最後由 絕世好貼 於 2008-7-11 22: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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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knx 發表於 2008-7-11 22:45 | 只看該作者

不會吧? 習畢竟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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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eno. 發表於 2008-7-11 23:41 | 只看該作者

大律師公會強調司法獨立 (22:23)

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80709/gb32223c.htm

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強調香港司法獨立,不能視為政府團隊的一部分。

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在香港提出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公會就此指出,並非指習近平有意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只是重申,司法獨立對香港長期穩定繁榮的重要性。司法獨立於行政和立法,不能視為政府團隊之一,否則它將不能確保政府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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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eno. 發表於 2008-7-11 23:48 | 只看該作者
香港的立法、司法是【制衡、監管】政府行政機關的獨立機構,如與政府附屬機構混為一談的話,香港人是不會給他面子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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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liu 發表於 2008-7-12 05:01 | 只看該作者
他當香港是張家港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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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gcd 發表於 2008-7-12 05: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pknx 於 2008-7-11 22:45 發表 [大 律 師 公 會 為 習 近 平 補 了 一 課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這些GCD權貴上大學,誰知道他們是怎麼上的呢? 高考是批條子進去的,上課是工作人員代上的,大學考試是老師先給出試題和答案,他們照抄一下。據說老毛的那個大胖孫子,連事先給出試題和答案, 他都懶得抄,需要老師幫他抄好卷子,可就是這樣一個大蠢蛋,竟然是個PLA的大笑了。

所以,參照老毛的胖孫子,也就可以估計習五代到底大學怎麼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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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ian56 發表於 2008-7-12 06:05 | 只看該作者
再過幾年司法都要在黨的統一領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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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無能民進黨 發表於 2008-7-12 08:34 | 只看該作者
反華畜生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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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 發表於 2008-7-12 09: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eno. 於 2008-7-11 16:12 發表 [大 律 師 公 會 為 習 近 平 補 了 一 課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大 律 師 公 會 在 維 護 法 治 、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果 然 比 其 他 團 體 都 要 堅 決 , 都 要 旗 幟 鮮 明 , 甚 至 不 惜 跟 中 央 政 府 最 高 層 官 員 唱 反 調 。

中 國 國 家 副 主 席 前 幾 天 在 香 ...


也難怪他.  執政近六十年來習以為常了.  哪裡聽說過在我黨的統治下, 司法可以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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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8-7-12 11:39 | 只看該作者
唉,香港越來越不民主了,習近平只不過講了他的意見,就被痛批了,這還有言論自由嗎?人家德國,法國,美國的那些頭頭天天都對中國表達自己的意見,中央政府都沒有為他們上課,看來還是大陸比較言論自由啊。

[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08-7-12 11: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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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8-7-12 12:42 | 只看該作者
和黨政軍一把抓的彈琴,遲早有你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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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knx 發表於 2008-7-12 12:49 | 只看該作者
他如果是平民法盲, 無大礙.
可惜他不是, 就該痛批.
就象柯林頓, 如果是平民, 誰管他和萊溫斯基的事(希拉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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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8-7-12 16:1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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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到這些垃圾自以為高高在上,用岐視與教訓的口吻扭曲習的原意,卻只表現出他們的懦弱與無知時,就感覺非常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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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8-7-12 16:1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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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s628 發表於 2008-7-12 19:50 | 只看該作者
只要不違基本法,不做反華基地,就由他們鬧去吧。
不過要是違反上述原則,則一定不能姑息,雷霆手段滅掉就行。
有些人不是好鳥,越把他們當事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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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gerous 發表於 2008-7-13 06:40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歷任港督說過的昏話何其之多,又沒看到那些香港人跳出來反對過?英國人統治香港一百年,何曾見過香港人跳出來要普選港督?典型的家奴心態!

對某些香港人,我只能說一句:少跳出來丟人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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