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2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百不用坐牢!楊佳殺上海警察就該死?

[複製鏈接]

1

主題

5

帖子

23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octthree 發表於 2008-7-10 08: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這段時間楊佳襲擊閘北警察局事件在整個中國鬧得沸沸揚揚,我也看了不少報道,越來越多的人同情楊佳,我作為一個上海人也非常同情楊佳的遭遇,試問如果不是被逼無奈誰會去在沒有任何好處的情況下闖入警局刺殺警察?楊佳的委屈和不平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上海閘北警察局做了些什麼也只有他們警察自己知道。

本來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也就到此,可是昨天看到的另一則新聞讓我錯愕的同時也嚴重關切上海司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昨天看到一則新聞說幾名韓國人在上海飛車搶劫多名上海市民,搶劫的同時還毆打受害人,最讓我錯愕難以接受的是最後上海法院竟然以監禁2個月並且以緩期執行來做最後判決讓韓國罪犯大搖大擺的從警察局出來,這讓我非常懷疑上海警署以及上海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試問這樣下去他們韓國人在中國殺人搶劫是不是都可以無罪釋放?讓人難以接受。

反過來看我們自己的同胞楊佳因為受到上海警察「何種的對待」(我們不知楊佳曾經遭到上海警察何種的對待)造成他的報復行為卻受到上海警署和司法部門的「重視」真是同人不同命呀!

換句話說中國人哪怕在中國受到警察欺負只要報復那就死罪,而外國人在中國殺、搶劫老百姓都可以輕判甚至無罪?上海警署和上海法院在此次事件里又要扮演何種的醜陋角色,我們13億中國人拭目以待。

網易上眾多網友要求公開審理楊佳案件,楊佳是否有罪,是否是在被刺激的情況下才造成如此結果都需要公開透明的報道,我個人非常質疑上海司法界以及上海警察局的公正性和審判此案的合理性!對外國人就是祖宗對中國人就揚言嚴懲這是我們所有中國人都無法接受的,我強烈要求上海法院對韓國人搶劫事件重新審理,重判韓國犯罪當時人,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同時在全國民眾的監督下公開楊佳案情,以公正公平的方式還楊佳一個公道,否則會觸怒13億中國人。

有的人說韓國罪犯未滿18歲所以免除處罰,請問在韓國護奧運聖火的那些未到18歲的中國學生為什麼受到韓國政府和警察的恐嚇和嚴懲呢?難道中國人奴才韓國人是爺爺?

21

主題

369

帖子

87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Rank: 2

積分
87
沙發
laona 發表於 2008-7-10 09:1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

主題

5

帖子

23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3
3
 樓主| octthree 發表於 2008-7-10 09:34 | 只看該作者
韓國人在中國行賄中國政府的事情已經人盡皆知,現在連法院都可以如此偏袒,試問上海法院到底收取了韓國人多少好處?
因為楊佳沒給上海警察和上海法院行賄,因為楊佳是中國人才落此下場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

主題

5

帖子

23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3
4
 樓主| octthree 發表於 2008-7-10 10:38 | 只看該作者
有網友詼諧的說,誰叫咱不是外國人呢!呵呵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1

主題

468

帖子

612

積分

貝殼網友五級

Rank: 3Rank: 3

積分
612
5
zhqan 發表於 2008-7-11 12:20 | 只看該作者
支持LZ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2

主題

346

帖子

77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Rank: 2

積分
77
6
六月 發表於 2008-7-11 17:52 | 只看該作者
也許有什麼」照顧「,走後門,怕引起國際矛盾等等,很可能的,但是……
本質上搶劫和殺人還是不一樣的,總不能搶劫罪也槍斃吧。在中國販毒被槍斃的韓國人也有好幾次,據我所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4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倍可親榮譽終生會員(廿級)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4467
7
Hanxin 發表於 2008-7-11 21:04 | 只看該作者
幾個月前一位女名人與三個韓國佬在一起
發生墜樓死亡事件
一樣當事人都沒有責任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04

主題

1977

帖子

701

積分

貝殼網友六級

大一新生(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701
8
雨來 發表於 2008-7-12 02:12 | 只看該作者
本人提出幾點異議:
1、那五個南朝鮮人已經是多次搶劫,請問多次多次搶劫的罪犯可以從輕嗎?
2、當時警察抓了2個,另外2個是在第2天才去自首的,最後的1個又在2天後才去自首,請問5個互相非常熟悉的罪犯2個已經被抓,其餘的假如不想流浪天涯的話是不是只有被抓一條路?這5人刑期在幾月到兩年已屬於輕判,難道『自首』還能再成為緩刑的借口?
3、法院說這5人有認罪悔罪表現並對受害人做出賠償,請問全中國除了重罪的罪犯以外,其他所有的罪犯在被抓進公安局的那一刻起是不是都會表示認罪悔罪並且多數願意「加倍」賠償?假如僅有認罪悔罪表現並做賠償就給出緩刑的話,那全中國大多數的罪犯是不是都應該回家了?那還要警察幹什麼?要法院幹什麼?這些活街道老大媽就可以做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9
zjd713 發表於 2008-7-12 02:45 | 只看該作者
挑撥,又見挑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

主題

25

帖子

7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7
10
Station 發表於 2008-7-12 03:46 | 只看該作者

請你去問一個注名為小辣辣的人

他會給你滿意的答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04

主題

1977

帖子

701

積分

貝殼網友六級

大一新生(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701
11
雨來 發表於 2008-7-12 04:0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jd713 於 2008-7-12 02:45 發表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百不用坐牢!楊佳殺上海警察就該死?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挑撥,又見挑撥


挑撥?為什麼只是挑撥?

上面我說的那幾點難道不是事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12
zjd713 發表於 2008-7-12 04:3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雨來 於 2008-7-12 04:07 發表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百不用坐牢!楊佳殺上海警察就該死?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挑撥?為什麼只是挑撥?

上面我說的那幾點難道不是事實?


不是說你,只是說LZ貼這片文章的動機而已。看一下持美國護照的在其他西方國家犯法后的處理結果就知道了,國際事務不是這麼簡單地。到哪時持中國護照的在國外犯事也能有特權的時候就說明中國真的崛起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1

主題

1420

帖子

570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70
13
黃河泰山 發表於 2008-7-12 04:55 | 只看該作者
請樓主給文章的出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八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22461
14
laodai 發表於 2008-7-12 09:19 | 只看該作者
樓主是拿不出「出處」的。說是「上海人」,連事情經過都沒搞清楚。

1、判決不是「2個月」而是6個月到2年的的緩刑。

2、理由:5個韓國人都是大於16歲不到18歲的少年;都由家長陪同到警署自首,賠償受害人並賠禮道歉,其中一人從韓國回上海自首。

由於年齡原因,這樣的案件在哪國都這樣判。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八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22461
15
laodai 發表於 2008-7-12 09:25 | 只看該作者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所適用的搶劫罪在《刑法》的概念 以及相應處罰
  
為尋求刺激,5名韓國少年駕駛摩托車,在上海長寧、閔行、徐匯等區製造了多起飛車搶劫案,一周內劫得財物5000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5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至2年,並且均被宣告緩刑。  

  尋求刺激  

  同學結伴打人搶車搶錢  

  這5名韓國少年就讀於上海市的韓國學校和本市某中學國際部,去年7月5日晚上9點左右,小勛向小赫提議去打人搶東西,以尋求刺激。  

  於是,兩人駕駛摩托車來到本市長寧區龍溪路、虹橋路附近,尋找對象動手。  

  隨後,王先生駕駛一輛電瓶車途經此地,兩人立即追上去猛踢車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毆打,並伺機搶得王先生隨著攜帶的背包,包內有現金800元。  

  當月7日凌晨,小勛、小赫夥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寶路近龍茗路處,攔截駕駛摩托車的陳先生,上前拳打腳踢毆打陳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機還開走了陳先生的摩托車,其他同夥隨後一起逃離現場。事後,他們將得手的價值2000餘元的摩托車,噴漆后自行使用。  

  糾集同夥  

  毆打過路女子搶劫財物  

  11日晚9、10點左右,小勛再次糾集同夥打人劫財,小赫、小希、小秀、小金5人,駕駛兩輛摩托車先後在本市長寧區的龍溪路近劍河路、徐匯區的欽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分別對3名過路女青年實施拳打腳踢,從她們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內,劫得現金800餘元和價值千餘元的手機等物。  

  由於女青年及時報案,當晚小希、小秀被趕來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兩天後,已回韓國的小勛也返滬自首。  

  到案認罪  

  被判6個月至2年並緩刑  

  上海一中院少年審判庭經審理后認為,5名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搶劫罪,小勛、小赫系多次搶劫,為主犯,其餘3人則是從犯。由於5名被告犯罪時已滿16歲,未滿18歲,而且小勛、小赫、小金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同時認為,由於5名被告在家屬的幫助下已對涉案被害人作了賠償,且5人到案后均能認罪,有悔罪表現,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   ……   ……

相關

一、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複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後又出於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於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當然,先前劫取財物的行為如構成本罪,則應以他罪與本罪實行並罰。如果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財物,即使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直接奪取他人手中的錢包,直接搶奪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環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財物而構成搶奪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作為搶奪罪的一個特別嚴重,情節加以考慮。用暴力的目的就在於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劫取其財物。至於暴力程度,只要能對他人身體起到強制、打擊作用即可,並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將人傷害、重傷甚或殺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腳踢、捆綁禁閉、扭抱推拽等因其對他人人身有強制、打擊作用,亦可成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輕重程度僅是本罪的量刑情節,對本罪構成並無影響。只要存在暴力,並以此劫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本罪。

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造條件。如果不是出於這一意圖,雖然使用了暴力威脅,如盜竊財物后被他人發現,為了阻止他人告發,不是當場以暴力威脅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於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此時,即使具有暴力的內容,仍是構成敲許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於暴力指向的對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兒、父母、妻子等親屬。不過,這些親屬必須在被動現場,可以成為行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對象。如果脅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會立即轉化為暴力搶劫。如果行為人使用""虛假"的暴力欺騙脅迫被害人,使其信以為真而產生恐懼被迫交出財物的,仍是構成本罪的脅迫。行為人必須是在脅迫的當場取得財物,如果不是在當場取得財物而是限期交出財物,則不是本罪的脅迫。這時構成犯罪,應定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應當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是因為被害人的積極作為所導致。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論處。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夜晚潛入商店,發現值班人員睡覺故未使用兇器便竊走了大量商品,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事先作盜竊準備,在進入現場實施盜竊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並遭到其抵抗,當即使用兇器以暴力將財物劫走,則應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侵犯對象,是屬於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及他人人身。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故實踐中被搶劫的財物只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採用暴力方法把不動產部分分離而搶走,這部分則就成了動產,那麼也應構成搶劫罪。有人提出搶劫罪的對象除動產外還應包括不動產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我們認為,強行霸佔他人之不動產或以暴力、脅迫逼使他人免除債務、承認股份或減除租金之類的行為,雖帶有搶劫性質,但同刑法規定的搶劫罪之特徵並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至於犯罪分子持械結夥在海上搶劫船載的貨物及旅客財物的,國外法律定為海盜罪,我們認為,在我國立法未做出新的規定前,仍以搶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木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儘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裡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於這裡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麼,對於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1

主題

1420

帖子

570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70
16
黃河泰山 發表於 2008-7-12 09:40 | 只看該作者
哈哈,那些反華小丑以為又撈到一根反華反政府的救命稻草呢。得,今天剛註冊的馬甲又演砸了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4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倍可親榮譽終生會員(廿級)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4467
17
Hanxin 發表於 2008-7-12 10:4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aodai 於 2008-7-12 09:25 發表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百不用坐牢!楊佳殺上海警察就該死?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所適用的搶劫罪在《刑法》的概念 以及相應處罰
  
為尋求刺激,5名韓國少年駕駛摩托車,在上海長寧、閔行、徐匯等區製造了多起飛車搶劫案,一周內劫得財物5000元。  

當月7日凌晨,小勛、小赫夥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寶路近龍茗路處,攔截駕駛摩托車的陳先生,上前拳打腳踢毆打陳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機還開走了陳先生的摩托車,其他同夥隨後一起逃離現場。事後,他們將得手的價值2000餘元的摩托車,噴漆后自行使用。  

對罪犯如何要用昵稱?
見了洋人,變成孫子?

飛車搶劫,當場擊斃
很多城市都這樣

為什麼對國人與洋人
法律面前不能平等呢?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3

主題

513

帖子

112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12
18
好男兒走四方 發表於 2008-7-12 12:1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Hanxin 於 2008-7-12 10:45 發表 [韓國人在上海搶劫百不用坐牢!楊佳殺上海警察就該死?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對罪犯如何要用昵稱?
見了洋人,變成孫子?

飛車搶劫,當場擊斃
很多城市都這樣

為什麼對國人與洋人
法律面前不能平等呢?


你可真夠讓人「寒心」的!你也知道「飛車搶劫,當場擊斃。很多城市都這樣」啊。很多城市包括上海么?上海有這樣的說法么??再說了,用昵稱是媒體對未滿18歲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懂就別總裝大頭蒜!!!!!!最看不慣你總是一副「國際警察」的樣子,你除了對中國橫挑鼻子豎挑眼還有什麼?你怎麼就不敢挑日本的刺呢---喔````````因為你是日本的奴才!!!!

[ 本帖最後由 好男兒走四方 於 2008-7-12 14:26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

主題

302

帖子

73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Rank: 2

積分
73
19
lies_buster2008 發表於 2008-7-12 12:23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按照法律此人該死, 為什麼不?  就因為他可以被你們用作攻擊中國的工具?  可見你們是多麼的不擇手段, 無法無天! 對你們不利的, 一律打倒貶低. 能為你們所用的, 不管多邪惡, 你們一定會起鬨鼓吹, 就算顛倒是非, 踐踏法律也在所不辭! NND!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八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22461
20
laodai 發表於 2008-7-12 12:28 | 只看該作者
17樓已經造謠成癖了。

「飛車搶劫,當場擊斃很多城市都這樣」,舉個例子來證明這個「很多城市」,更何況這些都是未成年的孩子。

「見了洋人,變成孫子」不就是Hanxin 本人嗎?造謠、臟口、在論壇稱「爺」,一切都為了密切配合。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6 10:05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