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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下崗女工組織多人到阿富汗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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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hildren 發表於 2008-6-27 17: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今年45歲的王紅秀曾是沙坪壩區的一名下崗女工。2004年5月,她以「務工」為名,辦理了去阿聯酋的簽證。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5月,她在阿聯酋從事賣淫活動時,認識了一個東北女子,該女子介紹她到阿富汗一個叫王敏的女人開的酒吧去賣淫,稱那裡的「收入」好些。2005年2月20日回國后,王紅秀同王敏取得了聯繫,並於同年11月10日來到阿富汗,進入王敏開的柏林飯店(當地人稱「飛飛酒吧」)從事賣淫活動。

  在「飛飛酒吧」,王敏為王紅秀提供食宿,王紅秀「接客」收入要分一半給王敏。經過一段時間,王紅秀漸漸與王敏混熟,並知道了她的一些情況。原來,比她大兩歲的王敏來自上海,在阿富汗有一個德國男朋友。這個德國人什麼都聽王敏的,經營執照上是那個德國人的名字,但真正的老闆是王敏。王敏曾經在阿富汗開了一家「土耳其餐館」,也從事賣淫活動,因阿富汗是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有關方面發現后立即將其取締。王敏隨後以德國人的名義開飯店,取名「柏林」,是為了聽起來比較歐化,可以掩人耳目,比較方便招徠中國中年婦女來此賣淫。

  平時,如果「小姐」服務態度不好,王敏還會「管教」她們。

  兩年前 介紹3女人入伙

  2006年2月,「生意興隆」的王敏,要王紅秀在重慶幫忙找幾個四十歲左右的女人來阿富汗。王紅秀打電話給重慶的朋友張某,介紹了自己在阿富汗的賣淫情況,邀張某也來阿富汗,還承諾為其辦理赴阿富汗簽證。聽說王紅秀在四個月內賺了兩萬多元,張某終於動心了。2006年3月9日,張某來到阿富汗王敏的酒吧從事賣淫活動。這樣,阿富汗的重慶「姐妹團」開始壯大。

  儘管如此,王敏依舊認為酒吧「人手」不夠。2006年4月,王敏又叫王紅秀回國找人。帶著這個使命,王紅秀回到重慶。這次,她的目標依舊是鄰居和朋友。她找到了石某和張某某,並為兩人辦理了到巴基斯坦的簽證。石、張兩人分別於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到達巴基斯坦伊斯坦布爾機場,王敏安排人在機場將她們接到自己的酒吧。

  張某某向檢察機關供述,到了阿富汗后,她發現一切並非像王紅秀說的那樣好。這個酒吧只是一棟二層樓的別墅,裡面被隔成一個個的小房間。因為阿富汗政局不穩定,酒吧門口24小時都有保安持槍保衛,不允許她和其他「小姐」離開半步。另外,每天最多的時候要接客六七個。

  「不管我們身體是否舒服,酒吧都強迫我們接客。」張某某還稱,稍有不從,保安便會暴打她一頓。

  被舉報 警方突查搗淫窩

  去年7月,阿富汗警方接到舉報,稱「飛飛酒吧」內有大批中國女子從事賣淫活動。警方決定搜查,可還沒到酒吧,王敏便已經從德國男友處得到消息,要求所有「小姐」藏到酒吧地下室。警方趕到時,沒有取到任何實質證據,無功而返。

  等警方搜查結束后,王敏先是安慰王紅秀等「小姐」不用擔心,自己與當地警方「關係很好」。同時,她還警告大家,如果哪個人敢報警,她絕不會放過那個人。

  三個月後,阿富汗警方再次突擊檢查「飛飛酒吧」。王紅秀與「姐妹們」及老闆王敏統統被捉。之後,阿富汗警方通知了我國駐阿富汗大使館。

  同年10月31日,王敏、王紅秀、石某等4人被遣送回我市。

  觸刑法 協助組織賣淫罪

  沙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王紅秀辯稱,自己是到阿富汗打工,不是賣淫。石某、張某則稱自己打牌輸了錢,想出去躲債,才叫她幫她們辦理到阿富汗的簽證。她們也是去打工,不是賣淫。王敏則辯稱,自己並不是「飛飛酒吧」的老闆。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紅秀應老闆王敏要求,介紹3人到阿富汗賣淫,並協助王敏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嚴重影響國家聲譽和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王紅秀否認自己和邀約的其他3人到阿富汗從事賣淫活動的辯解,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本人在公安機關交代是從事賣淫活動,和其他3名證人證實是在阿富汗從事賣淫活動的證言不符,不予採納。而王敏採取招募、容留的方法,組織多人在阿富汗從事賣淫活動,牟取非法利益,國際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辯解意見也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因王敏是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且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基於此,法院最終判決王紅秀有期徒刑6年,判處王敏有期徒刑11年。

  記者 王明

  相關案例

  47歲賣淫女一年29次出境

  本報訊 47歲的成英(化名)一年之內29次到境外去賣淫,直到被香港警方發現后遣返回內地,為此涉嫌偷越邊境罪,於2005年6月8日被起訴。

  2004年1月,她稱要到香港去找錢給丈夫治病,從婆婆那裡拿走丈夫妹妹張雨(化名)的戶口資料,到南岸區公安分局辦證大廳,補辦身份證。正是憑著這張身份證,她到公安機關辦理了到泰國去的護照、往來香港的通行證。

  從2004年2月9日到2005年1月18日,她29次非法出入到香港、泰國。因為她申請出境的理由是旅遊,是跟旅行團出去,每次最多只能簽14天,所以她不得不頻繁地進進出出。2005年4月12日下午,經群眾舉報,偷越邊境的成英被我市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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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ce 發表於 2008-6-27 17:4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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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8-6-28 08:03 | 只看該作者
曾幾何時,中國人在阿富汗也享有「治外法權」了?這臭娘們兒在阿富汗犯事,卻被引渡到中國、按照中國的法律由中國法院來裁判?這不是當年英法等帝國主義國家的公民在中國享有的臭名昭著的特權嗎?

便宜她了!阿富汗政府要是判她個「轉交塔利班」,這娘們兒非被人用石塊活活砸死不可!

[ 本帖最後由 shanren 於 2008-6-28 08: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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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_song 發表於 2008-6-29 07:33 | 只看該作者
很是個人才啊,給國家賺外匯,有什麼不好?真是腦子進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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