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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網易上一幫反共小丑偽造的<中蘇協議>與真實版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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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th72 發表於 2008-6-15 2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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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偽造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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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的<協議>一、1945年中華民國和蘇聯加盟條約:

  簽字人:王世傑(外長), 斯大林
  1.蘇聯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宗主國地位;蘇聯必須在1950年前
撤走在外蒙古境內的所有駐軍。
蘇聯同意中國政府對蒙古的駐
軍,但其駐軍不能用來反對蘇聯。蘇聯強烈要求25年以內中國
政府同意外蒙古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
  2.中華民國政府聲明對外蒙古有不可質辯的主權,中國政府
1950年10月10日恢復對外蒙古駐軍,用於保護領土完整,不用
於反對蘇聯,在同一時間實行蒙古高度自治。中華民國政府同
意 100年以內讓外蒙古人民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
的公平性。公民表決的先決條件是1911年被蘇聯用武力驅逐出
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遷回原地,參與投票。中國政府認為,公
民表決是決定自治,不是決定獨立。
  3.雙方同意就蒙古問題繼續進行談判。雙方同意就東蒙問題繼
續進行談判。
  4.蘇聯同意無條件撤走蘇聯駐東三省所有武裝力量。同意中國
政府恢復原蘇殖民地大連主權;蘇聯承認中國對海參威的主權,
蘇聯同意在50內以內撤走蘇聯駐海參威所有武裝力量。
  5.中國政府將在1995恢復對海參威的主權,並開放海參威為自
由港,對蘇聯免稅。
  6.雙方同意就海參威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7.蘇聯承認江東六十四屯為中國領土。蘇聯承認圖門江出海口
是中國主權。
  8.中國聲明圖門江出海口是中國主權,為了中蘇友好圖門江對
蘇聯開放。
  9.中國政府將保留繼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權力。
  10.蘇聯拒絕中國對科葉群島的主權要求,但原意同中國政府
就所有領土糾紛進行談判。
  11.中蘇兩國一致同意江面主權中蘇各二分之一。
  12.本條約需要中國國民代表大會同意,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同
意,中蘇最高領導人簽字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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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的<協議>二、 中蘇友好同盟協議:(1949)

  簽字人:毛澤東, 斯大林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條件承認外蒙古獨立,取消國民政府關於
外蒙的不平等條約。並願意根據聯合國民族居住權原則,把南
京政府用武力霸佔的外蒙領土還給外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海參威(包括海參威所轄之郊區)是蘇聯
固有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江東六十四屯為蘇聯領土。中
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圖門江出海口是蘇聯主權;「新疆北郊」是
蘇聯領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1945年以來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
認清朝政府1850年以來所有領土條約。
  4.烏蘇里江江域靠蘇方三分之二屬於蘇聯主權,靠中方三分之
一屬於中國主權。
  5.蘇聯政府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土的聲明。
  6.雙方同盟一致反對台灣國民黨,及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
  7.承認清政府關於大連的協議,承認蘇聯在大連旅順的特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歡迎蘇聯在新疆、東北、內蒙駐軍,兄弟互
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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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oth72 發表於 2008-6-15 21:3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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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協議>真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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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的<協議>一、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叄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甦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傑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空空空空空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空空空空空 王世傑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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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的<協議>二、中蘇兩國關於締結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協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最近時期內,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與政務院周恩來總理兼外交部長,另一方面由蘇聯部長會議主席斯大林大元帥與蘇聯外交部維辛斯基部長舉行了談判,在談判期間,曾經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雙方有關的重要的政治與經濟問題。
  談判是在懇切與友好的互相諒解的氣氛之中進行的,並確定了雙方願意多方鞏固和發展他們之間的友好與合作關係,同樣確定了他們為保證普遍和平與各國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願望。
   談判業經於二月十四日在克里姆林宮簽訂下列文件而告結束:(一)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二)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根據此協定,在對日和約締結后,中國長春鐵路將移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所有,而蘇聯軍隊則將自旅順口撤退;(三)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上述條約與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由周恩來總理兼外長簽字,蘇聯方面由維辛斯基外長簽字。
   由於簽訂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周恩來總理兼外長與維辛斯基外長互換照會,聲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間所締結之相當的條約與協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樣,雙方政府確認蒙古人民共和國之獨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已與其建立外交關係而獲得了充分保證,同時,維辛斯基外長與周恩來總理兼外長對蘇聯政府將蘇聯經濟機關在東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獲得之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決定,以及蘇聯政府將過去北京兵營的全部房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決定,亦互換了照會。

  上述條約與協定的全文公布如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儘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后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后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議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后,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后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后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后,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后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帳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根據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報》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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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評論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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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個世紀的前半葉,北國大漠,烽煙迭起,你爭我奪。舊中國積貧積弱。1945年,外蒙古在外力的支持下成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這段歷史進程有著鮮明的時代烙印。
 早在19世紀的80年代,沙俄就開始通過不平等條約不斷在外蒙古擴張勢力,把外蒙視為它的勢力範圍。
 1911 年,中國爆發了辛亥革命。早已覬覦外蒙的沙皇俄國,利用清朝政府危在旦夕,無暇顧及邊防的時候,由其駐庫倫(即現在的烏蘭巴托)總領事出面,策動外蒙古的活佛和王公們脫離中國。11月30日,外蒙活佛哲布尊丹巴在庫倫宣布「獨立」,成立「大蒙古國」。接著,俄蒙軍隊包圍了清政府駐庫倫的辦事大臣衙門,解除了清軍的武裝,並將辦事大臣三多及其隨從人員押送出境。
 民國成立后,袁世凱的北京政府在外蒙古問題上,面臨著艱難的選擇:找庫倫當局談判,遭到拒絕;武力鎮壓又遭沙俄政府的強烈干涉(沙俄政府聲言,「如中國進兵外蒙,俄當干涉」)。
 另一方面,沙俄政府不顧中國政府的抗議,於1912年11月3日,同由它扶植起來的外蒙古當局訂立了《俄蒙協約》,規定:由俄國扶助外蒙古的「自治」及訓練外蒙古軍隊;外蒙古不得允許中國軍隊入境,不準華人移植蒙地;外蒙古准許俄人享受本條約廣泛的特權(如自由居住來往,經商,開礦,務農,以及開設銀行、郵局等等)。
 內外交困的北京政府別無出路,只得與沙俄談判尋求解決外蒙問題。
 1913年11月5日,沙俄當局迫使袁世凱的北洋政府簽訂了《中俄聲明》。聲明雖然也承認外蒙古是中國的一部分,要求外蒙取消獨立;但規定,中國不得在外蒙古派駐官員,不駐軍,不移民;逼迫中國承認外蒙的「自治權」(即在形式上承認中國對外蒙的所謂「宗主權」),由俄國實際控制外蒙。
 1915年6月7日,沙俄政府、外蒙當局和北洋政府三方又在外蒙的恰克圖簽訂了《中俄蒙協約》,確認1913年的「中俄聲明」,並予以具體化。
 據此,1915年6月9日外蒙宣布取消「獨立的大蒙古國」。時任總統的袁世凱則冊封外蒙活佛哲布尊丹巴為「呼圖克圖汗」,並赦免搞「獨立」的有關人員。外蒙實行所謂「自治」;但實際上日益淪為沙俄所控制的地方。
 1917 年,俄國爆發了十月革命。新成立的蘇維埃政府雖然在1919年和1920年兩次發表對華宣言,宣布廢除沙俄與中國訂的不平等條約,放棄從中國掠奪的一切。但是,在外蒙古問題上,它事實上是繼承了沙俄的衣缽。以後的事態發展表明:蘇維埃俄國不想,也沒有把外蒙古真正看作是中國的領土。
 1919年7月25日(也就是發表第一次對華宣言后不久),蘇俄政府對外蒙也發表了一個聲明,說,「外蒙古是一個自由的國家,它的一切權力屬於蒙古國,任何外國都無權干涉它的內政」。並表示,蘇俄要求立即同外蒙古建立外交關係。
 其間,來了一個插曲:1919年11月7日,外蒙當局又突然致電北京政府,要求取消「自治」,恢復前清的舊制。幾年前鬧獨立的外蒙古封建勢力難道真想要回到祖國的大家庭中來了嗎?不是的。外蒙古本來是靠了沙俄的支撐來維持其「自治」的。現在沙俄政府垮了台,遠東的沙俄殘餘勢力自顧不暇。外蒙的外援斷絕,於是導致了財政困難、社會混亂,民眾反對「自治」。庫倫當局難以自保,只得求助於北京。於是,北洋政府的總統徐世昌順水推舟,在11月22日下令取消外蒙的 「自治」,恢復舊制;同時,廢除1913年的《中俄聲明》和1915年的《中俄蒙協約》。
 但是時隔不久,1921年外蒙古又鬧起了第二次的「獨立」。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當時北洋軍閥由於直皖戰爭,內鬥激烈,北方局勢混亂。於是,各種外部勢力又想混水摸魚。遠東自俄謝米諾夫的軍隊在東北日本軍人的支持下侵入外蒙古,是年的 2月21日,他們佔領庫倫,扶植起新的政權。外蒙古的活佛、王公們又一次宣布「獨立」。接著,蘇俄紅軍借口白俄軍隊入蒙,也進軍庫倫。7月,在紅軍的支持下,外蒙古成立了親蘇的新政府,實行君主立憲制度。11月5日,外蒙古宣布成為「獨立國」,建立「人民革命政權」。同日,蘇聯和外蒙古訂立了《蘇蒙修好條約》,雙方相互承認為合法政府。(為了保護這個政權,蘇俄軍隊一直留駐到1925年3月。)北洋政府對蘇俄的出兵以及隨後成立的政府,雖然提出過抗議,但鞭長莫及、無能為力。
 另一方面,蘇聯為了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幾經周折,在1924年5月31日同北洋政府簽訂了《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蘇聯在協定中,表示承認外蒙是中國的一部分,尊重中國對外蒙的主權,並答應從外蒙撤軍。由此,中蘇正式建立了外交關係。
 但是,幾個月後,即1924年11月26日,外蒙古政府宣布廢除君主立憲制度,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國」。
 人們有理由懷疑,上述這兩個事件,不會只是一種巧合,而是有意的安排。
 當時,中國的政局長期混亂:南北對峙,北伐戰爭,蔣介石反革命政變,國共分裂,中蘇斷交;以及1931年九一八事件后東北淪陷和1937年抗戰開始。沒有一個中國政府有能力去處理在蘇聯保護下的外蒙的問題。事實上,外蒙古從此就脫離了中華大家庭,日益成為蘇聯的衛星國。蘇聯也不再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主權問題了。
 例如,蘇聯為了自身的安全,於1941年4月13日同日本簽訂了《蘇日中立條約》;並且雙方發表聯合聲明說:為了維護兩國的友好關係,蘇聯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這裡,蘇聯把日本要保護的「滿洲國」,同它要保護的「蒙古人民共和國」相提並論;這兩個本來都屬於中國的領土成了他們手中的賭注。這是蘇聯外交史上很不光彩的一頁。對此,重慶的國民政府外長王世傑曾鄭重聲明「絕對不能承認」,他強調說:「《蘇日中立條約》,對於中國絕對無效。」 但是,二戰臨近結束的時候,眼看即將成為四大戰勝國之一的中國,在外蒙古問題上卻遭到了一次沉重的打擊。
  1945年2月,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和斯大林在雅爾塔舉行三國首腦會議。在商討對日作戰問題時,美、英的重要議題就是爭取蘇聯參加對日作戰,從而減少自己的損失。斯大林提出蘇聯對日作戰的條件之一是「外蒙古的現狀須予維持」。(其他的條件是:共管中長鐵路、大連港國際化和租借旅順口等)。斯大林的要求得到了羅斯福和丘吉爾的同意。他們並就此簽訂了一個秘密的協定,世稱「雅爾塔協定」。斯大林所說的「現狀」就是指的「蒙古人民共和國」。斯大林知道這是件很燙手的事,所以提出由美國出面通知中國政府,並取得其同意。
 這是他們背著中國搞的一筆骯髒交易,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利益,公然踐踏了公認的國際準則。
 1945年6月15日,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奉命把雅爾塔協定的內容正式通知了蔣介石。蔣介石感到憤怒,卻又無可奈何,只得同意派行政院院長宋子文、外交部長王世傑和蔣經國赴莫斯科談判。
 1945 年6月底至8月中旬,中蘇雙方在莫斯科舉行多次會談,爭論激烈。斯大林幾乎是以威脅的口吻對宋子文說:外蒙古必須獨立。外蒙古人民「既不願加入中國,也不願加入蘇聯,只好讓它獨立」;如果中國不同意,蘇聯就不會出兵打日本。中國事實上已無力來管理外蒙,何況目前外蒙和內蒙正準備聯合起來要搞大蒙古共和國,這將危及華北。宋子文據理力爭,毫無結果;也曾經提出過給外蒙「高度的自治權」的主張,作為妥協,但蘇方一概拒絕討論。(那時蘇聯的紅軍已經長驅直入東北,橫掃日軍。) 1945年8月14日國民黨政府和蘇聯簽定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這樣,在嚴酷的既成事實面前和強大的國際壓力下,無可奈何的蔣介石只得指令宋子文接受蘇方條??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不援助中共等三個條件下,允許外蒙古「獨立」。1945年8月14 日,宋子文、王世傑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附件,正式承認了「蒙古人民共和國」。雙方關於外蒙問題的換文是這樣說的:「鑒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願望,中國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后舉行公民投票以確定外蒙的獨立」。這種巨大代價,終於換取了蘇聯出兵中國東北。
 當然,所謂「公民投票」,也不過是蔣介石為了下台階而採取的一種辦法。所以,後來奉命前往觀察外蒙古「公民投票」的國民政府內政部常務次長雷法章行前,蔣介石特別交代他:只是「觀察」,不得「干預」;也不要發表任何言論。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當局一手操辦了這次「公民投票」(記名投票)。據外蒙古方面的報道稱:共有49萬選民,「98%的選民參加了投票,一致贊成獨立」。雷法章事後對這次投票的評介是:「其辦理投票事務人員,對於人民投票名為引導,實系監視,且甚為嚴密」,「此項公民投票據稱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獨立願望之行動,實則在政府人員監督下,以公開之簽名方式表示贊成獨立與否,人民實難表示自由之意志。」
 1946年1月5日,中國的國民政府正式承認外蒙古的獨立。
 故事本應到此結束。但是,蔣介石在大陸垮台、逃往台灣后,又想起了外蒙古問題。他似乎有點「悔不該當初」了。1953年,他宣布廢除1945年中蘇條約中關於外蒙古的換文,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並下令把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之內。而且還在國民黨的中央會議上,沉重地「檢討」了一番,說:「承認外蒙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一致贊成的,但我本人仍願負其全責。這是我個人的決策,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
 當然,這種可笑的舉動已經無法改變歷史鑄就的事實。
  1953年,蔣在美國的支持下以蘇聯違約為由,在聯合國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從而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聯合國對此予以承認。但八年後蒙古申請加入聯合國,國民黨在聯合國卻放棄使用否決權,等於承認了外蒙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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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幫小丑們偽造歷史,用心險惡,各位必須擦亮眼睛,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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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oth72 發表於 2008-6-15 21:43 | 只看該作者
那些偽造的協議一看就假,什麼台灣國民黨,中國之類的稱謂在正式的國家協議中根本都不可能有。大概是土作坊出來的造假也沒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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