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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國內斂財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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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底,李洪志本人或夥同他人以開辦「」培訓班的名義,通過辦「」學習班五十六期就收取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這些收入大部分沒有納稅。
  另外,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七年上半年,「研究會」的骨幹姚某主持走私香港版「」圖書在北京銷售,初步查實,銷售這批圖書得款五百四十萬元人民幣,匯到了李洪志在境外的書籍出版發行代理人紀烈武提供的帳上。據紀烈武介紹,海外書款全歸李洪志。
  據稱,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製作、出版、發行、銷售「」書籍、音像製品、服裝及其他練功物品。武漢總站負責人開辦的武漢深深集團公司,非法出版有關「」的書籍和音像資料,得款八千三百萬元,按其與李洪志簽訂的合同,除支付李洪志清稿費、校對費等外,還要將總碼洋的百分之八交李洪志。一九九八年七月前,該公司已先後上交李洪志和「研究會」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和一萬美元,李洪志未交納過個人所得稅款。
  書中指出,「山東科技文化服務中心」主要出版「」的音像製品,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以來的五年中,「服務中心」營業額為二千多萬元,利潤八百三十餘萬元。該「服務中心」與李洪志約定,李提取其利潤的百分之十五,應實得一百二十四萬餘元,經查實,該「服務中心」已交「研究會」七十萬元,給李洪志本人九萬元,並為李洪志購買桑塔納小轎車一部。李洪志本人所得沒有納稅。
  經查證,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李洪志在吉林省長春市購買住房一幢,價值三十一點一萬元,根據有關規定,應繳納契稅一點八七萬元,李洪志採取偽造購房合同的手段,隱瞞房產價值十七點八萬元,偷稅一點零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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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nj555 發表於 2008-4-22 15:04 | 只看該作者
小巫見大巫,下場相同。

記住: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在今日,時機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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