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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鄭州警察強姦證人的駭人聽聞的後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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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Fan 發表於 2008-4-17 1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起鄭州警察強姦證人的駭人聽聞的後續報道
     我公布此事的目的是實屬無奈,這些年我通過正常的控告渠道都石沉大海,無任何音信,真正的職能部門的領導是不知道這事的,既使知道此事也會被鄭州的這伙包庇他的人以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的所謂理由欲以矇騙.所以我公布此事是為了得到眾人的幫助,將我的冤案轉給相關的部門及領導,徹查此案,幫我申冤.此文無任何政治目的,也請眾位有正義感的好心人在評論此事時就事論事.(因這是一夥少數人的違法亂紀行為)如看前一篇請用百度或谷歌搜;鄭州民警李樂.就能看到.
   
     我是河南鄭州警察強姦女證人的受害人,鄭州市一市民,從事幼兒教育工作. 因我業餘時間做日用品生意,由於我和蘇某是生意上的合作關係,2005年11月7號當天發生打砸搶時當時的案發現場是蘇x的辦公室,我是案件的目擊證人.
     我在2005年11月17號被鄭州市公安局花園路派出所民警李樂以辦案為由強姦,我報案后,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花園路派出所,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肆意違法,對作為受害人的我採取的手段則是侮辱.恐嚇.威脅,及精神的摧殘,使我有冤難申,有苦難訴.   從2005年11月17號事發到現在,我多次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然而壞人不僅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我卻被他們弄得已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了,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極盡崩潰.                                             
  因為案件一直沒有任何進展, 我又一直遲遲得不到對這個案件的任何處理結果,我向各方的反映也石沉大海,杳無音信,又受到李樂的威脅與恐嚇。我在萬般無奈情況下求助於網路媒體,逐於在網上發表了一些文章,真實的將有關情況進行了敘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從而促使案件能得到公正的處理,可誰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花園路派出所非但沒有糾正其原來辦案中的違法行為,反而變本加厲的迫害我和蘇某.現將真實情況敘述如下:
     2006年6月9號,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和花園路派出所成立所謂的專案組與2005年11月7號的打砸搶人員相互勾結,偽造事實對蘇x以誣陷為名行政拘留了10天,(我們在發的帖子里沒有提自稱黑社會的打砸強搶人員的姓名,人數,案發地點,和我們受害人的姓名,如打砸搶者沒有做我帖子上所指的事實,他們怎麼會把我帖子里說的自稱黑社會的打砸搶者就是他們呢?如果不是花園路派出所所長陳國欣與他們相互勾結讓他們跳出他們如何與我帖子上的自稱黑社會的打砸搶人員對號入座),對我則以辦案為由的名義進行騷擾,天天到我的單位來找我,使我在單位的名譽受到極大的影響,給我的單位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致使我已無法再工作.尤其是李樂多次到我單位門口對我進行威脅,囂張的聲稱我告到哪裡都沒有用,我跟他作對就是痴心妄想.                                         
  一 2006年6月9號晚10點左右,花園路派出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強行帶到派出所二樓的一個會議室的一個角落裡,讓專人看守,甚至當我想上廁所時也不準關廁所門,我提出質疑,受到的卻是他們的冷嘲熱諷.后陳國欣找到我讓我按他的意思說,並帶了一個人說是金水分局新來的紀委書記,該書記對我說:"蘇x已經被拘留啦,如果再維護他,你的下場比他還慘....."因為我不肯說假話,他們就走了, 走後由花園路派出所的指導員王玉鈴接著給我做筆錄,王玉鈴說我如果還堅持原來的說法,不肯按他們的意思對蘇x進行揭發,我就會和他一樣被拘留,到那時,我的工作也保不住了,我的照片在網際網路上一登,全國人民都知道了,還說:"你的事公安部都知道了,還不是讓我們來查,你是告不贏的,胳膊是擰不過大腿的,我們代表的是一級政府,跟我們作對,就是跟政府作對 .有本事你告到國去呀........."因我一直堅持說實話 ,她看問不出啥就走了,又讓別人看管我,我在派出所的凳子上坐了一夜,因6月10號是我女兒的生日.我和家人及女兒已商量好要和家人一起慶賀的.然而卻因花園路派出所對我的迫害而沒能過成,直到第二天中午快兩點時陳國欣才讓我二姐寫了擔保書後讓我暫時回家給我女兒過生日,並讓我姐下午3點必須把我送回派出所,回去后女兒的生日也沒過成,對我女兒幼小的心靈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本來是一件非常高興值得慶賀的一天,也是女兒盼望了一年的一天,卻因為他們非法的迫害,我還要說謊瞞著女兒,太殘暴啦. 下午5點左右讓我在一張傳喚時間為6月10號12點40分的傳喚證上簽字,事實上我是在6月9號晚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硬拉到派出所的(當時我就要手續,辦案人說沒有,身為所長的陳國欣居然說先弄走再說,我不去,花園路派出所指導員王玉鈴和金水分局法制室指導員李永亮就上來,分彆扭著我的胳膀,李永亮並惡狠狠的用腳踢我(當時有目擊證人.....)這哪裡是人民公安,簡直是流氓.)在時間上明顯與事實不符,他們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隨意違法,又及力遮蓋.                                                                                                 &nb sp;   
  二 花園路派出所所長陳國欣和指導員王玉鈴都對我說過,你們不是告到公安部了嗎?又能怎麼樣?公安部是不會下來查的,還是我們查,我們查的就是最終結果,哪裡都有我們認識的人,最後的材料還是轉到我們手裡來處理,想告倒我們是不可能的,而我們可以隨時傳你,要是拘留三次就可以勞教,傳你一次兩次也可以,一百次也不為過,你又能怎麼樣呢?跟我們作對就是跟政府作對,我現在是在傳達我們領導的意思,你要再發告,就勞教你,你就是再告到法院我也不怕,因為你沒有證人,別的部門肯定是不會相信你們的、、、、、、花園路派出所所長陳國欣用威脅、恐嚇、哄騙的手法讓我照著他的意思說,把蘇辦進去,就不會找我的什麼事了,我這時終於知道了陳國欣的最終目的是讓我作偽證,讓我推翻李樂強姦我的事實,並讓我說是自願的,如果再堅持告我的工作就保不住,這回看到了沒,這個專案組就是他挑的頭,陳還說,我就是要修理姓蘇的,這回他進去,就別想再出來了,最少也得十來年,就是這回他出來弄不成他,我隨便找個別的什麼理由一樣把他拍進去,正的道用不成用別的道,非把他整死不行,讓他再告.陳又說:你如果說李樂強姦的事是假的,我會讓我們的有關領導給你寫份保證書,保證不追究你的任何刑事責任.太可恥啦,本身我?鞘芎θ?如照陳國欣的目的去做,我反到成了"罪犯",而強暴我的李樂卻成了"受害人",陳國欣作為派出所所長,陳國欣太高明啦,想的太好了,如他的目的達到,他不但擺脫了這起違法醜聞的影響,還想立個什麼功來換取他的政績,照此看來陳國欣等人是製造冤假錯案的老手,不知有多少無辜的人被他們用這種慘無人道的手段殘害,我也只是其中之一.陳國欣對我採取威脅、引誘哄騙等卑鄙的手段讓我作偽證,實屬執法犯法,為了達到他們違法目的,他們對我採取了無休止的迫害和騷擾.                                                            
    2006年6月19號中午,在我下班時李樂再次跑到我單位門口,威脅我不準再告,否則真的會出人命......他說的話和陳國欣如出一轍. 並揚言如果我不答應他的要求,他會天天來單位騷擾我.萬般無奈我只有放棄我熱愛的工作.                                                                                                                                                       &n bsp;                  
  三 我在事發后兩年多的時間裡不停的奔波,歷盡艱辛,只是想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事與願違,我處處碰壁,痛不欲生,辦案機關置事實與不顧,顛倒黑白,敷衍塞責,欺上瞞下,(對我他們採取了編造莫須有的花邊絮文,來丑畫我)用盡一切手段對我打擊報復威脅恐嚇,壞人依然逍遙法外,我卻是有家不能回,有工作不能做,我只是想要正常人的生活,但我卻看不到生活的絲毫希望.                                            
   
   四 我作為一名受害者,要求只是讓壞人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看到法律的公正,然而李樂沒有被繩之以法,所以我已經不能相信鄭州市公安局會公正的處理此事,我懇請有關部門相關領導在百忙之中關注此案,對該案公正處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給壞人應有的懲罰,維護法律的尊嚴!此事已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壞了玷污了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政府形象,懇請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我將提供更加祥實的有關證據材料.鄭州市公安局迴避此案,為了嚴懲犯罪嫌疑人,我一定會與違法行為抗爭到底,決不妥協!!以上所述句句屬實,並對每一句話負一切法律責任.
    另 :1 公安部信訪局我去過四次,公安部違法亂紀舉報中心用特快專遞寄過控告材料,也打過電話進行舉報,這都是一年前的事,他們全都是讓我回鄭州等答覆,但時至今日沒有任何的音信.

      2 在06年6月10號在他們迫害我及蘇某時過後第二天補簽過1次,其它十幾次從來沒有過任何手續,這都有目擊證人 .
      3  當地省公安廳督察總隊不下我十幾次的投訴,他們值班室都有電話記錄,沒有任何的手續,也沒有處理意見的回執.

      4 05年11月17號鄭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大隊長口頭向我宣布此案屬強姦案,受時任鄭州市公安局局長姚待獻的指示此案交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05年11月20號在段的辦公室段向我宣布李樂已被正式刑拘啦.

      5  鄭州市刑偵支隊以強姦立的案,在給我做抽血檢驗單上寫的是強姦,截止到現在李樂早已被放出,而沒有給我任何處理結果,包括口頭的.

      6 我向鄭州市檢察院申控大廳及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信箱,有5次遞過控告材料, 鄭州市檢察院將我的材料轉到金水區檢察院,金水區檢察院以鄭州市刑偵支隊不歸他們管轄及我們要求鄭州市公安局迴避,他們沒有這個許可權為由將蓋有鄭州市檢察院轉辦章的控告材料退還了我, 鄭州市檢察院一姓范的副檢察長在檢察長接待日接待了我后,以我沒有鄭州市公安局的處理結果為由,說檢察機關不便介入拒絕了.

                                                我的聯繫電話0371--65221951
        
                                                            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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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軒 發表於 2008-4-17 12:0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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