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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CNN及Jack Cafferty提出集體訴訟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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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魚共舞 發表於 2008-4-17 09: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CNN及Jack Cafferty提出集體訴訟之探討

註:CNN及Jack Cafferty以下略稱C-C

鑒於C-C對其辱華言論毫無悔意,惟有集體訴訟,才可以為所有受傷害的華人(尤其是海外華人)討回公道。懲惡辟邪,以儆尤效。

提出一些粗略的概念,供大家探討,希望各位法律界人士多多指導。

1、C-C之言論,是否在法律上已構成誹謗?

2、C-C之言論,是否在法律上已構成煽動仇恨?

3、C-C之言論,是否涉及種族歧視?

4、C-C之言論,是否涉及其他罪行?

5、如果C-C之言論在法律上已構成誹謗、煽動仇恨或其他罪行,是否可能提出集體訴訟?勝算如何?

雖然在美國打這場官司費時費錢,但非常必要,而且可行:

1、C-C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CNN Jack Cafferty: "They (他在前面反覆使用了China, Chinese等字眼,偏偏就是沒有他們所辯稱的Government,這個主語所指非常清楚) are basically the same bunch of GOONS and THUGS (兩個詞都加了s,更清楚地表明他們是在特指整個華人族群)as they were in the past 50 years."

這已經不是「裁圖」等等「技術錯誤」所能遮掩的了。但凡有還一點點自尊心的華人都不會接受。同時這已經越過了「言論自由」的底線,美國法律對此類犯罪事實的界定也應該是清晰的。在加拿大,哪怕是在私下說一句「討厭同性戀」都是犯法的,何況是對整個族群的謾罵?

所以,這是應該做、也有把握做好的事情。

2、錢就不用擔心啦,既然CNN鐵了心愿意替你出,何苦為它節省那13億X1=13億美元呢?律師是可以打贏官司后再提成的,大把律師想做這樣的業務呢。

3、也不用擔心官司打不贏,如果法官判C-C無罪,等於判美國的司法體系無效。所有的美國人都要為此蒙羞。據此判例,等於告訴全世界以後任何人都可以上美國電視說"X/NN, X/BS, X/merica, X/merican, X/SA, etc. are basically the same bunch of GOONS and THUGS as they were in the past XX years."

Deal with it!

我們相信,美國是「負責任」的國家,美國的司法制度是「負責任」的制度,美國的法官是「負責任」的專業執法者。

4、諸如抵制CNN的商業廣告等等提議,用意雖好,卻不具備可操作性。惟有集體訴訟,才能讓此類喪失基本職業道德和做人良知的機構和從業人員付出真實的、記憶深刻的商業代價和聲譽代價。

每個受傷害的華人索賠一美元,就是他們必須付出的代價,而不是毫無誠意的、甚至是狡辯式的所謂「道歉」。


附:美國有關集體訴訟 Class Action Lawsuits的一些資料


「集體訴訟」涉及的問題很廣,例如僱員因種族、年齡和性別受到歧視、病人因醫生開的葯沒有說明可能有危險的副作用、住戶或居民因有毒物質泄漏或環境傷害等要求得到賠償等。

*「集體訴訟」的要求*

實際情況是,並不是所有的案子呈到法庭后都會被給予「集體訴訟」的資格,也就是說,要讓眾多個案成為「集體訴訟」是有條件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三條專門就「集體訴訟」的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各州幾乎都有涉及「集體訴訟」的民事條例。

羅伯特·克洛諾夫教授說,「集體訴訟」的要求雖然因司法管轄區和州而異,但是一些基本的要求都差不多。他說:「第一個要求是,案子的人數要多到不適合由個人提起訴訟的程度,換句話說就是,『集體訴訟』要有足夠多的人參與才能進行。一般法庭規定至少要有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當然每個州的規定都不同。第二個要求是,大家要有共同的問題,也就是說,每位成員或幾乎每位成員,都提出了同樣的事實或法律問題。第三個要求是,集體訴訟的代表要求的索陪要和其他成員一樣。第四個要求是,聘請的律師要稱職、誠實、熟悉案情,因為他們身後代表了一大批人,案子的成敗取決於他們的表現。最後一個要求是,案子要反映出集體問題高於個人問題,因為如果問題太分散,每個人有每個人的問題,打官司就會失去效率,很多案子沒有被給予『集體訴訟』的資格,多半是因為這個原因。」

在「集體訴訟」中,有的是當事人找律師打官司,還有的是律師主動找當事人打官司,根據上面專家的介紹,至少要湊夠幾十人以上,才有可能組成「集體訴訟」。當法庭同意給予「集體訴訟」的資格后,通常情況下,它會通過郵寄的方式通知集體訴訟的成員,有時也會通過報紙宣傳,儘可能地讓更多的人知道並了解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案子。只要有人和「集體訴訟」中的原告具有同樣的問題,而且願意參與,都可以被看作是這個「集體訴訟」的成員,也可以在官司打贏后獲得賠償。但是,他如果不願意參加,應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西奧多.艾森伯格教授進一步指出:「通常情況下,律師會告訴當事人,他答應接手這個案子,而且在案子結束之前不會讓當事人出任何錢,除非他代表當事人打贏官司,否則不收任何費用,律師也可以對當事人說,如果打贏官司,律師費要由法庭來定。當事人也可以和律師事先商定酬金,他可以同意律師接手這個案子,但條件是勝訴后支付律師賠償費的百分之十,不過這種情況在『集體訴訟』中非常罕見。」

  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則規定的由原告提起的集團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

  1、 集團人數眾多,以致將全體成員的合併實際是不可能的。

  2、 該集團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3、 首席原告(LEADING PLAINTIFF)的請求和抗辯是在集團中有代表性的請求或者抗辯。首席原告本身是該集團訴訟的當事人,同時又是其他未參加訴訟者的代理人。

  4、 首席原告能夠公正和充分地維護集團成員的利益。

  在集團訴訟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集團參與訴訟,包括聘請律師、收集證據、開庭、進行和解談判等。如果其與訴訟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獲得法院判決,則該和解協議或者裁決對每個集團成員甚至包括未參訴的受害者都發生法律效力,其他受害者不得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對被告再次提起訴訟。

  由於在集團訴訟中,律師能夠獲得賠償金額20-30%左右的律師費,因此美國律師對集團訴訟非常積極。很多集團訴訟都是律師為獲得高額律師費而挑起的訴訟,導致集團訴訟制度的濫用。當然,由於集團訴訟的巨大威力,也給包括發行人在內的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帶來威懾,使其不敢輕易違規。

[ 本帖最後由 與魚共舞 於 2008-4-17 10: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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