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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惡意取款案"周五在廣州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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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byz 發表於 2008-2-20 0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快報2月20日報道 轟動一時的「許霆惡意取款被判無期一案」重審時間已定,廣州市中院昨日下發《出庭通知書》,「許霆案」將於本月22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屆時法院將重新審理許霆的取款行為。許霆律師稱將繼續作無罪辯護。

  許父立即訂機票來廣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以及第(四)項:「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等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昨日把《出庭通知書》下發到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的手上。

  辯護律師是否有充足時間準備開庭事宜,吳義春表示,「從通知發回重審到開庭,有一個月的時間準備。」

記者昨日致電了許父,他正在寧夏辦事,一聽到兒子的案件開庭重審的消息,他立刻訂了機票,將於21日從寧夏飛來廣州。但許父對開庭時間略感意外,因為時間關係,許霆的媽媽及其他親戚無法到廣州聽審。

  辯護方案將視材料定

另外,對於重審在即的案件,許父表示心情平靜,「到時候看法院怎麼判決吧。」而辯護律師之一的吳義春向記者透露,屆時為許霆辯護的「大方向」不變,將繼續為他作無罪辯護。

據了解,「許霆案」從發回重審到開庭期間,各方的材料或許會有新變化,對此,吳義春將於開庭前再到中院「看卷」,看公訴方面有沒有新材料。「先看看材料再說吧,如有新的變化,我們或許會有小調整」。據悉,由於這是發回重審的案件,許霆仍有上訴的機會。

  ■案情回放

  惡意取款案轟動全國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 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兩人各自攜贓款潛逃。同年11月7 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並於2007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一經公開,輿論嘩然,一時成為關注的焦點。

  許霆對一審判決不服,辯護律師為其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2008年1月初進入二審程序,2008年1月16日,廣東省高院認定「許霆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 (本文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作者:李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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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byz 發表於 2008-2-20 04:04 | 只看該作者

廣東副省長:類似許霆案的新型案件應慎重審判

廣東處於改革開放的前沿,將會有大量類似許霆案的新型案件發生,希望兩院對弱勢群體的審判要慎重。―――黃龍雲

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人大代表黃龍雲在審議兩院報告時如此表示。他指出,當前廣東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思想觀念都存在很大變化。許霆案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折射出社會觀念的巨大變化,代表著社會的價值取向,法院如何審判是對社會價值的一種引導。「不解放思想的話,很多事無從把握。」一府兩院要成為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的實踐者;特別在輿論影響比較紛繁複雜的時候,一府兩院要落實好、引領好、規範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社會發展更加健康,更加有序。

對主觀惡意淺的人應盡量判得輕一點!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談到「許霆案」,表示該案定為盜竊和詐騙都是不妥的,應該定性為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只需返還非法所得就行了。

一審判決時,許霆是按照盜竊罪來定罪的。朱列玉認為不妥,因為盜竊罪一般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東西拿走,如果許霆把自動櫃員機撬開了,定為盜竊是沒有問題的,但許霆並沒有撬櫃員機。

「櫃員機在法律上應該看成一個人,這個案件類似於一個人在櫃檯上數錯了錢,櫃員機把這個錢給他時是自願的。」而盜竊應該是在對方非自願、沒有被盜人主觀上的配合下完成的。許霆案中,櫃員機主觀上進行配合,在這裡起到一個銀行工作人員的作用。

那許霆的做法算不算詐騙?朱列玉認為也不算:「造假騙人,需要虛構情節;許霆案沒有造假,卡也是真的。」否定了這兩種性質,他認為此案應當算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只需返還非法所得就行了。

櫃員機算不算銀行,朱列玉認為必須從立法本意上進行考慮。只有主觀惡意非常重的人才會被判重刑,他舉了一個例子,上世紀80年代實行舊刑法時,3萬塊錢就可判處死刑,因為「當時盜竊3萬塊很嚇人,算是主觀惡意比較重;但後來這個規定就越來越不符合時代發展,到新刑法的時候3萬塊錢就殺頭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所以修改刑法時就把普通盜竊罪的死刑取消掉了,只有盜竊金融機構或者珍貴文物才會被判死刑。

盜竊金融機構判重罪同樣是考慮到敢於盜竊金融機構的人主觀惡意很重。但因為櫃員機失靈多取了錢,這個主觀惡意是很輕的。這裡櫃員機不是簡單歸為金融機構。他認為,司法的根本精神不是罪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所以對於主觀惡意淺的人應盡量判得少一點,顯然這個案件沒有體現這種精神。(記者田霜月實習生邢佳咪) (本文來源:南方報業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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