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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與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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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 發表於 2008-1-11 1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 定罪
1.1 源頭 羅馬書1:19-25

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21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22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23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24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25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1.2 表現 羅馬書1:28-32
28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9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30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31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1.3 報應 羅馬書2:7-8
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2. 稱義
2.1 標準 羅馬書2:13

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2.2 現狀 羅馬書3:20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3 因信稱義 羅馬書3:25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4 稱義的作用 羅馬書1:18 5:9
1:18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5:9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問題:
1. 沒有律法的人能不能稱義?
羅馬書2:12-14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 基督教也有黑暗的歷史,基督徒也有敗類,那麼信基督有什麼作用呢?
羅馬書3:2-6(參考對猶太人的觀點)
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3 既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麽。
4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麽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麽。
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3. 不信,靠行為能稱義嗎?
羅馬書3:26-28
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3:27 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麽。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3:28 所以(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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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8-1-11 14:06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樣的人罪大?
知道有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以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看什麼好去做什麼不就夠了嗎?為什麼要信才能稱義?
因行為稱義實質是東施效顰

神、耶穌、信、義到底有什麼關係?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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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8-1-11 14: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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