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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有關"賀梅案" ( 作者: Sy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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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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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rp 發表於 2004-5-28 04: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有句古話,叫「入鄉隨俗」。說的是,不管什麼人,到了一個新地方,就應該尊重那裡的風俗和規矩,有些自身長期形成的習慣和行為模式都該適當收斂,或者與當地民風適當融合,特別是按照當地的法律和道德規範來辦事。
賀紹強的事其實不能算「中美文明的遭遇戰」,畢竟沒有幾個中國人干出這樣的勾當。有人說賀的案子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以後這類案子都會按此例判決。中國窮人都會被剝奪做父母的權力。那樣我們中國人都沒有出頭之日了?且慢!請問,老美再不講道理,他能把你的孩子判給別人嗎?他能把我的孩子判給別人嗎?他們跑到賀家明搶來著嗎?以後的案子照此辦理倒有可能成為事實(我覺得也僅限於撫養權案),但是否為此就說,中國人沒有出頭之日。這結論就顯得過於牽強。

  要想不蹈賀的覆輒,一個最簡單的解決辦法就是,我們每個同胞都就此銘記,生了孩子,不管遇到什麼困難都不要把孩子送給別人養。就算暫時要別人養,三個月後,人家要還的時候,千萬接回來。就算接不了,也別為那區區幾個保險費,簽什麼狗屁協議。接不了,也別去買什麼新車,旅遊一個溜夠,還去募捐。還有,做人要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那麼多官司纏身,鬧個自顧不暇。那個和齊女的問題,不是空穴來風吧?如果冤枉了,怎麼不告她誣陷,來給自己洗刷冤屈?

  總之,通過這個沸沸揚揚的事件,我即看到了國人中正義的,嫉惡如仇的特性,也看到人民是多麼的善良和寬容。可是,我想提醒大家,善良,同情和寬容縱然是人類優良的品質,希望你們留給那些真正迷途知返的浪子,留給那些中國受苦受難的失學的孩子。什麼「拯救賀梅基金會」?人家小孩兒活得挺好。叫「拯救賀紹強基金會」還差不多。但是,作為一個大老爺們兒,一人做事一人擔。有錯兒就該自己接受被懲罰事實。有人說,就像小偷被殺頭,量刑過重了。我覺得比喻不恰當。他當初放棄孩子,現在要不回來,是正常因果關係。如果要回來了,貝克家豈不是要無端地承受那切膚之痛?本來早就對這個案子失去興趣,可還是忍不住多一句嘴:對惡人的同情憐憫,就是對好人的背叛與傷害。我想冒昧地問一句岳曉東先生:以賀紹強的人品(從報導出的看,就已經足夠了),你不怕他日後把你也給出賣了嗎?以你對他的了解,你為他辯護時,真的那麼底氣十足嗎?我對於賀梅判給誰真的不是那麼關心,法院說判給賀家的話,很多網友也不會在乎。只是拜託你,不要喊什麼「一片白色恐怖籠罩美國大地,」。還有這句「他們選擇的是一條坎坷的道路,一條前人所沒有走過的路。」,我看完差點兒笑出聲來?
我支持法院以孩子利益為重的判決!也真心希望,我們海外的華人在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更好地對所在國的文化背景,行為規範,道德與法律有個清楚的了解。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我們自身的利益。  

最開始看有關賀家的案子(岳東曉寫的)對賀是很同情的,但對文章中無理攻擊同胞(說不支持賀的華人冷血)及地域主義(吹湖南人)的言語比較反感.看了更多的相關報道后,發現多維的報道有很多可疑之處,明顯是賀家一家之言,報道中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地方很多.感覺他們是故意在一些事實上欺騙或誘導讀者以騙取捐助.這多少令我感到氣憤. 對真心幫助他們的人,他們都欺騙,人品之低劣可見一斑.在多維的庭審報道中,提到到場多少中國人支持賀,可我在MIT BBS看到的是旁聽了庭審的中國學生大罵賀是人渣.現在終於看到了最後的判決書,看完之後,理解了為什麼罵賀是人渣.很多人可能沒時間看完判決書,我極其粗略的翻譯了一下,讓大家了解被法官認定了的一些事實(多有第三方證人或白紙黑字的物證佐證).讀者可以自己判斷誰在撒謊.(大家以前看的報道多以多維的報道為基礎)

0. 判決及判決根據

判決(略)

判決根據:
(1)賀家自願遺棄AMH超過四個月(注:指賀家超過四個月沒去看AMH,詳細解釋見 下文);(2)賀家未提供AMH的贍養費超過四個月(注:指被遺棄的四個多月里);(3)賀家要監 護權只是為了長久居留美國(注:兩次向法院遞狀打監護權官司都是在INS聯繫賀家詢問身 份狀況的時候);(4) 對AMH而言,留在Baker家符合她的最大利益.


1. 庭上雙方及案件起由:
這一部分介紹雙方身份及事件起由.介紹羅秦時提到她是在國內偽造結婚證明騙取了F-2簽 證非法來美的(更多相關事實見下文).賀羅正式結婚的時間是2002年1月7日.

介紹起由:
1999年6月4日,AMH的監護權(包括提供及決定其照護(含醫療保險),保護,培養,教育等等的 權利及義務)被正式移交給Baker家(注:原文及簽署的文件中沒出現」temporary」,所以賀 家是正式移交無時間限制的監護權,更多說明見下文).

2. 原被告雙方法庭答辯的可信度
這一部分分析各方的」人品」及證言的可信程度.賀家由於有許多撒謊欺騙的直接事實或 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證言,法庭認定賀家是不守法不誠實的人. 法官列舉的這些事實 不是他判案的直接依據,只是他不全盤採納賀家證詞的依據. 這不能算偏見.當事雙方都各 有說辭,法官必須根據已知的事實及雙方過往的」人品」判斷證詞可信度.

賀某欺騙的事實包括:
(1) 賀某承認他在2001年12月10日的證詞中就收入及其他問題撒謊.同時法庭發現在此案 中他的一些口頭證詞是偽證,和其他物證不符.
(2) 法庭發現賀某在另兩個法庭上作偽證.
(3) 1997年賀某曾謊稱另一個中國婦女(非羅)是他的妻子,向學校要I-20為她申請F-2簽證.賀某後來承認這個人不是他的妻子,他對學校撒謊. (注: 有報道說,1999年賀被學校開除 是因為騙取I-20表的事東窗事發,而不是性騷擾案)
(4) 賀某在2001年的汽車貸款申請中就收入,身份等多個問題撒謊.
(5) 非法工作及不報稅

賀太太欺騙的主要事實是:
(1) 羅秦承認她在中國偽造和賀結婚的文件騙取I-20及F-2簽證.而在AMH的出生證明上羅 註明自己是未婚單身.
(2) 非法入境,非法工作及不報稅

法官對賀某及賀夫人在法庭的表現印象比較壞,可以說是反感了.法官大致講了自己對兩人 的看法. 還提到賀家兩次遞狀打監護權官司都是在INS聯繫賀家詢問身份狀況的時候.法官 覺得賀家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句話:基於事實及庭審,賀家不可信,Baker家可信.

注: 岳東曉的文章中曾說法庭不相信賀羅的結婚證,逼兩人」再」婚.從這次庭審看,我覺 得事實是賀羅假結婚,羅不小心懷孕后,兩人才假戲真做. 拿中國結婚證的留學生夫婦很多 .我就沒聽說過誰家的中國結婚證或公證不被美國承認. 賀羅的中國結婚證是偽造的,不被中國官方承認,開不出官方證明,所以才不被法庭承認.

3. 證人可信度:
Dr. John Copper (賀家的證人)做為中國文化專家做證說在中國,對家人撒謊不對,但對政 府撒謊不認為是很壞的事情.言下之意,賀某打黑工不納稅對學校政府撒謊是中國文化的一 部分.法官認為這個人的證詞不可信.
Dr. Yih-Jia Chang(賀家證人)提供了有關賀家精神狀況的證詞.法官不採信她的證詞.(理 由見原文) 三名兒童心理醫生(法庭找的專家證人)中兩名未面試AMH心理狀況,證詞作用有限,另一名多次面試,長期考察AMH,證詞可信.其他證人都可信.

4. due process claims
(1) 在1999年賀家簽署監護權協議前後一段時間,有六個律師(其中有全免費的)曾給賀家 提供各種法律幫助,包括性侵犯案,羅秦被侵犯案.賀家有很多機會向他們諮詢監護權方面 的事情,但賀家從沒向他們諮詢過AMH監護權轉讓及重新取得的問題,甚至提都沒提他們有個女兒.
性侵犯案快結束時,一名律師告訴賀家,如果賀被判有罪,賀的兒子會被送去收養.賀家當時 沒有告訴這名律師他們還有個大女兒AMH,也沒詢問AMH爭奪監護權的事情.
(2) 在賀家簽署協議前,連著三天(99年6月2號,3號,4號)都有律師或專業人士及翻譯向賀 家解釋轉讓監護權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影響,每次賀家都確認他們要轉讓監護權.
(3) 99年下半年(賀某被開除前後?)賀家曾向有關部門詢問收回監護權的法律途徑,一位工作人員給了他們可以向賀家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部門的聯繫方式.
(4) Baker家第一次考慮收養AMH是在99年5月,是賀某提議的!!!(詳情見下文)
(5) Baker 家第二次考慮收養AMH是在賀家第二次遞狀要AMH監護權后,在律師的指點下.

5.遺棄的事實
A. 事情詳細經過:
(1) 1998年11月1號左右,賀家聯繫了中南天主教徒服務社(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以下簡稱中南.),詢問找人收養(ADOPTION!)未出生的AMH的事宜. Ms. Chunn接待了他們.(注: 我不知道天下有幾個父母做得出這種事情.賀家再窮,送回國養總可以吧.孩子沒出生就急著送人,我猜或因重男輕女,或因假結婚,或兩者兼有)
(2) 1998年12月1號左右,中南社正式啟動收養AMH的程序.Ms. Chunn向賀家提供了可能的收養者的名單,賀家選了一家,並和他們面談.
(3) 1999年1月9日,Ms. Chunn在醫院裡見了賀某(賀太太因傷住院).賀家認為自己被騙,因為他們選中的收養家庭不夠富而且太年輕.他們希望收養AMH的家庭能在賀太生產的時候來看望照顧他們,並給他們帶營養品和其他東西.
(4) 1999年1月19日,賀某要求Ms. Chunn寫信給學校說明賀家還沒在經濟上及感情上做好做父母的準備.
(5) 1999年1月28日AMH出生,由於呼吸道問題,在特護室待了11天,2月8號出院.
隨後幾天,Ms. Chunn兩次訪問了賀家.賀家此時改主意,不想找人收養(此前他們已找好一家人收養AMH,並接受了對方的禮物,但還辦理法律程序),只想找個長期的代養父母.並告訴Ms. Chunn賀家經濟有困難.賀太太希望能從正在進行的官司中得到金錢補償已渡過困難.
(6) 1999年2月22日賀某又打電話給Ms. Chunn說他們還是準備找人收養AMH.2月23日,Ms.Chunn到賀家給他們解釋收養和找代養父母的問題.賀家最後決定給AMH找個長期的代養父母.同日,他們到田州兒童法庭找Ms. Cloud詢問找長期養父母的事情. Ms.Cloud建議先90天短期代養,90天之後再決定是否要長期代養或轉監護權或找人收養 (注: 我對找養父母,轉監護權,及收養的理解是找代養父母,生父母還有法律上的監護權; 轉監護權,生父母無或只有很有限的監護權,但有探視權;收養,生父母的探視權都會被取消 .)
(7) 2月24日,AMH被Baker家臨時代養.Baker家一般只代養孩子8-10天,然後把孩子轉到正式的收養家庭.但在賀家和中南社的請求下,他們同意代養90天.當時Baker太太剛摘除避孕設備準備自己生個孩子,他們當時不準備正式收養任何孩子.
(8) 2月24日到5月23日間,賀家每周探望一次孩子,每次大約一個小時.Baker家沒有任何對探望的次數時間限制,賀家也沒有要求更多的次數及時間.根據協議及法律,在這90天里,賀家可以隨時中斷Baker家的代養權,重新得到父母全部的權利及義務.
(9) 在這三個月里,賀某幾次和Ms. Chunn談找人收養AMH的事.賀說只要對方同意讓賀太太在生第二個孩子前每周探望一次AMH,他們就同意讓對方收養.賀還說AMH是難產兒,按中國傳統看法,不是個理想的孩子. 賀還說賀太太不反對別人收養AMH,但希望保留她的父母權,這樣她就可以留在美國.
(10) 5月份賀家為AMH辦了美國護照. 賀家說在5月賀某曾想找有綠卡的人帶AMH回國,但沒找到合適人選.(注: 這是賀家的說法,法官信了,但我不信. 首先賀家沒給孩子辦理旅行證,留學生在美國生的子女回中國一般會辦理它.其次,我不明白為什麼要限定是綠卡持有者. 賀自己是學生,同學朋友應少有綠卡持有者.他們自己給自己個嚴格的要求好讓自己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我覺得他們並沒有真心想送AMH回國.這把此作為要脅的手段)
(11) 1999年5月19日,賀某找到Ms.Chunn說賀家準備讓Baker扶養AMH,但要求保留父母權;20日Baker家回應他們不接受保留賀 家父母權的要求;21日賀某回應賀家準備帶回孩子,.
(12) 1999年5月23日賀某找到Baker家正式提議Baker收養AMH,但要求保留AMH的姓及賀家 的父母權,以便賀太太留在美國. Baker家不同意后兩點. 賀然後威脅說他會被AMH要回去 送給一個律師以換得這個律師對他們幾個官司的幫助.賀的威脅讓Baker太太很生氣,賀隨 后道歉.最後雙方同意賀家只轉監護權到18歲,並且轉監護權的事必須經法院辦理.
(13) 雙方在第二天找到Ms. Chunn通知了他們的口頭協議.
(14) 6月2日,Ms. Chunn組織了一次律師諮詢.一名律師向賀貝兩家詳細解釋了轉臨時監護權的各種法律意義.賀太太由於打工未到,但同意賀某代表她.這個律師向賀某解釋了監護權轉讓意味著賀家放棄了部分父母權,包括在教育醫療方面的決定權,但不是全部.這個律師還解釋了轉讓監護權意味著Baker家對AMH有全部的法律責任.這個律師還指出哪怕臨時轉讓監護權也不意味著賀家可以隨時要會監護權.賀家必須通過法院要回監護權,而且不能保證要得回.賀某表示他會把這些轉述給賀太太. 6月3日,Ms. Chunn和一名翻譯專門找賀太太向她轉述了昨天律師的談話要點,賀太太表示沒有疑問.6月3日晚賀某打電話給Baker家說他們決定轉監護權. 6月4日,賀家,Baker家及Ms. Chunn一行到了青少年法庭,見到Ms. Cloud. Baker家擔心賀太太出爾反爾(賀家幾個月內多次改主意)而且怕賀太太以後說沒聽懂被騙,專門要求法庭指派翻譯到場.法庭指派了一個有25年經驗的法庭的專業翻譯到場.在簽協議前,Ms.Cloud和翻譯又單獨找了賀太太,向她解釋她將要簽署的文件的內容和意義.賀太太表示她理解這些,並詢問了協議是否是」臨時監護權」.賀太太當時情緒有點激動,並有哭泣,但沒有表示她不想簽或不理解.單獨談話后,Ms. Cloud再次提醒賀家夫婦,如果以後Baker家拒絕歸還監護權,賀家將不得不通過法庭解決糾紛,而且法庭不保證把監護權還給生父母.賀太太聽后表示她不想讓人收養AMH,她要保留以後上法庭要AMH監護權的權利.經辦這個事情的Ms. Cloud是青少年法庭有關監護收養的專業人士,她不會在雙方中任何一方不理解協議的基礎上,讓他們在協議上簽名.在場的Ms. Chunn和翻譯也認為賀家當時充分理解他們在做什麼.
賀家乘Baker家的車離開,在車上,賀太太情緒正常,兩家很愉快的交談.
注:賀太太以後果然辯稱被騙簽.
注:賀家的另一個謊言是他們是因為對AMH的醫療保險的擔心才轉監護權.其實AMH可以申請完全免費的醫療保險,因為她是美國公民,父母又是窮學生.任何一家醫院都會提供他們這些信息.賀家已經享受了不少的免費醫療,他們不會不知道的.
(15) 6月4日後,賀家要求AMH以後喊Baker夫婦爸爸媽媽,喊賀家夫婦 」Jack」 」Casey」.賀某有時在AMH前自稱Uncle Jack.
(16) 6月5號后,Baker太太根據律師建議開始記錄賀家夫婦訪問AMH的情況.
(17) 1999年7月25日,賀某要求Baker先生帶AMH到電視台.他想證明AMH在齊夫打羅時,AMH也受到傷害.
(18) 1999年8月,Baker家告訴賀家Baker太太懷孕.賀家表示很高興AMH會有個小弟弟妹妹.
(19) 1999年11月14日, 賀家帶了個名叫Elizabeth Marshall的朋友去看AMH,賀某要求Baker夫婦騙Ms. Marshall說Baker家只是代養AMH,不是有監護權的父母.在交談中,Ms.Marshall曾問Baker,代養AMH這麼久,怎麼捨得放棄AMH?Baker太太立即表示他們沒準備放棄AMH的監護權.在這次訪問中,Ms. Marshall一直喊AMH 「AMH Marshall」.Baker家很氣憤,問賀家帶Ms. Marshall來什麼意思. 賀太太說Baker家對Ms. Marshall太無理,拒絕回答Baker家的問題
(20) 1999年12月22日,聖誕前夕,賀家來看AMH時給Baker全家帶了禮物,但沒給AMH帶.
(21) 2000年5月3日,賀家向法庭遞狀要求收回AMH的監護權.在這之前,賀家從沒向Baker家提起想收回監護權的事.甚至在遞狀當日,還和Baker家討論以後讓AMH上什麼樣的大學.就在2000年4,5月間,INS打電話給賀家詢問有關身份的問題. 法官懷疑賀家突然提起監護權的狀子只是想留在美國.
(22) 2000年5月4日,Baker先生專門到賀家詢問賀家為什麼要監護權,他們以前的口頭協定是一直養AMH到18歲.賀某表示他還記得這個口頭協定,但賀太太堅決要把孩子送回國去.賀某說他不想這麼做,因為在中國女嬰的死亡率是50%.Baker表示他將盡最大努力避免這個結果.Baker表示可以改變最初的口頭協議.雙方在紙上寫了三個選項: a. Baker家歸還AMH監護權,如果賀家被迫離開美國,則Baker家正式收養AMH. Baker家保證不舉報賀家; b. 如果賀家繼續留在當地,則Baker家可以一周在自己見AMH兩次以上; c. 或者保持原18年監護權口頭協議,但賀家要每兩周在自己家見一次AMH.
(23) 2000年5月7日,賀家帶了Barney and Rosemary Binion夫婦看AMH, Baker家聽到賀家讓AMH喊這對夫婦」mawmaw」,」pawpaw」.賀某隨後向Baker太太保證會說服羅讓AMH繼續待在Baker家.
(24) 2000年6月28日,賀家和Baker家就監護權問題在法庭聽證.當問及賀家準備如何扶養AMH時, 賀說他們會把孩子送回國,每月給$25(不是typo)的生活費.法庭最後否決了賀家的狀子.
(25) 2000年8月1號,賀家探視AMH時,正好Baker太太要出門辦事,想讓賀家改日,賀太太很生氣,大吵大鬧,賀某安撫不了,建議Baker太太叫警察.警察來了后,賀太太才離開.
(26) 2000年12月23日,聖誕前夕,賀家探望AMH時,沒給孩子帶任何禮物.
(27) 2001年1月28日,賀家想帶AMH出去照生日照,但由於AMH身體不適,Baker家不同意.賀家就大吵大鬧,Baker家只好叫了警察.如果Baker家要求,警察當時可以逮捕賀夫婦,但Baker家沒要求.警察警告賀家當日不要到Baker家騷擾.如有民事糾紛,可以找律師解決.賀家此後一直沒探望AMH.賀家稱是怕警察逮捕,但法官認為不可信.因為賀太太曾經有三次因為過度吵鬧被警察警告或帶走(注:其中有一段詳細的對撒潑的描寫,有興趣的找原文看),包括2000年8月1日在Baker家.賀家在8月1號的事件後繼續正常探望AMH.
(28) 2001年4月9日,賀家第二次遞狀要求收回AMH的監護權.也就在這段時間,INS打電話給賀家詢問身份問題.法官懷疑賀家遞狀只是為了能繼續留在美國.
(29) 2001年6月20日,Baker家遞狀要求正式收養AMH,終止賀家父母權.

B. 賀家不扶養AMH的事實
(1) 在2000年,2001年賀家有能力支付AMH的扶養費.在2000年5月和2001年4月賀家兩次在法院發誓自己有能力支付AMH的扶養費,但他們在宣誓後到2001年6月20日為止從沒有支付過.
(2) 賀家2000年對法院說他們準備把AMH送回國,每月給$25.而他們花錢把兒子送回國后,每月給兒子$1000美金.(注: 重男輕女的指數是 40:1)
(3) 賀家在送兒子回國不久就買了新電腦.
(4) 賀家在轉讓AMH監護權後到2001年6月的兩年時間裡,到New Orleans,Atlanta, Arizona, Ohio, and California等地旅遊,還到Atlanta and Washington, D.C旅行.他們租著一套公寓,月租625
(5) 賀家的所作所為和Baker先生的有關扶養AMH到18歲的口頭協議的證詞相符.賀家根本就沒想到過要對AMH盡扶養的義務和其他的父母義務.

C. 賀家對AMH盡的扶養義務的情況
(1) 在代養期間,賀家給了Baker家$300,Baker家沒要.
(2) 簽監護權協議時,賀家曾要求免去自己在AMH成年前作為父母的一切扶養義務,
(3) 在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的時間裡,賀家只以禮物的方式給AMH提供了象徵性的扶養他們禮物包括:兒童書籍,食物(梨子,杏,西瓜子,果凍,兒童食品,麥片粥,一條整魚),一些舊童服,一個玩具動物,一箱尿布,一個廉價項鏈,一個小的芝麻街箱子. 賀家只提供給AMH象徵意義上的扶養支持,也表明了賀家不想履行父母扶養義務的意願.

D. 賀家不探視AMH的事實
(1) 從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賀家沒有探望AMH,也沒有打電話,寫信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聯繫Baker家要求探視或者詢問AMH的狀況.
(2) 賀家稱不探視是因為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法官認為不可信.
(3) 在2002年2月8日前,沒有任何因素限制賀家探望AMH.2002年2月8日,賀家拒絕執行一個法庭要求他們上交AMH護照的命令,法庭次日下了」不準賀家接近AMH」的命令.
(4) Baker家沒有任何行為阻撓賀家看AMH.由於賀太太多次在Baker家吵鬧,Baker家在1月28日後很快聯繫了一個家庭中心,希望以後能安排賀家在那裡和AMH見面.但賀家沒有聯繫Baker家.
(5) 在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之間賀家只給Baker家打過一個電話(2001年4月2日),告訴Baker家自己要搬家,要Baker家把Baker家給他們的一張小床拿回去.沒問及AMH. (注: 我懷疑搬家是為了躲INS)
(6) 2001年4月,賀家遞狀要監護權時,沒提到任何探視權的問題.

E. 賀家探視AMH的情況
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賀家平均一周多探視AMH一次,每次一小時左右,共80多次,80多小時.在賀太太吵鬧之前,Baker家沒有對賀家的探視有任何時間或次數限制.賀家也沒有要求多探視或探視長些.賀某在探視時更願意和Baker先生交流.

F. 略

6. 孩子的最大利益
關鍵內容,但我無時間細翻譯.
幾點引起我注意的地方:
(1) 在賀家訪問AMH的錄像中,AMH和Baker太太更親近.賀夫婦只有用食物才能把AMH短暫的吸引到身邊,很快AMH又會回到Baker太太身邊
(2) AMH已經意識到自己是華人,但這沒影響到她融合到Baker家.她和Baker家幾個孩子都關係很好.
(3) 由於中國實行計劃生育,而賀家已有三個孩子,法官擔心AMH回中國后教育及醫療利益會受到影響.
你不說, 我就不問~~~~~~~
你不問, 我就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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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犀 發表於 2004-5-28 05:11 | 只看該作者
謝謝你,讓大家對此事有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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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irp 發表於 2004-5-29 03:56 | 只看該作者

只是想把事情的另一面

呈現出來,讓大家不至於太偏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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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 發表於 2004-7-15 22:47 | 只看該作者

我也是在看過英文報道之後才大致明白真相的!

首先,謝謝CHIRP,做了一件有意思的事。網上的中文簡直偏透了。
其次,在此提供一個公共資料查詢網址:http://www.accurint.com/   希望國內有條件的媒體在報導之前,如有需要,先查詢一下,以提高質量。此網址需要一定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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