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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突發重大事件公安可斷聯網
《新快報》消息
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保護計算機信息安全,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二十四小時內暫時停機、暫停聯網、備份數據等措施.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簡稱《條例》)在昨日舉行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相對於上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條例》此次增加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等內容.
根據《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將按照其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為五個等級.而信息系統必須在通過等級測評後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將處相關個人五千元以下、單位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計算機信息系統分五級
根據《條例》,計算機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對國家安全、社 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分為五級: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為第一級;受到破壞后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社 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的,為第二級;受到破壞后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為第三級; 受到破壞后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為第四級;受到破壞后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為第五 級.
公安有權暫停任何系統
《條例》規定,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保護組織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未 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等級測評機構測評合格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五千元以下罰 款,對單位則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保留 有關原始記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服從公安機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 的調度.同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保護計算機信息安全,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 採取二十四小時內暫時停機、暫停聯網、備份數據等措施.
《新快報》消息
[ 本帖最後由 lavi007 於 2007-12-21 12:4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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