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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弱智判決將把人性引向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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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jin 發表於 2007-9-8 08: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這是一份註定將被載入史冊的判決書。

    先看事情的大致經過: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車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來,並送其去醫院檢查。不想,受傷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脛骨骨折,要花費數萬元醫藥費時,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擔數萬元醫療費。被拒絕後,老人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多元。此案惟一的目擊證人陳先生當庭陳述,他看到的情況是:老太太手裡拎著保溫瓶,向第三輛公交車跑去。她跑到第二輛車的車尾時,不知為什麼就跌倒了。這時,他看到從第二輛車後門下車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然後自己也上前幫忙,並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過來,整個過程大約半個小時。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稱不認識陳先生。當時不是他幫助的自己,陳先生非常氣憤,提出自己當時曾用自己的手機幫老太太打電話,手機里有通話記錄可以證明。
    這位徐老太太的兒子是一位警察。當彭向承辦法官申請,向當時出警的派出所調取彭宇、陳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詢問筆錄時,派出所卻以正在裝修為由,無法提供。後來更是聲稱筆錄遺失。當事的派出所長說,「我至少找了6次還是沒有找到,不過我拍了筆錄紙的照片,」並說,「我為了搞清事實才用手機拍了筆錄的。」當被追問到誰的手機拍的,所長拿出手機說就是他的這部手機。緊接著,彭宇當著所長的面調出照片Exif信息證明照片並非所長手機所攝。在記者的追問下,這位所長說出了實情:照片是老人的兒子拍攝的。盧所長說老人的兒子對他說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兒子的手機扣下了……
   
    即使沒有學過法律的人,根據常識也能感覺出此案的蹊蹺之處。然而,法官卻作出了史無前例的判決,裁定彭宇補償原告(徐老太太)損失45876元,10日內給付。這份判決書當之無愧地成為天下奇文,下面一同賞析:

    南京鼓樓區法院認為,老太太是與彭宇相撞受傷。理由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老太太(原文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老太太絆倒或滑倒等事實,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決書繼續說:「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的公交站台,且事發時間是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而根據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
    法院認為,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判決書寫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應該不會墊錢。」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將老太太送到醫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錢給老太太的家人交醫藥費,彭宇的解釋是,「當時老太太家裡人急著給老人看傷,又說沒帶錢。這樣我才把錢給了他們,他家裡人當時還說要給我打欠條。」而現在這成了他有責任的證據之一。 判決書作了這樣的表述:「在事發當天,彭宇曾給老太太200多元錢,且此後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還。關於彭宇給錢的原因雙方說法不一:老太太說是彭宇先行墊付的賠償款;彭宇認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說是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當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他借錢給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傷了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基於上述判斷,法院認為,可以認定這200多元錢並非借款,而是賠償款。  

    放下彭宇到底是撞了人還是救了人不提,單就這份判決書而言,就可稱得上史上最弱智判決書。這種判決是對法律的徹底的顛覆和背叛!是對法律的公然強暴和褻瀆!這種憑藉想像力和推理判案的做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倒退,是對人類良知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蠶食和破壞!
    法官斷案,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這些判決書從頭到尾都在用推理和猜測的口吻表述,這哪裡是一份判決書?分明就是一部充滿奇特想像力的小說,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啟用一位不入流的文學青年來斷案!我靠!!!   
    這份史上最弱智判決侮辱了國人的智商!
    竊以為,即使換隻狗坐在法官的位置上,也不至於犯下如此匪夷所思的錯誤,因為,它不擁有那種奇特至極的怪異智慧和思維方式!
    老太太跌倒了,別人去救,法官就能得出「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的結論,在這個法官心目中,我們這個社會該是多麼的黑暗啊!人心該是何等惡毒!倘若今後這位法官的老娘跌倒,因無人相救而亡,這位法官還有理由埋怨社會缺乏愛心嗎?不,人們的愛心正是被這種白痴和弱智的混賬判決給葬送了啊!
    我做記者十多年,見過不少冤屈,但從來沒有一份判決令我如此憤怒。這份判決書的危害在於,它徹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毀人們的愛心!它在明目張膽地把人心引向惡!它告誡人們,見人危難千萬不要相救,否則將引火燒身,給自己帶來無盡的痛苦和災難。這種錯誤的引導顯然是違背公理、違背大道的。如果人人自保,人人見死不救、見危不助,我們這個社會該是多麼的冷酷!我們這個社會現在的問題不是愛心泛濫,而是私心泛濫啊!我們建設和諧社會,需要的是對愛的倡導而不是對愛和善的絞殺。任何一個有公心的人都應該明白,我們目前的社會對愛和善的企盼是何等的焦渴和強烈!
    我的憤怒在於,這種弱智的判決與我畢生追求的公心思想完全背離,它猶如一把劍,深深地刺傷我,令我痛楚難忍,讓我條件反射般作出最憤怒的反應!
    依照想像力裁決案件是非常危險的。
    如果本人也依照該法官的思路想象下去會發生什麼?這位法官出生的時候也許被驢踢傷了腦殼,或受過嚴重驚嚇,不然,拿出如此判決書「顯然與情理相悖」;這位法官也許從中得到了什麼好處,不然,拿出如此判決書「顯然與情理相悖」……這樣可以一直推理下去。如果第一個推理成立,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系統組織一次徹底的檢查,凡智商為負數,出生後有被驢踢傷腦殼病史、受過嚴重驚嚇的傢伙,一律清除出法官隊伍,以防止類似丟人現眼的弱智判決淪為這個時代的笑柄。同時,應該徹查為這類法官發放證書的相關責任人,為何將如此腦子不夠用的傢伙引入法院系統。
    我還建議對此案進行重審,嚴查背後有無作偽證、外力干預司法甚至腐敗等問題,要以令人信服的證據作出公正的判決,還善良人以清白,把惡人的猙獰面目昭示於天下,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人類的公理和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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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morton 發表於 2007-9-8 12:59 | 只看該作者
法官,警察不是幫著訛詐,就是幫者殺人,估計當下的黑暗超過以往的任何時期。唯一的原因就是我們面對權力的制約是那麼孱弱。

[ 本帖最後由 brimorton 於 2007-9-8 13: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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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ua 發表於 2007-9-9 01:29 | 只看該作者

xxxxxx

弱智地法官代表作弱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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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er999 發表於 2007-9-9 03:09 | 只看該作者
這種諷刺的故事,真是耐人尋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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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風 發表於 2007-9-9 10:18 | 只看該作者
大家一起把該貼頂起,揭開背後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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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9-9 11:29 | 只看該作者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老太太的證詞,受害的證詞是可以做為直接證據的。所以判決並不弱智。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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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思索 發表於 2007-9-9 13:5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7 藍藍的天 的帖子

請注意被告與原告的證詞是不是都重要?而第三方證人的證詞是否就更加重要?

這一案件的法官,就你看來是否具備福爾莫斯的推理水平呢?

[ 本帖最後由 人的思索 於 2007-9-8 21: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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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9-9 20:12 | 只看該作者
被告的證詞是否可以採信,那要看他的證言是否有力。在本案中,被告顯然不能證明他沒有撞倒老太太。第三者的證詞可以採信,這是法官的錯誤。即使與原告證詞矛盾,但也可以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謝謝樓上朋友的提醒!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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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思索 發表於 2007-9-10 01:03 | 只看該作者
希望在二審之前那些具有極高推理智商的法官們能夠把」原始筆錄「找回來,以增加本案的真實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什麼?能否把自己辦案的原始記錄丟失?而本案卻又非常巧合地被原告的兒子(也是公安現職人員)拍攝到了丟失的原始記錄的照片。疑點是不為被告所認同。我質疑,為什麼原告的兒子要拍攝原始筆錄?而他拍攝的是哪一個原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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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之聲 發表於 2007-9-10 03:43 | 只看該作者
'從常理分析』、『根據日常生活經驗』, 背後必有貓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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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9-10 13:5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藍藍的天 於 2007-9-9 20:12 發表
被告的證詞是否可以採信,那要看他的證言是否有力。在本案中,被告顯然不能證明他沒有撞倒老太太。第三者的證詞可以採信,這是法官的錯誤。即使與原告證詞矛盾,但也可以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謝謝樓上朋友的 ...

難道那被撞倒的老太太就有證據,
證明是被告撞倒的?
撞倒的話,身上應該有被自行車
撞倒的痕迹

[ 本帖最後由 Hanxin 於 2007-9-10 13:58 編輯 ]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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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9-10 20:58 | 只看該作者
老太太受傷的事實就決定了她的證詞的力度。

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受害者的證詞都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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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9-10 21:00 | 只看該作者
不過本人聲明一下,我不並不贊同法官的判決,只是基於文章所描述的事實作個評論。

法官應該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其它因素,押后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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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9-11 11:4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藍藍的天 於 2007-9-10 20:58 發表
老太太受傷的事實就決定了她的證詞的力度。

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受害者的證詞都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正因為老太太受傷的事實,加上年老眼花,
就更降低了她的證詞的力度。

這正是
當事者謎,旁觀者清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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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9-11 21:20 | 只看該作者
受傷可能會影響她的觀察能力,但在受傷之前,也就是被人撞倒的一霎那,她的觀察能力應該沒有問題,至於是否年老眼花,也要有醫療鑒定支持才行,不可臆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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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66 發表於 2007-9-12 16:19 | 只看該作者

中國的悲衰

低能法官作出如此判決實是中國法律的悲哀!無恥的一對母子當代最醜陋的中國人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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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7-9-16 16:30 | 只看該作者
當代一出東郭先生與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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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9-17 22:59 | 只看該作者
依法官的思維方式,
殺人犯在殺人後都會守候在被害人身邊,
等候著被害人家屬或警察來到現場,
才合乎正常人的做法。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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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會亡 發表於 2007-9-20 09:11 | 只看該作者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誰做了虧心事,誰一定會有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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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deneng 發表於 2007-9-21 20:0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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