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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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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初來乍到,請多關照。
每個人行動和言語的最終目的都是止於至善。知止而後在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佛家的「至善」就是心,他們宣稱「心外無法」。
基督徒的「至善」就是神,他們宣稱「因信稱義」。
沒有信仰的人承認「至善」的存在,但他們不知道它是「心」還是「神」。

因此不同的世界觀對同一個問題就有了完全不同的解答,因為語言環境不一樣。
基督徒知道神是至善的,不敢再去檢驗神在某些災禍或誘惑中是否是至善的。正因為如此,不管是看到大洪水還是擊殺埃及長子,都把它當成神懲罰罪惡的行為。
沒有找到至善的人一直在用自己的經驗檢測別人認為是至善的東西是否是至善。這裡有兩個問題:1,他一定拿一個大多數人公認的信仰作靶子,否則他皓首窮經也無濟於事;2,他一定事事在試探別人的信仰核心是不是至善。

舉耶利米書吃肉的例子來說,基督徒讀這節經文的時候預設了幾個前提:1、神是至善的;2、以色列人是悖逆的;3、神不會讓悖逆的人活下去;4、悖逆的人在危險的情況下最高目標是活下去。因此,悖逆神的結果就是活不下去,即使使出了吃奶的勁(吃孩子和朋友的肉)也活不下去。很簡單,毫無疑義。
沒有找到信仰的人會時刻試探這個信仰核心。他沒有前面基督的預設,而又自己的預設:1、神是否至善要從這個事件看分曉;2、天哪,神要威脅我吃孩子和朋友的肉嗎?這不合倫理。
其實公平看待這個問題很簡單:
基督徒認為,你只要繼續悖逆,吃人肉也活不下去!(因信稱義的核心)。
沒有找到信仰的人圍:要我吃人肉才能活下去,太殘忍了(小資情調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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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se 發表於 2007-8-23 06:4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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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貼。只是不知先生對佛學中「至善」是如何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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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7-8-23 07:0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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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關鍵的問題是:就算人們「是悖逆的」,就算人們應該遭到懲罰,什麼樣的「罪行」才能 justify 耶和華**使**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這樣的懲罰呢?

我認為,不管人們犯了什麼樣的罪,耶和華用**使**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這樣邪惡的方法來懲罰人,就已經充分地說明了耶和華是一個很邪惡的「神」,如果真的有這麼一個「神」的話。

基督教信仰的「神」是邪惡的,所以說基督教是一個X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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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 發表於 2007-8-23 07:0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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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歡迎新朋友。

其次,請你不要用什麼「沒有找到信仰的人」或者「沒有信仰的人」稱呼不信你們的宗教的人。

我們非基督徒有各種信仰。比如本壇反基多是人道主義者。

「至善」,就是完美無缺。

在人道主義者看來,人肉是絕對不可吃的,「吃自己子女和朋友的肉」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最嚴重的犯罪。用「吃自己子女和朋友的肉」來懲戒悖逆者,在我們人道主義者看來,就是使人罪上加罪,而使人犯罪的神,不能說完美無缺,所以稱不上「至善」。

[ 本帖最後由 常常 於 2007-8-22 18: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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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Tree 發表於 2007-8-23 07:1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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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你,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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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一方 發表於 2007-8-23 07:1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明德 於 2007-8-23 06:37 發表
佛家的「至善」就是心,他們宣稱「心外無法」。
基督徒的「至善」就是神,他們宣稱「因信稱義」。
沒有信仰的人承認「至善」的存在,但他們不知道它是「心」還是「神」。


1. 不知道您是否是您所指的「沒有信仰的人」? 如果是,那這是您個人的觀點。如果不是,您說的大錯了。

2. 您所謂的「沒有信仰的人」,我想包括無神論者吧。我們無神論者從來就不認為有什麼「至善」。善惡都是相對的,有時候「吃人肉」也可能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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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07-8-23 07:1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明德 於 2007-8-23 06:37 發表
基督徒認為,你只要繼續悖逆,吃人肉也活不下去!


hoho,翻譯一下這句話:如果不悖逆,吃人肉也不要緊;如果不悖逆,不吃也可以活下去。

所以,「吃人肉」是「至善」,「不吃也可以活下去」則是神跡。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不保護詆毀他人、造成公眾恐慌、攻擊性語言、煽動犯罪、煽動反政府和暴力推翻政府等言論。

獨輪運人士,別以為你們的言論方式會受任何國家法律保護,罵你們,那是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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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7:2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confuse 的帖子

謝謝。我是末學小子,先生之名不敢當。說實話,我對佛學不通。
雖有頓悟和漸悟之分,佛學的精要應在「覺悟」。悟空之後,反諸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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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7:3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 嘁哩喀喳 的帖子

你可能沒有仔細看主貼。每個人的對一段話的理解和他的語言環境密不可分。
所謂懲罰,就是上級「擺平」下級的一個手段。吃人肉的這段話並不是什麼懲罰,因為不是吃人肉后就能「擺平」。如果度過難關算是「稱義」的話,你的想法可能就是我吃了人肉了,我該過去了,這就是「因行稱義」,這在基督教中不是真理。明白自己做別的什麼都不行,只有轉向神,這個叫「因信稱義」。
所以,你是以因行稱義的思路來理解因信稱義的經文,自然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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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常常 的帖子

「沒有找到信仰的人」或者「沒有信仰的人」僅指特別的人群,而不是泛指,請勿對號入座。
人道主義聽起來不錯,但決不是完美無缺,也不是什麼信仰。人道主義不能忽視了事情的本末,不能解釋也不能消除現實中每天都在發生的殘酷的事。按照人道主義標準,要不要對殺人犯貪官實行死刑?主權受到威脅時要不要發動戰爭?極端條件下餓死不吃嗟來之食(或者人肉),餓死後向誰誇耀自己的人道主義?
所謂的疾風知勁草,信仰也只有在嚴酷的環境中才起作用;所以也不要把極端條件下的最佳選擇當作日常生活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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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5 MapleTree 的帖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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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 發表於 2007-8-23 07:5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0 明德 的帖子

對殺人犯貪官實行死刑,和以「吃人肉」懲治悖逆有所不同。

對殺人犯貪官處刑,是中止殺人犯貪官的生命,既是懲罰,也阻止其進一步犯罪。

而以「吃人肉」懲治悖逆,則類似於法院判決有貪心的人「你必須去搶劫」,有暴力傾向的人「你必須去殺人」一樣。

懲罰,只應對比罪量刑,而不應該以罰以犯罪來加重罪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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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6 在美一方 的帖子

1、我不是「沒有信仰的人」。
2、無神論也應該算是信仰,不過是「反信仰」,它現在因科學的名義借屍還魂,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不管承認不承認,至善都是存在的。至善就是永恆。
不承認至善存在的人,大多如伍子胥所說:日暮途遠,故倒行逆施(這裡不是什麼貶義,就是做事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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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8:0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7 王劍 的帖子

hoho,翻譯一下這句話:如果不悖逆,吃人肉也不要緊;如果不悖逆,不吃也可以活下去。

所以,「吃人肉」是「至善」,「不吃也可以活下去」則是神跡。

這個可能是「金山快譯」翻譯的。
如果不悖逆,那就要遵守神的律法,律法規定只要聽話吃人肉也不要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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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一方 發表於 2007-8-23 08:0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明德 於 2007-8-23 07:59 發表
不管承認不承認,至善都是存在的。至善就是永恆。


您在置換概念了。我是說您代替沒有信仰的人(我理解包括無神論者)說的「沒有信仰的人也承認至善的存在」,是錯了,因為至少無神論者不是這麼認為的。所以您現在又說「不管承認不承認,至善都是存在的。至善就是永恆」,又在自說自話了,您不要把您的說法強加於無神論者。謝謝了。

我多次引用過,如果硬要說無神論是一種信仰的話,等於硬性定義禿頭是一種發色。

[ 本帖最後由 在美一方 於 2007-8-23 08: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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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07-8-23 08:0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明德 於 2007-8-23 08:04 發表
這個可能是「金山快譯」翻譯的。
如果不悖逆,那就要遵守神的律法,律法規定只要聽話吃人肉也不要緊嗎?


律法好象沒說吃人肉要緊哦,不然當黑手黨還信什麼基督教?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不保護詆毀他人、造成公眾恐慌、攻擊性語言、煽動犯罪、煽動反政府和暴力推翻政府等言論。

獨輪運人士,別以為你們的言論方式會受任何國家法律保護,罵你們,那是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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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2 常常 的帖子

殺人犯關起來,同樣不能繼續殺人;
貪官從來不曾殺人,只要把貪污的都吐出來,並且杜絕他繼續貪污的條件,自然能達到目的。
人最大的生存權都沒有了,還談什麼「懲罰」?這哪裡是人道主義,簡直就是以暴易暴啊。

恰恰相反,吃人肉的這個經文恰恰不是要人去吃人肉,這也不是什麼法院的判決,而是先知對以色列前途的悲觀的預測。
舉例來說,如果消防部門發現一個大型歌舞廳潛在危險很多,逃生門很窄,他就會催促歌廳進行改造,如果歌廳覺得改造成本太高院以得過且過,則消防部門必須給予嚴厲的警告,(如果不按照要求進行改造),大火必然臨到你們,到時候你們必定相互傾軋,跳樓摔死。那你說,歌廳里的人是不是要爭先恐後跳樓摔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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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7-8-23 08:25 | 只看該作者
恰恰相反,吃人肉的這個經文恰恰不是要人去吃人肉,這也不是什麼法院的判決,而是先知對以色列前途的悲觀的預測。


做人,誠實一點行不行?僅僅是「先知的預測」嗎?按照耶經的記載,明明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話啊!而且,耶和華親口說,他要***使***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

明明白白的話,白紙黑字的記載,何必搞這種無恥的歪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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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明德 發表於 2007-8-23 08:2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 在美一方 的帖子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知止而後在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 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格物致知的基礎是止於至善。沒有至善必然無知。無知者必定靠重複別人或反對別人或所謂的科學研究來掩蓋自己的無知。就如孫悟空怎麼也跳不出如來的手心一樣,沒有信仰的人怎麼也不會跳出有信仰者的視野。
孔子說「登泰山而小天下」,至善也是至高,到了至善,還有什麼東西不能明白呢?
至於說無神論為「反」信仰,只不過是行文方便,別無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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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Tree 發表於 2007-8-23 08:2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明德 於 2007-8-23 08:16 發表
殺人犯關起來,同樣不能繼續殺人;
貪官從來不曾殺人,只要把貪污的都吐出來,並且杜絕他繼續貪污的條件,自然能達到目的。
人最大的生存權都沒有了,還談什麼「懲罰」?這哪裡是人道主義,簡直就是以暴易暴啊 ...

那你說,歌廳里的人是不是要爭先恐後跳樓摔死呢?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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