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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光復看台灣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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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an 發表於 2007-8-2 19: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台灣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19世紀末之前的1000多年中,無論從歷史、法律和實際管轄考察,中國都享有對台灣的絕對主權,國際社會對此不存疑義。1895年4月,在日本發動的那場侵華戰爭中戰敗的清朝政府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全島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馬關條約》是一個掠奪性的不平等條約,但也不妨視為最早載明台灣歸屬中國的國際協議。它至少證實在因戰敗「割讓」給日本之前,台灣毫無疑問是屬於中國的領土。如若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日本何至於要強迫中國「割讓」,何至於要用條約的形式,把它從中國掠走台灣的事實法律化、固定化。從這個意義上說,《馬關條約》是日本掠奪、侵佔中國領土台灣的法律證據,也是載明台灣原本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證據。
   
    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在對日宣戰文告中依據戰爭法莊嚴聲明,廢止一切涉及中日間關係的條約協定。當然,《馬關條約》也在廢除之列,中國從此不再受該條約的約束,日本也因此失去了侵佔台灣的法律根據。

    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為中國人民帶來了收復台灣的歷史機遇,國際社會反法西斯力量同盟也旗幟鮮明地支持中國的正義訴求。1943年12月1日,中國、美國、英國三國首腦發表《開羅宣言》,明確宣告三國對日作戰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迫使日本把它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包括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蘇聯也於後來加入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肯定了《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其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不論是《開羅宣言》還是《波茨坦公告》,都是戰時盟國間的正式協定,不但對盟國而且對戰敗的敵國都有約束力。顯然,這兩份重要的國際法文件一方面明確了日本侵佔台灣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為中國收復台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迫於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毀滅性打擊,日本於1945年9月2日正式發布《無條件投降書》,宣稱接受四國《波茨坦公告》的條款,承擔忠誠履行公告各項規定的義務。這就是說,日本向盟國承諾了必須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國際義務。
  
    不僅如此,對日戰爭結束后,美國指揮官主持的盟國最高統帥部發布第一號令,命令日本立即將台灣澎湖移交還給中國,同時敦請中國政府接收台澎。至此,中國政府結束日本在台殖民統治、正式收復台灣的國際法上的條件已經完全具備,擁有充分的法律根據來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

    事實上,當時的中國政府已於1945年9月4日昭告中外:鑒於日本已經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並承諾將台澎交還中國,中國政府即將派員前往台灣接收治理。

    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歷史上一個里程碑性質的日子終於來臨,就在這一天舉行了中國戰區台灣省的受降儀式。中國政府代表正式接受駐台日軍投降,宣告結束日本的殖民統治;同時收復台灣,恢復對台灣行使中國的領土主權。同一天,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莊嚴宣布,從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皆已置於中國政府主權之下。次日,中國政府進而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不久后又發布專令,宣布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台灣民眾的中國國籍。這樣,以1945年10月25日的受降儀式為標誌,台灣正式回歸祖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至今天,未曾改變。這一天成為台灣光復節,永遠地載入現代中國的史冊。

    台灣光復、重新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但有充分的國際法和國內法根據,而且在實踐中也得到了當時及後來國際社會多數的承認。朝鮮戰爭前的四年多時間裡,美國政府領導人多次表示,承認中國收復台灣並對台灣行使主權,認為西方國家從未對此發生過任何疑問或提出任何法律上的疑難,理由是這一行為被認為符合西方國家此前做出的各項承諾。儘管朝鮮戰爭后的20年間,台灣的法律地位曾經被人作為一個莫須有的問題提到了國際社會,企圖混淆視聽,搞亂法律,但是始終未被國際社會接受,始終未能動搖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當今世界190多個國家中,就有160多個國家,包括所有大國在內,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幾乎沒有國家承認台灣是一個脫離中國的獨立主權的國家。國際社會的這種態度,表明了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確認,也包含著對二戰後中國收復台灣、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的一種正式認可。

    一部台灣從被「割讓」到光復的歷史,就是一部中國人民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歷史,就是一部驗證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歷史,就是證明自日本投降后,台灣已經回歸祖國、重新納入中國版圖的歷史。而歷史是不容否認、也無法篡改的。儘管自1949年後的半個多世紀里,台灣同祖國大陸處於分離狀態,但是,這絲毫沒有改變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改變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今天,重溫60年前的台灣光復,人們只會更加增強對台灣法律地位的歷史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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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3 22: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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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 是國際法文件?   你看過嗎   有證據嗎  還是蔣介石政府說了  
你就信了
既然大家都說台灣屬於中國的法源是開羅宣言  哪我們就來查查開羅宣言是什麼

依據中華民國出示的 《開羅宣言》文件
(跟中華民國總統府求證的結果  於蔣介石機密檔案)
他充其量只是一個新聞公報(press comnunique)  或是說新聞稿  裡面也沒有"中 英 美" 所謂的參與國領袖的簽名與背書   上面沒說是宣言   也沒說在開羅

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投降後中華民國立即宣佈,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是它的,未向台灣人展示該宣言就加以佔領,而台灣人也未要求檢視就讓它進來。「總統府」拿不出開羅宣言,證明中華民國對台主權虛構。

根據「總統府機要檔案」中之「開羅宣言」原件(如「附定稿」),做成報告如下:
(1)從整體來看:原稿沒有「開羅」,也沒有「宣言」的字樣或意思。
(2)從標題來看:原稿為Press Communique(意為宣傳用公報),而開羅宣言則是Cairo Declaration,「總統府機要檔案」中之開羅宣言顯然不是開羅宣言。
(3)從內容來看:原稿聲明係general statement不是joint statement,意為各自表述而非共同宣言。
(4)從發佈時地來看:原稿沒有發佈的時間和地點,報載於1943年12月1日在開羅發佈,但當時羅斯福、蔣介石、邱吉爾均不在開羅,亦無簽字,證明「總統府機要檔案」中之宣傳文稿雖有發佈,但非3人所為。
(5)從簽字來看:原稿雖註明各自表述,但羅斯福、邱吉爾仍恐被誤解同意台、澎歸中華民國而不簽字。同一日(1943年12月1日),羅、邱和史達林簽訂三強宣言、三強對伊朗關係宣言,德黑蘭軍事會議結論等,則均強調有簽字。由不簽字可證,兩人不同意台、澎歸中華民國。
(6)從名稱被竄改來看:原稿名稱係宣傳用公報,王寵惠竄改為會議公報後命令陳布雷(陳師孟之祖父)發佈。「外交部」再把會議公報竄改為開羅宣言,宣傳單終變成所有權狀。王寵惠後來竟為司法院長實在諷刺。
(7)從與會者證詞來看: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作證說,聲稱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不是開羅宣言,真正的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否定了開羅宣言決定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說法。
(8)結論:從原稿及與會者證詞知,中華民國為竊據台灣以假開羅宣言、教育學生、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




跟美國國家檔案局查詢"條約類"的文件  有無 "開羅宣言"  答案是  沒有
證明開羅宣言(如果存在的話)   也不是一個條約  所以美國人也沒有所謂的
"開羅宣言"

至於英國有沒有我不知道  但是由邱吉爾英國國會作證時表示
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  有無法律地位  大家可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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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ngqian 發表於 2007-8-4 06:5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miaugogo 的帖子

從源頭來理解這件事。

甲午戰爭后,日本佔領台灣。日本為什麼不是和台灣政府簽訂吞併合約,和「台灣人民」協商吞併。反而要捨近求遠,和遠在北京的當時的中國政府:清廷簽約?

因為日本佔領台灣前,台灣是中國中央政府管轄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日本打贏了,就從中國搶走台灣。打輸了就還回來。何時關「台灣人民」什麼事?

另外,再次建議MIAUGOGO,在正式宣布放棄中華民國護照之前,請不要到處宣揚反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言論。這種吃裡扒外的行為沒有道德上的立腳點。

靜待你的行動或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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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ngqian 發表於 2007-8-4 19: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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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主權就已經由日本佔領軍根據日本政府的命令親手轉交給中國政府,日本政府並不是僅僅撤離台灣,放棄統治,讓台灣成為無主之地。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台灣總督兼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在台灣代表日方簽字向中國政府投降,中國國民政府陸軍上將陳儀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在台灣受降。受降儀式后,陳儀當著安藤利吉這位台灣前總督的面即席宣告:「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置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

    10月26日,中國政府進而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出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依中國法令行政。不久后中國政府又發布專門命令,宣布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台灣民眾的中國國籍。

    到1949年10月,中國大陸政權發生更迭,海峽兩岸出現兩個中國政府,兩個政府都聲稱自己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中國,這種對立持續了半個多世紀。但無論兩岸政府怎樣更迭和變化,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在法理上是沒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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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6 0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wangqian 的帖子

剖析台灣國家進化異言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5/today-p6.htm

由國際法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今日的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在民主化、本土化的進化過程中,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第二次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擁有主權及獨立性的國家特徵。這種台灣國家進化論,與歷史的發展、變動的政治情勢及動態的國際法本質與原則,相當符合,本人贊同這種國家進化的觀點,已於上週「台灣國家進行曲」的星期專論,加以論述。

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觀點

實際上,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眾說紛紜,除了國家進化論之外,還有下列主要四說: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援引歷史、《開羅宣言》(加上《波茨坦宣言》)、繼承中華民國、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一年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以及台灣是中國內政問題等支持其主張。

中國的論調,禁不起事實與國際法的驗證:

(1)數百年來的台灣歷史是一部外來勢力角逐的滄桑史,也是台灣住民爭取自主、生存發展的歷史:自原住民到漢人、荷蘭與西班牙兩殖民帝國在台的角逐、鄭氏王朝、清朝「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有名無實的統治、在台灣設省後就割讓給日本、台灣民主國的成立、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第二次大戰後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顯然,台灣不是「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就台灣的領土歸屬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種戰時聲明的效力,為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凌駕取代。日本依和約放棄後的台灣(包括澎湖),既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中華民國。難怪中國政府一直故意避免提到國際法上最有決定權威性的舊金山對日和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立時,中華民國雖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當時中華民國所沒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無法繼承,也沒有權利可繼承。

(4)聯合國大會的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至今,不曾一日對台灣行使有效控制,不曾統治、管轄台灣。根據國際法,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的問題,因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爭議,牽涉到國際條約及一般國際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文攻武嚇,危害亞太地區及世界的和平,是「威脅及破壞和平」的不法行為;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違反國際法;台灣的將來,牽涉到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也會影響到二千三百萬住民的基本人權及福祉。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據一九五一年締結、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但未明訂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之歸屬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放棄殖民地台灣(包括澎湖),但和約沒有定明歸屬國,造成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解決國際地位未定問題最理想而又被期待的方法就是適用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台灣住民決定。但是,在國際、國內實際政治條件的限制下,一直沒有為解決台灣未定的地位舉行任何的國際性公民投票。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到今日仍有不少倡導、贊成者。

(三)台灣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在一九五二年未定,直到二○○七年的今日仍未定。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又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台灣仍在「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之下;有人說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因為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有人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還沒有滅亡,而台灣政府從來不曾「宣布台灣獨立」。

台灣的國際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的說法,將國際法看做是僵硬的規則,而忽略了國際法的形成適用是動態的。自一九五二年到二○○七年這五十五年當中,世界的變動很大,台灣的變動也是。台灣今日的國際地位不可能凍結在一九五二年的當時。在台灣國家地位由未定到已定進化過程中,人民集體民主意志的展現及共同努力所造成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各方面的成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假使今日台灣的「地位仍未定」,繼續受「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就不可忽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事實,已改變了原來「佔領統治」的本質。

雖然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但是美國政府未曾主張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台灣關係法」幾乎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看待。

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住民的說法,符合國際法主權在民、人民自決的原則。「中華民國」是不是已經滅亡、何時滅亡?意見特別分歧。台灣已進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否有美國式「獨立宣言」的必要,值得商榷。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就具有積極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形式與實質。

(四)台灣是事實獨立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國家,但還不是法理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國家。

什麼是「事實獨立」,什麼是「法理獨立」?國際法專家的看法相當分歧。因此,如何區分的標準,也相當含糊。是以承認國的質與量來決定?而獲得「普遍的承認」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法理獨立」?近半世紀以來,從一百多個新獨立國家的實例來看,此種區別已失去意義。

由國家進化到國家正常化

就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而言,台灣都是一個國家。依國際法,一個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不管承認國或邦交國的多少|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主權及獨立性。

經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經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國家的構成要件來看,台灣代表我們國家事實的存在,「中華民國」則是一個虛幻的名號,造成人民國家認同的分歧以及台灣在國際上步步難行的困境。國際社會都以台灣稱呼我們,卻反對台灣政府及人民自稱為台灣。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台灣需要國家正常化。使台灣成為名實合一的正常化國家,才是真理。

編按:本文為〈台灣國家進行曲〉下篇,上篇已刊登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A4版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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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11 05: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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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9 00:24:34]

美國國家檔案室找不到「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本來就沒有人簽約,完全是蔣屠夫造假的,可悲的是五十多來台灣人被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聯手唬得一愣一楞的!
現在既然美國己經說明沒有開羅宣言檔案,中國就沒理由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馬英九和國民黨也別想硬把台灣和中國送作堆奢言什麼<統極統一>了!
請大家趕快把這個事實轉寄傳播出去,讓更多台灣人知道!

美國國家檔案室找不到「開羅宣言」

多年來台灣國內學者早已證實,所謂的「開羅宣言」並不存在,更不是國際條約;日前,美國國家檔案室接受FAPA委託進行翻箱倒櫃尋找,結果也找不到,原因是它既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協定,所以,國家檔案室根本不收藏。

 FAPA(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昨日強烈呼籲,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不要再為了一己之私的政治目的,刻意誤導與扭曲史實。




美國國家檔案室在回覆FAPA的信函裡表示,1943年的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行政協定,充其量只是一份公報聲明。

 這是美國政府機構首次公開承認開羅宣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粉碎了北京政權與中國國民黨多年來引用開羅宣言為佐證的一中迷思。

 國家檔案室的柯爾茲先生在信函裡解釋,根據國家檔案室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國務院一併交由檔案室保管。開羅宣言並不符合上述性質,因為它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協定。

 柯爾茲先生表示,「誠如您(FAPA)在信中所提到的,開羅宣言僅是一份公報聲明」。

 近半世紀以來,開羅宣言對於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一中迷思,佔有極重要的歷史與法理地位。中國國民黨引用開羅宣言,證明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有趣的是,在同時,中國共產黨也是引用開羅宣言來佐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從過去的江澤民、到今日的中國外長李肇星、總理溫家寶等,中國政府與學界均在不同的國內外公開場合一再引用開羅宣言來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FAPA會長李青泰表示,開羅宣言最多僅是代表美、中、英三國領袖對於當時國際局勢的片面聲明,在當時也許有特別涵義,但是,宣言本身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更遑論可以用來佐證中國領土涵蓋台灣的法律根據,不管是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他說,美國檔案室的函覆,亦即公開證明了這項一般國際法學者與民進黨政府早已確認的史實。

 FAPA認為,1951年的舊金山合約是歸結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合約,依照國際法原則,理應取代之前制訂的法律條文,何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報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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