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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被控誣告陷害罪案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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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漂 發表於 2007-5-14 2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高天虎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他的二審辯護人,以維護他的合法權益。通過庭前認真閱讀本案一審的有關材料及必要的調查、會見上訴人,我們對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今天,又經過了認真的庭審質證,對於上訴人被控誣告陷害罪一案形成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為:《刑法》第243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高天虎「偽造證據向有關領導和部門誣告王淑軍,並向媒體提供捏造的事實,侵犯了王淑軍的人身權利,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構成誣告陷害罪並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高天虎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沒有誣陷王淑軍。

刑法原理告訴我們:誣告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其次, 誣告陷害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誣告陷害罪的 這兩個要件的結合點是被告發人必須是無辜的人。

對此,我們不否認由於上訴人高天虎的信訪行為,引起了社會輿論和公眾對高鶯鶯非正常死亡一案的關注,成為新聞熱點,公眾對被告發人王淑軍評價的降低,繼而導致了政法機關啟動案件複查程序,對五年前的高鶯鶯非正常死亡一案進行了複查。然而,我們認為引起公眾關注和司法機關啟動複查程序並不必然構成誣告陷害罪,公眾對被告發人王淑軍評價的降低是源於被告發人的自身行為。在上訴人高天虎被關押之前,王淑軍從沒有作為受害人也指控上訴人高天虎。今天的庭審,王淑軍經法院傳喚也未到庭,可見本人對「受害人」這個身份也是不確定的。

上訴人如果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的行為,也就是誣陷無辜的行為。本案中,王淑軍是否無辜?是上訴人高天虎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的關鍵所在。

王淑軍是否無辜呢?雖然公訴機關所稱的「被害人」王淑軍至今逍遙法外,一審判決也說「未使王淑軍受到刑事追究」,給人們的印象是王淑軍是無辜的。然而,我們從案卷看到的是:上訴人沒有誣陷王淑軍,王淑軍也並非無辜。(一).王淑軍涉嫌組織、容留賣淫罪和聚眾賭博罪。

1.王淑軍涉嫌組織、容留賣淫罪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高天虎「向有關領導和部門誣告王淑軍」,是指高天虎在書面控告中指控王淑軍「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高天虎的這一指控是否是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王淑軍呢?非也!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在案卷主卷第15頁曹會柱證實:「開始的時候賓館安排她們(即賣淫者)住了一間員工宿舍,集體住的。後來她們覺得住宿環境不好,就自行住到客房裡。與賓館肯定是談過價的,我聽說她們出的房錢不高,估計也是個半價。她們每掙到一筆錢,就自覺地給賓館提50元錢出來。這個肯定也是與賓館有協議的。」而曹的證詞與「付桂姐」等人的證詞相吻合,確實證明在寶石賓館長期存在有組織的賣淫活動,賓館的主要負責人王淑軍是推脫不了其責任的。在寶石賓館長期存在有組織的賣淫活動的情況下,高天虎懷疑女兒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軍「逼良為娼」的結果,屬於合理的懷疑,並非空穴來風。至於王淑軍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中講的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賣淫)抑或是第三百五十九條(容留賣淫)的規定,上訴人高天虎這樣一個農民是無法去準確定性的。就如上訴人高天虎在去年被抓,複查組那麼多專家不是也犯了常識性錯誤,把根本無法成立的「偽證罪」帽子戴在了上訴人高天虎的頭上?我們能否以這個「錯誤」來定那些專家們一個「誣告陷害罪」呢? 既然定專家們「誣告陷害罪」不行,那定高天虎誣告陷害罪就成了只准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2.王淑軍涉嫌聚眾賭博罪

老河口市法院的判決書及證人證言均表明在寶石賓館的聚眾賭博活動雖然由王淑軍的弟弟王勇(王賢偉)具體組織,但是經過王淑軍同意后實施的。事實表明,沒有王淑軍的拍板同意,寶石賓館的賭博活動是不可能進行的。《刑法》第25、26、303條為什麼對王淑軍不適用?在高鶯鶯非正常死亡后的第二天,高天虎就向老河口市委工作組及警方反映了事發當晚寶石賓館存在聚眾賭博活動的問題,但警方對這一重要問題是敷衍了事,這樣的查案更使高天虎有理由懷疑女兒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軍「逼良為娼」的結果,並且不相信老河口市警方的「自殺」結論。

從上述事實,我們難道能說王淑軍是無辜的嗎?雖然,高天虎控告王淑軍的「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的問題至今仍是迷案,但其控告不是憑空捏造,沒有誣陷無辜。

我們對此可以說的是:若非高天虎的控告引起複查,寶石賓館的聚眾賭博活動和組織、容留賣淫的問題會被發現嗎?其告發王淑軍的行為不僅無罪,而是有功。否則,寶石賓館的黃、賭活動還不知會導致多少人家破人亡!

令人費解的是王淑軍的聚眾賭博活動和組織、容留賣淫的問題為什麼沒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告發者被捕入獄呢?是誰無視《刑法》第25、26、303、361條和第399條的規定,充當了保護傘呢?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有義務指出:根據《刑法》第399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檢察、紀檢機關重視這個問題。同時建議二審法院將這一犯罪線索移送有關機關。

(二).王淑軍對高鶯鶯非正常死亡成為疑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也正是上訴人告發王淑軍的原因之一。

高鶯鶯非正常死亡一案發生后,王淑軍對此的一系列應對行為是違法的。這些行為造成了高鶯鶯非正常死亡案成為疑案。

1.王淑軍以及寶石賓館的有關人員掩蓋了事發當晚的真實情況,使高鶯鶯非正常死亡案的調查不徹底。例如:這次高案複查查明:寶石賓館在王淑軍承包期間存在賣淫與賭博的違法活動,但是在王淑軍的布置下,違法活動被掩蓋。尤其是事發當晚,在寶石賓館的賭徒達20餘人,居然在高鶯鶯非正常死亡事發后長達四年沒有接受調查。如果這些賭徒當晚接受調查,是一定有利於查明高鶯鶯非正常死亡之謎的。可以說高鶯鶯非正常死亡當晚寶石賓館內究竟發生了什麼,至今並不全部清楚,正是由於王淑軍的反偵查行為而成為懸案的。

又如,高鶯鶯上九樓幹什麼?出現了多個版本。2002年老河口警方的調查報告(主要是按王曉軍所說)說明是7點多鐘,王曉軍「請高鶯鶯上五樓財務部換零錢,約10分鐘左右,高將換好的零錢交給王曉軍后,一人站在吧台處,看樣子情緒低落。約9點鐘左右......。王小君進到舞廳后,高鶯鶯就一人順樓梯上樓,在九樓至十樓梯轉檯處窗口墜樓。」然而,在去年的複查中,證人魏江波提供了一個重要情況:「當晚9點鐘左右,我上912房間去換插頭的,換完后我下到一樓查看鍋爐水溫。后不是王莉軍就是王勇通知我上去幫忙。我上到9樓時看見高鶯鶯一個人站在9樓服務台的門前邊,我當時問她在這兒幹什麼?她沒回答我。我也沒在意就進到912房間去,並且給王莉軍彙報了高鶯鶯一個人站在9樓工作間門口不知幹什麼。當時王莉軍說了句是娛樂部的讓高鶯鶯上來換錢。后我上10樓送籌碼時就沒看見高了」(見案卷第三卷034頁)。這個情節表明,高鶯鶯是奉命來到九樓的,至今沒有任何人證實高鶯鶯有精神失常的跡象,也沒有任何人看到高鶯鶯自殺跳樓。而王莉軍2002年3月16日謊稱是「晚上7點半左右,高鶯鶯拿了200元錢到五樓財務室找我換零錢。我給她了兩張50元的,剩下100元換成10元、20元、5元的。換完后她就走了。後來聽曹會柱說高鶯鶯不見了,我們就開始找,直到後來發現高鶯鶯從樓上掉下來,掉在洗衣房頂上。」 王莉軍為什麼要掩蓋證人魏江波上面所說的情況呢?

一個員工非正常死亡並且死因不明,而王淑軍以及寶石賓館的有關人員卻在掩蓋實情,作父親的難道不能作出合理的懷疑 並予以追查與控告嗎?我們想,每一個做父母的正常人都能理解高天虎夫婦當時的心情。

2.王淑軍沒有履行保護現場的義務,以致現場被破壞。                                   

保護現場是破案的必要條件,是發案單位的義務。然而本案中,警方認為的兩處高鶯鶯死亡現場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有意或無意的破壞現場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1).警方《河公刑技法鑒字2002188號鑒定書》和《鄂公刑技法鑒(2006)343號關於高鶯鶯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根據現場勘察所提供的5張屍檢照片見:「高鶯鶯損傷有鼻腔、右外耳道出血,出血有凝固,鼻腔血流方向自鼻腔經左顴骨兩側流向,右外耳道血流方向自耳道流向枕部,兩處血流方向一致;」清楚地表明死者躺在地上是左側身體接觸地面,而頭東腳西、身體左側接觸地面應是臉向南。

然而本案證人中「最先發現」高鶯鶯的魏江波在2002年3月16日兩遍陳述的是「我爬到樓的平台上看見高鶯鶯頭朝東腳向西面向北側躺在平台上。」(見案卷第六卷91、92頁) 魏江波的陳述表明高鶯鶯應是身體右側接觸地面,這與法醫鑒定的結果相反。法醫鑒定與證人證言都沒有做假的話,出現這樣的矛盾只能說明:要麼,洗衣房的平台不是第一現場;要麼,在魏看到高鶯鶯之前,高的身體已被人動了。誰動的?這樣一個大問題,複查組的專家們似乎也忽略了,沒有追查。

(2).現場勘察對九―十樓的窗戶沒有提取到指紋,理由是指紋重疊而失去價值。且不論真假,僅從現場保護的角度,誰有意或無意破壞了現場呢?假如,當時提取了有效指紋,高鶯鶯死亡原因還會是迷霧重重嗎?

我們認為,高鶯鶯死亡現場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的後果與責任是清楚的,破壞現場造成了高鶯鶯死亡原因至今沒有說服力的結論而成為懸案,老河口警方和寶石賓館的有關人員都負有不可推缷的責任,王淑軍更無法推脫。遺憾的是,這個問題在本案中未被觸及,為此,給本案的偵查公正性大大地打了折扣。我們應當思考,誰從高鶯鶯死亡原因的迷霧重重中得利呢?對此,高天虎有權質疑,這也是眾多的群眾質疑本案的原因之一。

3.王淑軍拒絕對高鶯鶯非正常死亡的賠償責任使矛盾激化。

高鶯鶯 是上班時間執行職務(奉命上樓換錢)的過程中非正常死亡的,無論是他殺還是因為某種原因自殺,作為用人單位也難逃人身損害賠償的干係。

然而從案卷反映:高鶯鶯 非正常死亡后,王淑軍對賠償問題十分強硬,拒絕了老河口市相關部門領導的協調,只同意拿幾千元錢了事。王淑軍的強硬態度引起了高鶯鶯親屬的不滿。王的態度強硬的依據是認為警方認定高鶯鶯是自殺。的確,警方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是跳樓自殺的情況下作出跳樓自殺的結論是為了保護港商王淑軍的利益,配合的十分和諧。問題是,即使是自殺,王淑軍就沒有賠償責任嗎?王淑軍的強硬態度合法嗎?在達成賠償協議,老河口市委掏了四萬九之後,依法可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向王淑軍追償。遺憾的是,老河口市委用納稅人的錢買單就了結了,這些都是不正常的情況。

王淑軍及寶石賓館的其他管理人員在高鶯鶯 非正常死亡之前從未認為高鶯鶯 有精神異常,老河口市的賓館服務業主管部門也沒有發現和允許寶石賓館使用精神異常者為服務員。在高鶯鶯 非正常死亡之後,卻靠一些未出庭接受質證的證人證言認定高鶯鶯 有精神異常而跳樓自殺,實在難以令人信服。作為死者高鶯鶯的父親因此質疑死亡原因是正常的,告發也是正當的。

上述事實表明上訴人沒有誣陷無辜,其對王淑軍的指控均有一定的事實為前提,因而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二.上訴人沒有「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

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如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本不應該遭受的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為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

根據《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從而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和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排斥在誣告陷害罪之外。誣告與錯告的區別在於二者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誌。

上訴人為什麼上訪、控告不止?是為了其女兒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一案。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偵查機關說是自殺。而從案卷材料和今天的庭審來看,自殺之說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又未充分,其真相仍是迷霧重重。雖然我們現在看到的是,高天虎控告王淑軍的「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的問題至今仍是迷案。「逼良為娼」雖未證實,但「組織、容留賣淫和聚眾賭博」卻是事實俱在,不存在上訴人捏造事實。所以,高天虎根據高鶯鶯屍體的異常情況推斷「逼良為娼」並非毫無根據,即使全非事實,最多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了差錯」,何罪之有?何況,高天虎控告王淑軍的「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的問題至今之所以是迷案,偵查機關的下列有意或無意的失誤是關鍵。高天虎對「高鶯鶯的死亡之迷」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的差錯」沒有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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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飄漂 發表於 2007-5-14 22:18 | 只看該作者
(一).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后的偵查活動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高天虎越級控告的主要原因。

1.老河口市警方在處理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一案中沒有向上級講實話。

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一案發生后,並沒有引起當地公安機關的應有重視,也沒有一個客觀的調查結論,這樣就導致高天虎對當地警方的不信任,而這種不信任是有依據的。老河口市公安局2002年7月5日河公指揮(2002)10號報告《關於高天虎女兒高鶯鶯墜樓自殺一案的調查報告》(見案卷第八卷71-72頁)是該案在2006年複查之前的一個比較詳細的正式報告。我們從該報告的內容發現多處不實之詞,例如《報告》稱:「接警后,副局長譚相民,刑警大隊長李雙喜帶領偵技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對屍體進行檢驗。」「我局偵查部門經過大量深入細緻的調查核實,認定高鶯鶯系墜樓自殺身亡,完全排除上訪人高天虎所指控的『因女兒不同意賣淫被逼得跳樓自殺』的可能性。」然而,實際情況是當晚只有刑警大隊城區中隊長秦小敏帶著4個人出了現場,因天黑沒有進行現場勘察。副局長譚相民,刑警大隊長李雙喜等人是第二天去的,屍檢與現場勘察都是第二天做的(見案卷第四卷92-94頁原刑警大隊長李雙喜同志的證詞)。調查報告中講的當晚經過是採信了王淑軍等人的虛假陳述。作為基層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安全的直接責任,對上級的督查講假話的目的是什麼呢?是為了掩蓋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的真相,還是別的?我想,檢察機關應比我們清楚。

2.偵查活動存在著重大的難以彌補的失誤,不能不讓高天虎生疑,從而認為是王淑軍的「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

事實證明,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的當晚,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城區中隊長秦小敏等人出現場以及第二天的其他人出現場,都沒有盡職盡責,至少存在以下9點失職:

(1).「因天黑沒有進行現場勘察」本身不是理由,而且沒有採取任何的現場保護措施,是失職。

(2).偵查人員已知當晚的車輛進入有登記,至今未見順藤摸瓜,展開調查,致使可能的疑兇逍遙法外,是失職。

(3).如果高鶯鶯真的是從九至十樓的窗戶上跳下去,窗戶應當有指紋、鞋印。警方一個說指紋被重疊而失去價值,但未照相證實這一情況(見案卷第四卷84頁刑警姚敏的證詞);一個說沒有指紋、鞋印,這顯然是謊言(見案卷第四卷81頁秦小敏的證詞、88頁刑警范緊跟的證詞)。因此,現場勘察沒有提取指紋、鞋印是失職

(4).死者家屬當時就提出賓館當晚有多人賭博的問題,現已經查明屬實。而老河口市警方卻未認真調查和認定,是失職。

(5).2002年3月16日上午,法醫在高鶯鶯的陰道里提取了拭子,只要檢驗便可判定是否受到性侵害。然而,在無人目擊高鶯鶯的墜樓過程即缺少目擊證人的情況下,陰道里提取了拭子是最重要的證據,對如此重要的證據卻不作檢驗,有悖刑事偵查的一般常識,是失職。

(6).刑警說在現場發現了鞋子、鈕扣,為何不提取保存並交家屬辨認?現在何處?這顯然是失職。

(7).在洗衣房的平台上發現了血鞋跡,為何沒有進行鑒定?這個血鞋跡是誰的?這也是失職。

(8).證人魏江波的陳述表明高鶯鶯應是身體右側接觸地面,這與法醫鑒定的結果相反。這樣的矛盾為何沒有發現?未作任何解釋這也是失職。

(9).對於高鶯鶯的死因,其親屬以將屍體抬到賓館的行動和多次口頭表示質疑。在這種情況下,人命關天,應當進行屍檢卻未屍檢,是失職。警方辯解是親屬不同意,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一是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高鶯鶯的直系親屬當時反對屍檢;二是依照公安部的規定,即使親屬反對,也是可以強制屍檢的。

這9點失職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的規定,是使高鶯鶯的死因成為不解之謎,高天虎上訪的主要原因。

(二).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后,原老河口市委、政府領導處置失當,進一步使疑案變成懸案,表明原老河口市委、政府領導與王淑軍有著非常的關係,也是高天虎對當地政府失去信任從而越級控告的原因之一。

1.出動武警搶屍體問題。

如果說,出動公安維持秩序,我們可以理解為是為了維護公眾治安。但是出動武警、公安搶屍體呢?是否合法?根據荊楚網-楚天金報報道,「襄樊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在武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備受關注的高鶯鶯之死事件的複查結果。當年,18日早晨6時,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經老河口市領導研究決定,公安局召集民警70人、武警10人將高鶯鶯的屍體強行運到火葬場。后經老河口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反覆做工作,高家親屬同意在協議4.9萬元經濟補償的情況下,於當晚9時自行安排火化。襄樊市警方稱,當時出動公安、武警的情況和程序,符合《人民警察法》規定。」案卷中,原老河口市委劉金元等人的證詞也是如上所說。這樣的說法,有兩點關鍵問題是不實事求是的:

一是,出動武警的人數。案卷中,原老河口市委劉金元等人的證詞(案卷主卷第81頁)只說「我們按程序上報有關機關同意,調派駐老河口武警戰士參加行動」,多少人沒有說,有關機關是哪裡也未說。對此,證人陳克強證實:「警察身穿深藍色制服,大概有100多人、武警身穿迷彩服,大概有20人左右。」(見案卷第四卷其他證人證言部份第017頁)

二是,使用武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們查閱了襄樊市警方所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沒有發現該法有關於使用武警的內容,而其他法律規定反倒是明確武警是進入軍隊序列,軍事化管理。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決定》規定:「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需要使用武警部隊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按照規定許可權調動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武警部隊;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時,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複查中,沒有證據證明老河口市調動武警來處理所謂的高鶯鶯死亡這一突發性事件經過了湖北省省委和省政府的批准。如果沒有經過批准,老河口市調動武警來處理所謂的高鶯鶯死亡這一突發性事件,這是一個嚴肅的政治、軍事紀律問題,也是引起各方面關心的重大問題。

2.民間流傳:原老河口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周全明與王淑軍有非常的關係(周全明在法庭供認是情人關係)。在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周全明發揮了什麼作用?案卷中的原老河口市委、政府領導的證詞對此是避而不談。是省、市複查組不知道而未查呢,還是這些原老河口市委、政府領導故意掩蓋,另有隱情呢?無法讓人理解。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高天虎對當地政府失去了信任,從而開始長達4年的越級上訪、控告的歷程,我們不能迴避這個問題。

(三).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多次複查並未實事求是,公正進行,使案情更加迷霧重重,是高天虎堅持控告的重要原因。

1.複查的科學性存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審給高天虎定罪的關鍵問題是「經鑒定內褲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的」。對此,高天虎一直否認而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呢?我們認為顯然沒有達到證據充分、確實的程度。

(1).高天虎是如何把精液留在了女兒的內褲上的?是何時、何地、以何手段為之?從公安、檢查再到一審,誰都沒有說。這難道是證據充分確實嗎?小學生講故事還要有時間、地點的要求,定罪量刑就更應該一清二楚。

(2).如高鶯鶯是墜樓自殺,她為什麼要自殺?警方沒有說,從檢察再到一審,誰都沒有說。沒有說 ,至少表明這個問題說不清楚。

(3).如高鶯鶯是墜樓自殺,她的腰帶、皮鞋、扣子呢?

(4).沒有任何證據說被武漢同濟大學鑒定出的精斑就一定是高天虎的,而高天虎四處告發王淑軍「逼良為娼」「致高鶯鶯死亡」的證據不是公安部的鑒定,而是武漢同濟大學的司法鑒定。我們對公安部的鑒定是持有異議的,但因高天虎認為該內褲離開他手裡已經近十個月,既然在檢察院沒重新鑒定成,現在也不要重新鑒定,我們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上述複查中的4點空白,沒有合理解釋,這難道可以說本案是證據充分、確實嗎?我們不能欺騙自己!

2.複查與本案偵查的公正性存疑。

(1).違反迴避制度的問題。

2003年,老河口市警方對高案進行複查。然而,案卷第六卷第117-131頁說明複查的主要負責人,就是2002年3月15日晚出現場並向領導報告高鶯鶯是自殺的原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城區中隊長秦小敏(見案卷第六卷36-41。47-60)。更令人吃驚的是2006年的複查中,秦小敏一方面是本案的偵察人員,另一方面又是本案的證人。

在案卷第三卷第106-107頁的電話訪問筆錄中,訪問人是揚維功、襄樊刑警支隊。被訪問人是羅春芳。筆錄人是秦小敏、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訪問內容是關於高鶯鶯讀高中時的精神情況。時間是:2006年7月9日。

在案卷第三卷第108-110頁的詢問筆錄中,偵查員姓名、單位一欄就清楚地寫有:秦小敏,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時間是:2006年7月10日。地點:江山機械廠。記錄員是:喬冰。被詢問人是:龐爽。詢問內容是關於高鶯鶯讀高中時的精神情況。

而在一審庭審(見一審記錄第10頁)和本案另一本案卷(第四卷)的79-82頁中秦小敏成為了證人。這一次的偵查人員姓名、單位是:董煜華、襄樊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長。時間是:2006年7月7日。地點: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記錄員是:王正濤。被詢問人是:秦小敏。

從上述兩份筆錄可以說明,秦小敏在2006年7月7日作為證人並製作了證言后的2006年7月10日,又作為偵查人員參加本案的偵查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 的規定。也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章關於迴避的規定。

複查中應當迴避的人不迴避,而且一直參加對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複查,使複查失去了公正性。

(2).對以前偵查中存在的9個問題沒有複查的問題。

我們作為非刑偵專業人員,通過閱捲髮現了2002年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時偵查活動存在的9個重大失誤。2006年的複查組有國家、湖北省的一流刑偵專家是不可能也是不應該發現不了這9個重大失誤的。然而,在案卷里我們沒有看到對這9個問題的調查。雖然複查組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如查出了寶石賓館的賭、黃問題,但結局是抓了高天虎,仍然作出高鶯鶯系自殺死亡的結論。而對老河口市違法調動武警來處理所謂的高鶯鶯死亡事件的問題,複查組並沒有提出處分意見,反而張冠李戴的說是符合《人民警察法》規定,這顯然不是實事求是。

我們不禁要問:在此情況下,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複查和對高天虎涉嫌誣告陷害一案的偵查會是實事求是的嗎?程序的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與保證,我們無法認可不公正的程序下產生的複查結論。

正是因為在高鶯鶯的非正常死亡后的偵查、處理和案件的複查存在這麼多的嚴重問題,使高鶯鶯的死因爭議與質疑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解釋。作為死者的父親四年奔波,告狀不止,我們沒有理由來推定他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 而告發之。現在的事實是,為不明不白死去的女兒討說法的父親成為罪人,而開賭場、妓院的人不僅沒有受到追究,反而被說成是被誣陷者,這樣的狀況,與理不合,於法無據!我們在本案中看到的是那麼一種對人的不平等,對生命的漠視,對一位為慘死的女兒申冤的父母的不應有的苛求。

審判長、審判員: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個正常的人都應當理解《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懂得生命的價值,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們都曾為人之子女,正在或將要為人之父母,深知當一個花季少女發生非正常死亡的慘案發生,其父母的悲傷之情。我們的司法活動應當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當高天虎的控告引起社會關注和警方複查的啟動,是一個社會的正常反應。事實表明,上訴人高天虎沒有誣陷王淑軍,也沒有「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沒有侵犯「王淑軍的人身權利」,沒有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鑒於上述,我們認為高天虎無罪。希望二審法院以對歷史負責的態度,為國家的法治大局著想,認真考慮我們的辯護意見。

謝謝!

辯護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才亮    李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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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飄漂 發表於 2007-5-14 22:40 | 只看該作者
沒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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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飄漂 發表於 2007-5-14 22:43 | 只看該作者
文章提交者:賣柴漢子 加帖在 貓眼看人 【凱迪網路】 http://www.

2003年,老河口市警方對高案進行複查。然而,案卷第六卷第117-131頁說明複查的主要負責人,就是2002年3月15日晚出現場並向領導報告高鶯鶯是自殺的原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城區中隊長秦小敏(見案卷第六卷36-41。47-60)。更令人吃驚的是2006年的複查中,秦小敏一方面是本案的偵察人員,另一方面又是本案的證人。
—————————————————————————————————————他們接警——他們下自殺結論——他們複查——他們抓人——然後他們自己做證人。
在當代社會,他們就是這樣來對付千千萬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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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jun 發表於 2007-5-15 02:09 | 只看該作者
本案恐怕一直要上訴到最高法才能排除地方保護的影響了.只不過兩審定案后高是否能在牢中堅持到那個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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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n111 發表於 2007-5-15 04:2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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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tsl 發表於 2007-5-15 06:03 | 只看該作者
有沒有理,有沒有罪,誰有權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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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botian 發表於 2007-5-15 10:05 | 只看該作者

真的連滿清都想超越嗎?

上訴的最高法院也沒用,非得上訴到太后老佛爺那兒不可了,雖說我對那個老妖婆沒一點好印象。君不見《楊乃武與小白菜》,上訴一級一級黑,上訴一級一級黑,官司一直打到慈禧手上,才得以最後昭雪。官吏們呀,你們真的連滿清都想超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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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jun 發表於 2007-5-15 12:08 | 只看該作者
早已超越滿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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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313 發表於 2007-5-15 13: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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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6-21 16:57 | 只看該作者
黑啊!!!!!!!!!!!!
估計老河口要六月飛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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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ever12 發表於 2007-6-22 01:00 | 只看該作者
權大於法的國家沒希望。不要再提什麼強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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