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世紀過去了,圍繞這一問題的立場依然構成西方社會最尖銳的困境,尤其在美國,從1973年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以後,墮胎一直是牽動道德、宗教和政治立場的一個核心議題。1973年之前,幾乎所有州的法律都禁止墮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布萊克曼在羅伊案判決書中,認為以往禁止墮胎法律的理由有三個,一是清教徒時代人們對不正當性關係的普遍反感(言下之意清教徒時代已經過去了),二是出於對墮胎危險性的關注(因為醫學昌明這一風險也不顯著了),三是「新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這一基督教觀點。布萊克曼以專業性的思維,指出無論倫理上認為新生命起於何時,未出生的胎兒都不能被承認為憲法上所說的「人」。於是他將母親的墮胎選擇視為包含在隱私權當中的一項憲法權利,而將胎兒謹慎的稱之為「潛在的生命」。
布萊克曼做了一個很可愛的,平衡但兩面都不討好的分類。他把孕早期(頭三個月)、孕中期(中間四個月)和孕晚期(7個月或28周以後)作為判決的依據。他說,在孕早期,母親的選擇權是壓倒性的,政府不能干涉她和醫生作出的選擇。但在孕晚期,「潛在的生命」利益是壓倒性的,政府可以因此限制和干預墮胎選擇。這個自由主義的判決允許孕早期的自由墮胎,一舉廢除了35個州的法律。
羅伊案的判決影響之深,猶如美國的第二次「內戰」。美國人被分成兩個陣營,一派叫「生命權利派」,支持胎兒的生命不可剝奪,猶太教、天主教和福音派基督徒構成了反羅伊案聯盟的中堅力量。一派叫「自由選擇派」,支持母親的自由選擇,認為胎兒不是生命,只是母親身上的一部分器官。自由主義和女權主義是最頑強的挺羅伊案的群體。1976年後,兩黨也逐步確立起針鋒相對的政策,共和黨支持宗教和道德立場,反對墮胎;民主黨支持自由選擇,反對保守主義的倫理立場。這個劍拔弩張的格局一旦形成,直到今天的每一次競選,to be or not to be,依然涇渭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