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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實際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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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林帥 發表於 2007-3-17 11: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物權法>>實際保護誰?
黎陽
2006.2.28.
寓言中狐狸請仙鶴喝湯,卻特地把湯用淺底盤子盛上來。仙鶴伸著大長嘴啄了半天一口也沒喝到。狐狸則舌頭一卷一掃而光,獨吞了一切還撈了個「公正平等」、「一視同仁」的名聲。

這回的《物權法》(草案)實際就是那盆「狐狸湯」:表面上平等公允,人人有份,實際上除了狐狸「精英」們之外誰也別想沾上半口。

《物權法》(草案)保護國有財產嗎?表面上保護,實際上不保護。
第一,它刪去了「國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
第二,它把「國有財產」的概念從「全民所有」 偷偷替換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有」。處理全民財產應經過全民代表,如人代會。處理單位財產只需要經過單位首腦和主管上級,如國資委。通過人代會處理需要公開表決授權,少數服從多數;通過單位首腦和主管上級處理只需要有關頭頭腦腦審批。一個是多數人公開處理,一個是少數人獨攬包辦。從保護國有資產的角度看,如果貪污犯想通過行賄受賄搞「國有資產流失」,是收買人數眾多、「少數服從多數」、公開作業的人大代表容易,還是收買人數少卻可以獨斷專行、可以「悄悄的幹活,打槍的不要」的貪官污吏容易?《物權法》(草案)不把屬於全民財產的國有資產處理權交給全民代表會,卻偏偏讓少數人獨攬包辦,明擺著怎麼容易保護國有資產怎麼不幹,怎麼容易貪污腐化偏怎麼來。這叫「保護」還是叫「不保護」?

第三,它想方設法明文規定將貪污犯轉移的不義之財合法化。什麼「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轉讓合同有效」、「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根據這些條文,小偷團伙掏了錢包,一轉手便交給同夥,然後一個接一個地轉手,最後那個豈不是可以宣布自己「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明目張膽宣布錢包是自己的「合法財產」嗎?如果有貪污犯偷了長江黃河或原子彈再立即轉賣給外商,那外商豈不照樣可以聲稱「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轉讓合同有效」、「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而「合法擁有」 長江黃河原子彈,所以必須「受到保護」嗎?

在美國要買房子,首先必須找律師調查宣稱的賣主是否當真對所要賣的房產擁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不弄清這點,如果買錯了,即賣主對所賣的房子並沒有真正的所有權,或只擁有部分的所有權(比如兄弟幾個共同繼承的祖業),那買主就活該倒霉,即使是因為律師調查不力的責任也不行。所以買主買房子的同時還得買專門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的特別保險,以防房子過戶后忽然房產真正的合法所有人跑來宣布原賣主並非真正的合法房產主,要收回被非法出賣的房產。可見非法財產的轉移漂白在美國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起草《物權法》的「精英」既然號稱權威,又專門「國際接軌」,難道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嗎?根本不是。因為他們的根本出發點不是如何保護國有資產,而是如何幫助貪污犯漂白盜竊的國有資產,所以他們要想方設法替犯罪分子洗錢開「後門」,絞盡腦汁弄出些可以隨心所欲解釋的法律詞藻,什麼「善意取得」、「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等等。憑這些足以斷定:《物權法》(草案)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而是為了保護盜竊國有資產的竊國大盜。

《物權法》(草案)保護窮人財產嗎?表面上保護,實際上不保護。

窮人有多少財產需要保護?沒多大需要,你再嚷嚷「保護」又有多大實際意義?窮人當真需要保護時,比如被強迫拆遷時,窮人請得起律師嗎?打得起官司嗎?沒錢沒律師的窮人有多大機會享受《物權法》(草案)提供的「保護」?這跟狐狸請仙鶴喝用淺底盤子盛的湯有多大區別?

《物權法》(草案)既然既不保護國有資產又不保護窮人,那結果就是專門保護富人。而中國當前的富人又一分為二:合法致富的與非法致富的。合法致富的雖然也非常需要儘早有一部保護自己合法財產的法律,但還不至於如此十萬火急迫不及待:多少年都過來了,也不在乎這一日之短長。而非法致富的犯罪分子就不同了。贓款贓物本來就見不得人,鬧得整天提心弔膽的。顧雛軍一下大獄,全國老百姓的眼睛一下子全盯上了跟「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一切魑魅魍魎。眼瞅著風聲一天比一天緊,這還不讓竊國大盜們如坐針氈坐立不安?只有他們才真正最迫不及待需要用《物權法》保護自己的不義之財。難怪他們如此不顧一切一天都不肯等,一定要立即通過,誰不贊成立刻跟誰急,「罪人」、「全民公敵」全上來了。所以說《物權法》(草案)真正想保護的並不是合法致富的人,而是一切盜竊國有資產的貪污犯。所謂「《物權法》(草案)保護富人」的說法也是假的,實際是把合法致富的跟非法致富的混為一談,讓合法致富的為非法致富的打頭陣,當替死鬼。

「精英」們平時道貌岸然,風度十足,幹什麼都不著急:煤礦死人他們不著急,國有資產流失他們不著急,環境污染他們不著急,工人下崗他們不著急,農民失地他們不著急,老百姓看不起病他們不著急,窮人孩子失學他們不著急,大學生畢業即失業他們不著急,逼良為娼他們不著急,學術腐敗他們不著急,社會治安惡化他們不著急,社會道德敗壞他們不著急,貧富分化、社會分裂他們不著急……不管形勢如何嚴峻,哪怕天塌地陷他們都不著急,一口一個「改革代價」 、「暫時困難」、「逐步解決」。唯獨這回對這個《物權法》態度大不一樣:破口大罵,如喪考妣,接二連三「研討會」、「一致呼籲」、「確保物權法儘快施行」……好象這次人大會如果不通過《物權法》就「國將不國」「亡黨亡國」一般。
「精英」們這邊抓狂,海峽那邊陳水扁興風作浪,美國華爾街不早不晚,專門趕在人大開會前「御筆親封」了「十大華人經濟學家」,而赫然排列第一的,是要在「馬克思的棺材上再加幾個釘子」、曾被美國通緝為刑事詐騙犯的張五常。而美國人也坦白得可愛,明確宣布「他們想以此斧正被妖魔化的經濟學家,肯定他們對中國經濟改革的貢獻」。可見是直接替「精英」們搖旗吶喊,打氣撐腰,讓他們在人代會上「理直屁壯」。真是「枯木朽株齊努力,槍林逼」,全球合作,裡應外合,全力以赴配合「精英」們的「《物權法》攻堅戰」。

現在圍繞《物權法》(草案)的爭論根本不是什麼「學術爭論」,而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國老百姓跟盜竊國有資產的竊國大盜及其走狗「精英」的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精英」們的「法寶」是用「學術討論」把一切反對意見全部掃地出門,以「學術」的名義實行專政。但是這套把戲已經越來越不靈了。越來越多的中國老百姓已經不買這個帳了。魯迅說:「老百姓雖然不讀詩書,不明史法,不解在瑜中求瑕,屎里覓道,但能從大概上看,明黑白,辨是非,往往有決非清高通達的士大夫所可幾及之處的。」「精英」們以為用一紙《物權法》就能瞞天過海,掠奪天下財而據之,也未免太小看中國普通老百姓的智慧和力量了。
還政於民,以避貪官;
還兵於國,以絕強權;
還商於市,以增民富;
還實於史,以誡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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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xws 發表於 2007-3-17 14:09 | 只看該作者
說的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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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g1868 發表於 2007-3-17 23:42 | 只看該作者
窮人當真需要保護時,比如被強迫拆遷時,窮人請得起律師嗎?打得起官司嗎?
司法公正?
C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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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ofchinese 發表於 2007-3-18 11:51 | 只看該作者
打不起官司所以就不要法律,這個觀點實在不足為取。如果沒有法律,強迫拆遷就更肆無忌憚了。

如果法律說:強者不許打弱者,如果弱者叫了,我們就要懲罰強者。弱者說我叫不出來,所以就不要這個法律了。這種結果誰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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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ofchinese 發表於 2007-3-18 11:52 | 只看該作者
法律是保護弱者的,強者總希望不要有法律,這樣他可以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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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發表於 2007-3-18 23:26 | 只看該作者
"法律是保護弱者的" -- 不對,法律保護的是既得利益,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又,請教,中國有司法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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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toson 發表於 2007-3-19 06:07 | 只看該作者
法律是什麼? 現政府的定義是: 法律是統冶者的意志. 物權法只不過是法律上的打左燈向右轉的表現.
說保百姓,實保貪官,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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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好味 發表於 2007-3-19 16:24 | 只看該作者
通過了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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