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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私利化」,中國社會失范的危險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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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001 發表於 2006-12-26 0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露青天
幾天前回母校辦理一些去年畢業時漏辦的手續,旁聽了C副教授主持的一場seminar,聽到諸多有趣的發言,有不發不快之感。

該討論課是「新聞倫理與新聞法規」的研究生課程的一部分,此次討論的主題是C教授提出的「媒體私利化」現象的一個最新案例。

■ 「自然人私利」 vs 「法人私利」

C 教授之所謂「媒體私利化」是相對於媒體之作為社會公器的作用而言的。也就是說,媒體……無論是在私有制體系中還是在公有制體系中……就其本質而言都是公共產品,因此在功能上必須服務於社會的基本利益。因此,所謂「媒體私利化」,指的是媒體的擁姓吆?或操作者以不顧、甚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報道方式,來謀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C教授認為,就全球而言,「媒體私利化」都是一個嚴重的新聞倫理話題,其具體的表現一般而言分兩個層次,其一為「自然人私利」,其二為「法人私利」。「自然人私利」指新聞機構中的個別記者、編輯以編造、誇大、歪曲等報道方式來謀取個人的利益,而「法人私利」則是指作為法人的新聞機構以不當的新聞報道方式來謀取自身的整體利益,比如,因懼怕某大廣告商而刻意規避對該企業的負面報道,或以負面報道對某不願購買廣告時間/版面的公司進行要挾。C教授認為,在歐美國家,媒體的法人私利更多地體現為黨派政治利益,而在國內,則多表現為直接的經濟利益。有時,法人私利和個人私利相互交織:為促進發行量,媒體時而縱容甚至鼓勵編輯、記者去編髮不負責任的報道。

■《家庭》雜誌最新案例

在學校時,有關「媒體私利化」概念及其在國內媒體業的表現形式有過多次討論,但此次討論的是國內媒體呈現的一個最新案例。

一位師兄簡要地介紹了案例的情況(依據的是該刊本身的報道和其他國內媒體的報道):

廣州《家庭》雜誌是一份具有一定影響的雜誌(發行量估計在150-200萬份之間),也是國內的「名刊」之一(與其比肩的是《讀者》和《知音》)。該刊社長徐某(女)正陷在與丈夫王某(某集團董事長)的離婚官司之中。徐某認為,王之所以要求離婚,是因為他被一個叫李音的壞女人控制了,因此堅決不同意離婚。

如果事情就此打住,也就沒啥了,最多是一條豆腐塊大小的社會新聞。問題是:在今年五月號的《家庭》雜誌上發表了一片題為「惹火焚身,董事事長被情婦套牢一路掙扎一路悲」的文章,將社長徐某的個人的恩怨直接呈現給了讀者。在這篇報道中,徐某和其丈夫都使用了化名,而李音則被實名指稱,並附有其個人照片。該報道指稱李音「長得一副做人情婦嘴臉的女人生性極不安分,骨子裡喜歡好高騖遠、攀權附貴、貪圖享受」,通過與董事長王某的「苟合」而「肆無忌憚地踐踏道德和法律」。

進一步的問題來了:文中的李音認為,她與徐某丈夫只是普通同事(上下級關係),所謂「苟合」完全是無中生有。接著,李音於自己的原籍所在地武漢將《家庭》雜誌高上法庭,要求刊社道歉並給予巨額賠償。

從有關報道看,基本可以斷定李音的訴訟請求將獲得法院支持,因為《家庭》雜誌的報道哪怕存在一定程度的真實,其對李音的名譽損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 有關的法律和倫理問題

師兄介紹完,C教授說,在該案例中,一家國有的媒體直接成為了社長個人的傳聲筒或出氣筒,這在他的研究中還是首次碰到。教授提出以下問題讓同學討論:

(1)社長作為《家庭》雜誌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應體現刊社的法人意志。那麼,該徐社長的行為體現的是法人私利還是個人私利呢?(教授說,這個案例似乎模糊了他對法人私利和自然人私利的區分。)

(2)媒體機構及其員工(無論是管理者還是普通員工)遭遇的事情能否成為本媒體的報道主題?如果可以,那麼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報道?

(3)如果《家庭》雜誌最終被判付巨額賠償,那麼該社長本人是否應承擔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如果是,又該如何承擔?

■ 討論

關於第一個問題,比較一致的意見是:該報道體現的顯然是社長的個人私利,但其行為卻是通過社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來實現的。就私利而言,《家庭》雜誌本身並沒有獲得任何意義上的利益,結果反而是利益受到傷害。惟一的受益人是徐某本人,因此這個事件仍然是「自然人私利」的體現。徐某的特定身份,則應該要求她承擔其他責任,即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

關於第二個問題,大家認為:媒體機構對涉及自身或自身的員工的事件,當然有報道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事件本身有足夠的新聞價值的話。但是,對涉及自身的報道應持有格外的審慎和儘可能的中立。

一位同學以美國時代-華納公司為例(旗下擁有CNN、《時代周刊》、《財富》等重要媒體):前些年,時代-華納與AOL合併,自然成為最重要的商業新聞,時代-華納旗下的媒體當然不可能迴避報道。當時的報道格局是:公司總部以公司的名義(而非旗下任何媒體的名義)統一對外發布新聞稿,而旗下各個媒體則以自身的立場對事件進行獨立的報道。有意思的是:《時代周刊》和《財富》的報道均對自己的母公司與AOL的合併給出了非常不樂觀的預估。

大家都說,國內媒體界對涉及自身的事件保持中立,幾乎是聞所未聞,「法人私利」絕不容侵犯。一位同學舉出這樣一個例證:如果某報業集團的負責人因腐敗而受法律懲處,那麼該集團的所有媒體都會對此事件保持沉默,或者是以最簡略的方式去報道,而絕不會以「近水樓台」之優勢來搶先報道,或作深入報道。

具體到《家庭》雜誌,問題則更加「離譜」。首先,這一離婚案,無論是否有第三者介入,都沒有太大的新聞價值。其次,整篇報道將多數人物都「虛擬化」,而唯獨以實名提及遭徐社長憎惡的「壞女人」,體現出十足的不公平。其三,社長本人利用其權力而發表此文,並沒有給刊社帶來任何利益,反而是巨大的損害。最後,稍有新聞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如此的報道方式幾乎100%會引來侵權訴訟,因此《家庭》社長可理解為嚴重的瀆職(濫用職權)。

關於第三個問題,參加討論的人普遍認為,在目前的訴訟中,《家庭》雜誌社被判道歉和賠償幾乎是必然。在多數媒體侵權行為中,造成侵權事實的關鍵人物往往只是基層的編輯、記者,上層因此一般僅負領導不力、管理不善的責任。在有些案例中,即使在法院判決后,媒體本身也並不承認侵權,因此也就沒有人受到處罰。

而在《家庭》這個案例中,社長本人顯然是事件的製造者或授意者,因而刊社的損失(品牌損失和金錢損失)應為社長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其責任是直接的。有同學指出,如果賠償金額較大,徐某就應該以瀆職罪被提起公訴。另一同學則認為,理論上提起公訴是可能的,但這在國內還沒有先例。更可能的結果是刊社的上級機關讓社長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還有同學提出,在官官相護的氛圍中,也許什麼都不會發生。

教授並沒有給大家總結,而只是說:中國的媒體全部為國有,但國有的資源有時卻成為國有資產的代表者的「私家卡拉OK」,這是值得深思的話題。

■ 結語

離開學校已經一年多了,時時能夠想起的,就是C教授提出的「媒體私利化」概念。事實上,國內的媒體的私利化已經發展到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表面上都還是國有體制,但通過各種無聊的爭議、虛假的報道,一些媒體實際上正對我們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傷害。在《家庭》雜誌這一最新案例中,媒體直接地成為了媒體管理者的個人傳聲筒,也許可以說是中國當今社會失范的最危險的信號。
一個內心陰暗的人是容不得任何光明的,因為光明讓他們原型畢露,嘲笑正義、調侃崇高是他們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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