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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政府帶走,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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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希望 發表於 2006-11-21 02: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根據紐約市兒童福利局的作業程序,以及給父母的建議:  

從法官命令將監護權暫交兒童福利局開始,便由政府承擔一切責任。選擇寄養家庭時,福利局的原則是,減低對孩子的傷害。社工會考慮寄養家庭是否是1個完整家庭,鄰近社區及學校的環境等。此外,家長的要求也會一併被考慮,因此應儘早告知福利局人員,自己是否有其他親友可以替代照顧小孩。如果親友願意,將先被調查家庭環境,並需取得寄養家庭資格。  

當孩子被社工帶走時,社工應給父母書面通知,包含承辦社工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等資料,讓父母知道孩子被送往何處,以及父母參與各項會議的權利。進入寄養家庭后,社工會定期以報告方式,監督孩子的生活狀況。寄養家庭由政府付費,負責照料小孩,但無權為孩子做重大決定,如教育、醫療、旅遊或與父母見面等。當社工安排與寄養家庭見面時,父母應告知孩子的飲食、生活習慣,以及自己希望如何參與孩子的生活,比如每天何時能通電話,或是一起參加學校家長會等。一般而言,父母若與寄養家庭密切聯繫,小孩通常能較快回家。  

社工將孩子帶走後3天內,會通知父母參加兒童安全會議,父母有機會介紹自己的家庭,並表達希望孩子如何被照顧。父母可以帶熟悉自己的親友、宗教領袖參加。社工將依照會議討論結果擬定協議,確定案件的最終目標,是讓孩子回歸父母或交由收養。如果目標是回家,必需確定父母先達到某些條件,比如參加父母管教課程、心理諮商、戒毒、戒酒課程及獲得住屋協助等。如果目標是收養,在父母權被法官終止之前,父母仍有權探視孩子。  

依法,承案社工需以家庭團聚為首要目標,但同時,也應為一旦目標中途改變預做準備,目的在於永遠都有適合孩子的計畫。父母簽字同意這份計畫后,會呈報法官。接下來的3個月,每個月都將開會檢討一次。會議之後,承案社工會將案件移轉給寄養社工,負責一切諮詢,家長應與其密切配合,包含參加每個月的檢討會。  



律師指出,兒童保護案件中,真正最關心孩子的,只有父母。攝於紐約布碌侖家庭法院。(多維記者呂賢修攝)
同樣的,在孩子被政府帶走時,父母有權要求法官在3天內為此召開公聽會。屆時法官會決定是否讓孩子先回家,然後繼續接下來的所有程序。在此時,福利局必需證明孩子回家會有立即的危險。這個公聽會並非法定,只有當事人要求才會召開。而就演算法官決定孩子可以暫時回家,案件仍將按法定程序繼續。  

在準備公聽會時,家長可以準備孩子的醫療以及學校紀錄,以及可以證明家長行為的醫生及老師的信件。如果自己的健康或藥物使用會成為議題,應取得醫生的說明及驗尿證明。這些,都能給法官足夠的信心,決定讓孩子暫時先回家。  

3個月之後,每6個月將開會檢討1次服務計畫,目的在檢討父母為達成目標改變的進度,還需完成哪些事項,探視計畫以及需要哪些協助。社工必需提早2周以書面通知會議時間、地點,父母務必參加每次會議。如果有事無法出席,有權要求改期。會議中,社工必需邀請父母、10歲以上的子女、寄養父母、福利局人員以及獨立評估的第3者出席。父母有權帶親友、律師與會。父母有權要求翻譯,每次會議后並應得到1份修正過的新計畫。如果過程當中,目標被修改成領養,父母有權要求法院為此召開公聽會。此外,父母有權在任何時間與承案社工或其主管見面,不需等到下次開會。  

在寄養期間,除非法官下令禁止,父母有權探視孩子。探視時間由社工安排,地點則依孩子的喜好而定,可以在圖書館、公園,或依照孩子的作息,在醫院或學校。一開始,法官可能會要求訪視時社工必需在場,這也讓社工有機會就近觀察親子互動。而當父母陸續接受所有課程之後,探視的時間、頻率可以增加。如果仍嫌不足,可以向社工或法官提議增加。孩子的兄弟姊妹如果寄養在不同家庭,他們有權要求探視彼此,父母也有權要求安排孩子住在一起。  

探視孩子、寫信、打電話,可以避免關係疏離,增加提早團聚的機會。而未依約探視、打電話,可能會被視為疏忽,導致監護權被剝奪。如果無法按時探視,必需事先取消。每次探視,家長應準時到達,保留每次探視或取消探視的紀錄,並設想每次探視時可以和孩子進行哪些活動,如閱讀、遊戲等。如果交通費有困難,可要求政府補助。在寄養期間,如果孩子逃離寄養家庭,社工有權向法院申請搜索令。而如果孩子逃回家,父母也有義務通知社工。  

在家事法庭內,法官有最終決定權,判定父母是否失職,以及未來如何保護孩子。這類案件,法庭中至少有3位律師,分別代表福利局、父母及孩子。社工及政府的律師通常會站在家長這邊,孩子的律師則在另一邊。出庭前,家長有權要求一份政府對自己的控訴,並有權探視孩子一次,也有權要求由其他親人擔任寄養工作,有權對法官要求各種有助爭回監護權的政府服務。重要的是,所有接受過的服務、日期,自己要做紀錄。第一次開庭時,通常由社工作證,說明政府為何要接管小孩。接著,家長或律師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法官認為小孩此時不宜回家,案件就進入取證階段。  

家長有權參加法院所有的公聽會,這樣做也將有助日後團聚。在公聽會前,法官會要求父母先接受心理檢查,檢查項目由福利局律定。福利局也有權向法官建議交還父母監護權,所以公聽會前與福利局合作十分重要。在取證公聽會(Fact Finding and Dispositional Hearing)中,社工必需證明過去對父母的指控。父母可以有幾種選擇:承認指控項目;遵守法官指示參加課程,孩子交給寄養家庭;或者上訴。最後,如果法官認為政府證據不足,會駁回指控。除非政府上訴,小孩可以立即回家。此外,也有可能達成認罪和解,讓孩子有條件回家。如果父母服從法官的要求,忽略罪紀錄可以在1年後撤銷。此時法官主要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包含父母在這段時間所做的改變及努力,父母必需說明孩子回家后,自己計畫如何。除了和解與撤案,法官也可能做出幾種決定:孩子回家,但需要接受社工監督;也可能被送回寄養家庭,或被送往其他親人家。 

在孩子被移往寄養家庭1年後,每年法院必須重新審查案件,參考父母及福利局1年來的準備,做出永久性的決定。通常有幾種可能:與父母團聚、交人領養、或交給有意收養的親人。如果孩子已成年,則可獨立生活。除非孩子寄養於親人家中,或有評估發現終止父母權並非對孩子最有利,或因福利局未能提供父母適當的服務,一般在15個月後,如果認定父母不適任,福利局必須向法官提出終止父母權要求。如果法官同意,父母將失去監護權、探視權與聯絡權,孩子可不經父母同意交人領養。此時父母仍有機會上訴,法官也可能給父母最後1次機會。但依法即便父母未出庭,法官仍可做出此判決。  

如果法官判決孩子回家,在接下來的3至6個月內,社工、律師、家長會有1次會議,討論回家后還需要哪些資源。但在同時,社工及律師仍有權決定是否延長會議討論的時間,讓孩子繼續留在寄養家庭,等待結論。如果法官命令立刻回家,這個會議則會在孩子回家后召開。如果社工決定延長討論時間,父母可先以書面向福利局要求結束寄養,然後再向法官陳情。如果不服,社工也有權向法官要求終止父母權。  

法官會片面終止父母權,通常是認定:父母在法律程序中遺棄子女超過6個月,或在法律程序外忽略子女超過12個月,父母仍持續地傷害子女,或有精神問題經判定不適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父母認為爭回監護權的希望不大,而且孩子對親生父母日漸生疏,對寄養父母依賴日漸加重,為了孩子的利益,以及自己日後的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自願放棄父母權。好處是,經由社工同意,在簽署同意書時,父母可以加入條件,比如指定孩子由某人領養,或孩子被領養后,父母仍有權探視等。但如果由法官強制終止父母權,父母將可能失去這些權力。而一旦法官決定,幾乎沒有轉圜的機會。

表1:寄養家庭兒童特徵(2003年美國健康及人類服務部統計)

進入寄養家庭時年齡

5歲以下 40.6%

6至12歲 28.3%

13至15歲 19.6%

16歲以上 9.7%

受虐種類

忽略 64.8%

肢體虐待 20.8%

性虐待 9.3%

精神虐待 2.5% 醫療疏忽 2%

其它 0.1%

種族

白人 47%

非洲裔 22.6%

西班牙裔 5.8%

混血 2.5%

美國原住民 0.5%

亞裔 0.3%

夏威夷及太平洋 0.1%



表2:寄養家庭結果分析(2003年美國健康及人類服務部統計)

12個月內離開寄養家庭,與家人團聚 69.5%

36個月內離開寄養家庭,與家人團聚 5%

離開后12個月內重回寄養家庭 10.7%

24個月內離開寄養家庭,由人收養 27.2%

居住寄養家庭超過48個月後由人收養 25.8%

表3:

亞裔受虐兒童分區比較(2003年美國健康及人類服務部統計)

地區 亞裔兒童佔全州兒童比例% 亞裔受虐兒比例% 亞裔進入寄養家庭比例% 亞裔家庭團聚比例% 全州團聚比例% 全州平均居住

寄養家庭月數

加州 9.5 3.1 2.2 76 61.8 14.9

紐約州 5.7 0.8 0.6 71.7 61.2 22.6

新澤西州 6.3 0.8 0.3 76.9 68.5 11.9

賓州 2.0 NA 0.5 60.4 67.6 9.4

馬里蘭州 3.9 0.7 0.2 33.3 49.6 20.2

喬治雅州 2.1 0.3 0.3 78.3 77.8 7.7

麻州 4.3 1.5 1.9 74.8 65.1 13

伊利諾州 3.3 0.5 0.2 42.9 41.5 35.1

華盛頓州 5.2 1.3 1.2 63.4 61.4 11.2

德州 2.5 0.5 0.4 78.9 62.3 14.4 多維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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