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有權參加法院所有的公聽會,這樣做也將有助日後團聚。在公聽會前,法官會要求父母先接受心理檢查,檢查項目由福利局律定。福利局也有權向法官建議交還父母監護權,所以公聽會前與福利局合作十分重要。在取證公聽會(Fact Finding and Dispositional Hearing)中,社工必需證明過去對父母的指控。父母可以有幾種選擇:承認指控項目;遵守法官指示參加課程,孩子交給寄養家庭;或者上訴。最後,如果法官認為政府證據不足,會駁回指控。除非政府上訴,小孩可以立即回家。此外,也有可能達成認罪和解,讓孩子有條件回家。如果父母服從法官的要求,忽略罪紀錄可以在1年後撤銷。此時法官主要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包含父母在這段時間所做的改變及努力,父母必需說明孩子回家后,自己計畫如何。除了和解與撤案,法官也可能做出幾種決定:孩子回家,但需要接受社工監督;也可能被送回寄養家庭,或被送往其他親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