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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美對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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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hine 發表於 2006-9-15 03: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B][SIZE="5"]與老美對薄公堂 [/SIZE][/B](上)
2006-09-07 22:31:45         

這是幾年前我發表在「國際日報」上連續三天。此事完全真實,那時我也是才來美國不久。之所以再寫出來, 完全出於為同胞打氣。無論你的身份如何,你說的英文好與壞,只要你住在美國, 切莫忽略了你的權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是嗎?
我 們的病人FR是老美,(是一對很有錢的夫婦,除有自己的豪宅外,還有別墅及遊艇--指他們不是沒錢)。經他們朋友的介紹來我處就診。結果一個多月的治療, 本來 FR 先生的漆 (月邊) 蓋是要動手術的,目前已痊癒了80%,手術當然可以免除了。又開始了他多年頸痛的治療。與此同時,他的夫人也來求治十多年的陳疾---腰痛。 病人夫婦都在迅速好轉。到第四個月的一天,FR先生發生了一個小車禍,由此引起了他們的貪念:欲將今後的兩人的治療費用及之前未付的的費用都算在車禍的治 療費中。當時一是我們來美不久不熟悉法律,二是他們的朋友也是我們的朋友,就是熟人,所以就答應了,他們保證車禍賠償后還清所有欠款。
兩年過去了,他們也得到了賠償,就是不付欠款6000多元。我曾連續寄出 statements 並與夫人通過三次電話,分別回答,我感冒了,等病
好了就寄給你。 我丈夫住院了,我會寄的。第三次回答:我並不欠你們款。
在 此情況下,6000元反而成了小事,這口氣實難以下咽!首先我們來到Beverly Hills Municipal Court ,我們把事情簡單地說了一下,並表示生平第一次來 Small Claim Court (小額法庭), 一位白人女士友善地鼓勵我們,說那種經驗 not Very painfull.
表格的內容不外乎雙方姓名地址電話,要告多少錢,什麼理由, 並讓我們挑選日期,我們選星期二下午一點。交費每人8元,我們告二人
交費16元。同時將控告表自己留一份,另一份要交給法庭 marshal (警衛) 直接送到對方手中,每人費用20元,兩人40元。被告知,若我們贏了官司,這每人28元也由對方出。
開庭時我們準時到來,A室那天下午要審7個案子,我們的是第4個。我們感到十分緊張,聽聽人家如何說,法官如何判,漸漸心情平靜下來了。 法官首先要看我們的行醫執照,我們並沒有攜帶,我靈機一動,呈上我們的 Statements, 那上面有我們的姓名地址及執照號碼。
一開始,我們說,由於未上過法庭,而且語言上也不是很好,那位法官一聽笑了, 「OK,我可以聽懂」 。
我 們把看病日期,交費情況如實陳述,並且告訴法官,在中間有我們的一個錯誤,我們曾答應他,把他們費用都放在汽車意外的費用中,不過,在朋友的忠告下,我們 很快糾正了錯誤,並且將正確的Statements寄給了他的車禍律師,在此事件中,我們沒有over Bill (這在美國很重要,幫助別人作了錯事,而並沒有謀利就 好辦些 ) ,法官又一次笑了。
到被告說話時,他拿出他在夏威夷渡假的證據,來說明我寄出的Statements上治病日期正是他不在LA的日期。我走到法官前面的黑板上畫出時間圖,他車禍前的費用,他太太的費用,必需用他不在LA的日子,十分清楚。
法官判決:接受治療理應付費,2000元。(當時小額賠償最多2000元)

與老美對薄公堂 (中)
2006-09-08 11:16:27         

下一個案子,法官一看相同的名字,問:是同一個案子嗎?被告回答:是同一個。 我們回答:不是同一個。被告是FR夫人,這個案子
更簡單,我們又敘述了一回,到FR夫人發言了:「我一直未收到 Statement, 直到2年後才收到」 。法官問: 「你欠他們治療費用,這件事
你 知道嗎?」 「知道」 。法官又一敲錘,應付 2000元,我們又贏了。其實我們的6000元,打贏官司也已成了4000元,在此時錢 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這口氣。接下來就是等著法庭辦事員給我們每人一份判決書,上面顯示我們是贏方。他們每人應付我們2028元,並要求立
即付款。上面還寫明,在35天內,他們有 Appeal 上訴的權力 (只有被告輸了有上訴權力,原告輸了 是沒有上訴權的) 。
過 了35天我們並未受到任何支票,便又去詢問 (好在離我們Office 開車2分鐘) ,還是那位友善的女士,幫我們查了查,結果FR夫人的那個案子上訴了,丈夫的案子至今已經過期無權上訴了。法庭的工作人員說如果我們知道他們的任何財產 如, 銀行賬號,房子,汽車,遊艇,飛機,都可以提供給法警,他們有權去查封或拍賣。可惜的是對方是 corporation 股份公司,所有財產在公司名下,而他們欠款 是以個人名字,若能有他們的私人賬號,法警就可以查封了。
一天收到從 Santa Monica Superior Court 高等法院寄來的通知,對方 (FR夫人 的案子號碼) 上訴了,我們須在1月31日上午8點出庭。我們馬上打電話去詢問, 對方是否有律師,回答是「不知道」 。因為我們聽說,出入高等法院的多數是聘請律師的。
那天我們準時到達高等法院,被指定的J室內擠滿了人,看樣子大多像律師,對方 也帶來了律師,我們有點緊張。她的律師過來與我們商量,說J室案子太多,恐怕得審到下午才會輪到我們,他去找找有無空閑些的法官,我們竟不假思索地同意了。我們跟隨那律師走向 F
室, 我們忽然覺悟,他在搞什麼鬼?我們理應說「NO」 但是太遲了。像在小額法庭一樣,我們把事情說了一邊,不同的是FR 夫人由律 師代為說話,法官讓我們在他面前辯論,而律師一直在找碴一樣地問我們,我們很被動,律師還發表了長篇大論,引述我們根本不懂的法律條文,說什麼若有口頭合 約也應在考慮範圍之內……什麼口頭合約,誰與她有口頭合約,我們竟然目瞪口呆了,竟也忘了反駁他的胡說了。法官說,回去等通知,他會馬上寄出結果。
在回家的路上,真的是氣憤極了,也體會了為什麼所有朋友勸我們請律師,而律師是用來唇槍舌戰的,還能看出你不懂條文,出其不意地造點什麼,而我們竟然傻的無力回駁。很快地收到高等法院的裁決:我們贏了,她必須付1628元,就是少了 400元,這400元不算什麼,
這 是買了教訓。收到裁決后我們就一式兩份的發了最後通牒給FR夫婦及他們的律師,限在10天之內還清欠款,否則繼續採取法律行動。 幾天後,我們又收到了他們的另一位大律師寄來的資料,大約20多頁,內容是他們 將推翻高等法院的審判要求重審小額法庭的案子。在這20多頁的文件中,重覆地引用了法律條文,內容不外乎,當事人對案件不甚清楚,他們以為兩個案子都上訴 了,上次出庭是在大律師不在的情況下草草出庭,對案情不甚了解。…….並由大小律師的宣誓 Declaration 表示所說都是事實,若有不實之處願受懲罰等等。
為了對付他們的這一行動,我們請教了許多朋友,其中包括律師,有位律師說,這次 你必需動用律師,否則,即使你有理,也不一定贏,因為你不明白法律條文。 為了出這口氣,我們表示,任何律師肯給我們出庭的話,贏官司的錢全是他的。聰明的律師都明白,官司贏是一回事,拿到錢是另一回事。就是說,打贏了官司不一 定能拿到錢。所以律師們要求我們付款而不等官司的結果。而我們雖為出氣,但還是有原則的,欠款在外,誰收都行,我們不想為收欠款再拿出錢了。
現在逐漸明白,古今中外,為什麼有人為了打官司而傾家蕩產,實為一口氣,一個理。
我們鼓勵自己,大律師又如何,再狡辯,總不能辯出我們欠錢不成? 最壞的結果是我們辯輸了,拿不回錢,但是我們買到教訓了。
我 們決定自己動手,也學著對方的律師言辭,寫了反對他們採取的行動的文件,加上證據,加上我們的宣誓,也有近20頁。這次我們學聰明些了,我們的英文能力欠 佳,辯論肯定吃虧,不如把要說的話全部寫出了,好讓法官事先弄明白我們的意思。(如果英文表達力強的,不要都寫出來,留最有利的堂上說--讓對方無法事先 準備,因為凡7天前 交給法院的,都有副本交給對方,在這7天里對方足夠時間考慮反擊了) 。
為此,我們用了一個周末時間,研 究對方的資料,逐條批駁他的論點,指出,因疏忽而造成延誤上訴,或由於個人原因而造成草草出庭都不能構成重審的理由,如果他們得逞了,每個案子都有理由審 了,推翻,重審,又推翻,這個審判何時了?這不是對美國法律的藐視嗎?給他們扣上大帽子。 在此同時,指出他們的一個假證據,同時將此大律師也是他的車禍律師給點出來, 這裡一定大有文章,因為區區的4000元,根本請不動兩位律師的一而再,再而三地 替被告寫狀詞,出庭,難道他們有什麼?律師有什麼把柄在FR手上?法庭工作人員 (他們也是老百姓) 都不相信,為這4000員而出動兩位律師。我們在狀詞中要求 法庭審查他們的大律師。
寫好了,我們一遍一遍地念著,對自己的作品居然還十分滿意呢

與老美對薄公堂 (下)
2006-09-08 13:53:49         

寫好了反駁的狀詞,問一位律師界的朋友如何遞送。他說,必須用標準的白紙,如28字的(在標準大小的白紙左邊有1-28的數字) ,又要有一個 Blue Back . 就是在印有數字的白紙上打字,放在文件最低層的必需是蘭色紙。
在 等待高等法庭第二次開庭的過程中,由於被告律師遲到20分鐘而使我們的案子推到最後一個。在此期間,那位大律師試圖與我們和解:總共付我們1000元,將 兩個案子了結。我們當然不會同意,也不純嫌錢少,有個理字在那裡,他們憑什麼可以這樣?他們的律師又嚇唬我們:如果重判,你們輸了將一分也拿不到,你們不 怕浪費時間嗎?你們不用此時間來賺錢嗎?我們的回答:「我們費時,你也同樣,我們當作 take lessons, 而你呢?」從與他們律師談話中了解,果然此律師欠被告 一筆錢。那位大律師又揚了揚手中材料說「我們有新證據」。
我們一笑置之, 心想,這是什麼世界,欠款不還,還一次次上訴,還有什麼新證據,我們決定不再理睬那位大律師了。他又一次走過來,
問我們考慮得怎麼樣了,我們回答「NO」 。
又 一次開庭了,還是上次那個法官。一開始問我們有什麼新的內容要補充, 我們回答,沒有。而對方的大律師才開口,法官就截了他的話,「狀詞上有的就不用說了。」 還是我們的決策對,把要說的全寫清楚了,至少現在法官應該明白我 們的意思了。法官的總結:這個案子我很清楚 (很少有兩個不是律師的中國人 對抗美國人的兩位律師吧) ,我曾經讓雙方包括被告律師在內,在我面前辯論過, 這不是刑事案,你是律師,你應該知道,這類賠償案沒有所謂新證據新論點,所以你不能推翻原判。
我們又一次贏了。看著那兩位被告及他們大律師的灰溜溜的表情,即使拿不回錢, 心情也舒暢了許多,誰說沒有律師出庭就贏不了?
剛剛走到法庭門口,他們的大律師又出新招了,說被告要求分6次付清欠款。(一開始我已說明他們是有錢人) ,我並且了解到,幾年前,他們要求一個Beverly Hills 的他們的物理治療師放下工作出庭作證,補償費用500元,結果他們也食 言了。我們回答那律師,
「誰擔保?若你律師簽字保證我們會考慮。否則免談,因為他們已經沒有信用了」 ,那位律師連聲說 No No. 連他們的律師都不相信他們,何況我們呢!我們直接向律師點出,他們這是緩兵之計,一次付一些,縮小欠款額,一下子停止還款,使沒有任何收款公司願意接受
小case,FR 就又得呈了,我們寧可讓Collection 收賬公司分錢,讓欠款人去擔驚 受怕吧! 依照法庭的判決,一經成立應該立即執行。
在美國我算是真正看到了什 么是法律,被告可以照舊拒不付款。我們決定要懲罰他們一下,讓他們受到教訓, 不可再去騙人。
我們拿著法庭的裁決,到小額法庭去開證明,很多手續都是法庭的那位善心白人幫助我們的 (有時候想,我在哪裡都有貴人相助) ,
有 了證明就可以Lock 鎖住他們的自主房 (病人來時都有填表,因此有地址) ,對第一房子只能「鎖」不能「拍賣」。意思是在有效的10年內,他們已經不能賣房子了,除非他們還清欠款,有我們的release 簽字。我們花了11元,到 Records office of Los Angeles County 把事情辦好了。 過了一段時間,被告又出招了,我們收到了一張寄於FR的私人支票,200多元,備註上有1/6 的$1628元字樣。我們明白只要我們接受此支票,就表示我們同意他們 分期還款。驚喜的是,以前他們的帳戶都關掉了,這個帳戶如何?一查果然是 有錢的,我們馬上通知法警去封他們的帳戶。這真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 很快他們就乖乖還款了。
這半年出庭三次,出入法庭無數次,體會是: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只要有理有據,走遍天下都不怕。
三,官司贏了,並不等於保障了權益。法庭只判案,執行上要自己主動出擊。
四,簡單的案子,不一定請律師,也有贏的機會。
五,英文表達能力不佳只要能讓法官明白也不影響輸贏。
六,法庭並不如想象中那麼恐懼,隨時可以去問問題。法官也是人,並不可怕, 有些還很和善呢。
七,美國人大多是講理的,我們遇到的是敗類,一位美國老太太安慰我們,我們 有同感。 (全文完)
知足,寬容,快樂,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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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hologist 發表於 2006-9-15 07:11 | 只看該作者
Willshine, this time you did better. I can read it. It's worth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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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 發表於 2006-9-16 02:52 | 只看該作者
Well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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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棗仁 發表於 2006-9-16 04:23 | 只看該作者
都一把年紀了,還這麼損,這對白垃圾夠無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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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 發表於 2006-9-16 10:41 | 只看該作者
Well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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