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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四假工資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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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uen 發表於 2006-8-19 1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女職工生育的,可以根據情況享受一定期限的產前假、產假及哺乳假。另外一些體質較弱或情況特殊的女職工常常還會在孕期內請「保胎假」。那麼在這些假期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標準給生育女職工發工資呢?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具體計算分這樣幾個步驟:
  1、確定病假工資計發的工資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但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確定病假日工資標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這裡所說的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3、確定病假日應得工資確定好病假日工資標準后,是不是職工病假期間就按照這個日工資標準計發呢?不是。病假期間職工應得日工資的計算,還要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然後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划檔。
  一般來說,懷孕女職工休保胎假不會超過6個月,所以,其具體計算方式為: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疾病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
  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
  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該《解釋》也明確,「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產假,「工資」應全拿
  根據法律法規,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生育女職工產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生活津貼按什麼標準計發呢?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哺乳假,兩個階段兩種發法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這裡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關於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中若干具體政策的意見》(滬府辦發「1983」67號),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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