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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燕沒有敗 敗的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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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筆從商 發表於 2005-9-16 1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林達 | 2005年09月12日10時19分 |    【內容提要】   趙燕被打事件的刑事審判一案,被告美國聯邦國土安全部警官羅德斯被陪審團裁定無罪而開脫,此案失敗的不是趙燕,而是聯邦司法部派出的檢察官。

  此案的當事人,一方是美國聯邦司法部的檢察官,另一方是美國聯邦國土安全部的僱員羅德斯。檢察官指控羅德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民權,觸犯了聯邦法律,犯下了刑事罪。而此事件中的被害者趙燕,不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一,而是檢察官請來作證的「關鍵證人」。所以,這次趙燕出庭作證,是檢察官一方承擔趙燕從中國來美國的全部費用,因為這是檢察官要趙燕「幫忙」來證明他們的指控對象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此案是美國檢察官對一位美國公民的刑事指控,不管結果如何,是勝是敗,都不是趙燕的勝敗。和中美兩國關係,更是相隔遙遠,可以說風馬牛不相及。

  在這一類的案子中,實質是美國聯邦政府檢察官,起訴一個普通美國公民。在法庭上,這位警察只是作為一個「個人」出現,他警察的職務身份,在法庭上並不具有受政府保護的色彩。因此,在法庭上,和強大的政府力量相比,被告作為個人是勢單力薄的。所以他享受美國法律為刑事被告提供的一系列保護,其核心是「無罪推定」的原則:檢察官必須用證據來說服同樣是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證明被告犯下了所指控的罪名;在陪審團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只要被告對檢察官的指控提出「合理的懷疑」,檢察官就必須提供能夠「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否則,陪審團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而且,有罪判決必須是陪審團的一致判斷。

  刑事訴訟中,證明的負擔在檢察官一方,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清白。因此,檢方的證據和證人非常重要。此案的關鍵之一,是要證明被告當時沒有任何理由誤以為趙燕是他逮捕的嫌犯之同謀。假如在這一點上檢方守不住,辯方就有很大的辯護空間。

  只要了解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規則,就可知此案如此結果,基本上在預料之內。案發後有記者採訪了同為中國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陳巍,他就認為,「趙燕在事發兩天後才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錯過了取證的良機。按美國的法律,羅德斯有可能逃過刑事處罰。」

  不論刑事案是什麼結果,法律上都不是被害者的勝敗。被害者只是證人,失敗的是檢察官。那麼,趙燕什麼時候做原告?趙燕作為當事人,真正會承擔勝敗的,是即將展開的民事訴訟。因此,趙燕的律師在刑事案判決后說,被告在刑事案中的無罪判決,對趙燕也許更有利。這聽起來很奇怪,其實恰恰是內行之見。律師吃這行飯,從一開始就非常現實地注重自己的勝負。他其實是說出了刑事判決結果對民事案陪審團心理會產生的影響。

  美國體制和中國不同,民事訴訟不附加在刑事訴訟上,是完全獨立的。民事訴訟和已經完成的刑事訴訟,有完全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陪審團。當事人也完全不同,檢察官不再是當事一方。這是受害者個人對被告個人的訴訟。不是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要判定被告對原告受到的傷害是否有責任。訴求的只是受傷害后的金錢賠償。

  最重要的是,民事案舉證的原則不同。陪審團不再是必須根據「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才能判決,而是根據「證據的衡量」,即對當事人各自提供的證據作出一番比較,根據證據的輕重作出判決。而且通常不要求陪審團全體達成一致,而只要求大多數陪審員一致。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團作出對被害者有利的判決,可能性遠遠超過刑事案的有罪判決。趙燕一案刑事訴訟被告被開脫,一般人同情心自然會偏向受害者,而民事訴訟中陪審團的同情心很重要,所以,趙燕的律師說羅德斯被開脫反而對趙燕有利。趙燕在民事訴訟中勝訴的可能性相當大,問題是,陪審團將判決被告賠償多少。

  媒體報道,趙燕的律師前不久表示,要將民事訴訟的索償金額從五百萬美元提高到一千萬。羅德斯本人並不是富人,他必須自己出錢雇律師請證人。為了在刑事案中為自己辯護的開銷,他已經賣了房子,現在就是殺了他也拿不出五百萬來。被告沒有錢,判了也沒有用。因此,估計趙燕的律師將把美國聯邦國土安全部列為被告,金錢賠償得讓美國政府買單。雖然如果陪審團判決美國政府作出賠償的話,其實花的是包括陪審員在內納稅人的錢,可是趙燕受到傷害的事實是明顯的,陪審團完全可能不僅判決被告賠償,而且喊出天價的懲罰性賠款來。面對這種可能性,聯邦國土安全部很可能爭取和趙燕達成庭外和解。而趙燕的律師在這個當口讓媒體透出消息,喊出一千萬的價碼,其實是喊給國土安全部聽的。趙燕的律師也會促成庭外和解,因為這個結果,對於律師來講,是比較穩妥的收入。

  趙燕沒有敗。至今為止,敗的只是聯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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